国务院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cb2c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cf.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确定了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主管部门,并根据我省实际延伸下放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层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和落实工作,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3日附件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20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国务院实施机关承接机关备注1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市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2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市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以及单点总装机容量1兆瓦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单点总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下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3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4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市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以及接入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5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以及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6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7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8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9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10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省发展改革委12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及经授权的市、县(市、区)工商局1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及经授权的市、县(市、区)工商局15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文化部省文化厅16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7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科技部省科技厅18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科技部省科技厅19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2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体育总局省、市及相关县(市、区)体育局省体育局负责局直属单位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各市体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许可证发放,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区)体育局的管理权限;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体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监管和发放许可证——结束——。
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d64cd2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6d.png)
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19•【文号】国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2019年4月19日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机构(以下称出资人代表机构)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取消、下放、授权一批工作事项,监管效能有效提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但也要看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依然存在,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权责边界不够清晰,国有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仍有发生,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国有企业,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转变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6740df6f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d9.png)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秦政办[2013]100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通告
(秦政办〔2013〕100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梳理出我市2013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82项(详见附件1、2、3、4、5、6),现予通告。
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和收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013年7月11日附件1
衔接《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项)
一、取消项目(共3项)
附件2
衔接《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3
衔接《通知》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共计33项,其中取消12项,下放21项)
附件4
衔接《通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5
我市决定取消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
附件6
我市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https://img.taocdn.com/s3/m/308ffe53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83.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1•【文号】国办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1月1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2020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一)研究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及时总结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督促各地区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
国发2014)50号
![国发2014)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b6a1f0910ef12d2af9e746.png)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9项)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国发〔2015〕11号
![国发〔2015〕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20e303844769eae109ed06.png)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国务院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附件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a7cc9b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ff.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宁政发〔2014〕282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4〕2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我市相对应的审核、初审项目共54项。
(附件1)二、明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并延伸下放到区(园区)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共9项。
(附件2)三、明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转移至行业协会的项目共6项。
(附件3)四、明确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共33项。
(附件4)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工作,加强与省对口部门和市各区(园区)的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流程公开透明。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运行、部门职能调整等相关工作。
各区(园区)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工作衔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2.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表3.市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表4.市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表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2014-50号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014-50号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548cd0ce195f312b3169a5ad.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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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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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科技成果鉴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 市科技 家科技委员会第19号令) 取消 局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国务院 令250号)第十七 条规定,法律规定 市民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 11 自批准之日起即具 取消 局 务院令第250号) 有法人资格的社会 团体及其设立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备 案 12 对劳动教养人员所 市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 取消 外就医批准 局 办法》(国发〔198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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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区市县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证(优待证) 市民政 、先导区 《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大 审批管理权限 局 老龄工作 政发〔2011〕50号) 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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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对办理税务登记 法》 市地税 28 (开业、变更、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取消 局 证和换证)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市地税 29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取消 局 号) 对公路、内河货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 市地税 30 业自开票纳税人的 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取消 局 认定 〔200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服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 市地税 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 31 外支付出具税务证 取消 局 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明管理审核 发〔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 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 收入税收管理及国 市地税 32 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 取消 际海运业对外支付 局 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 管理确认 〕139号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市地税 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 33 取消 和服务收入免征营 局 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业税确认 》 (财税〔1998〕第08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 市地税 通知》(中发〔2002〕12号)、 34 取消 免税审批 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 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 市地税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 35 业干部就业减免税 取消 局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审批 〕26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9eb43f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86.png)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简政放权和转变职
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6.03
•【字号】陕发改法规[2013]816号
•【施行日期】2013.06.0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发改法规〔2013〕816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5月13日召开的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我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委决定成立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
组长:
方玮峰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组长:
张文波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强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春临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白竹兰省物价局局长
成员:
苏园林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
黑喜生省发展改革委体改处处长
张刘俊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处长
张智军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处长
赵新勇省发展改革委人事处处长
何积育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室主任
薛健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一个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由张智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另一个设在省物价局,机构、人员由物价局自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https://img.taocdn.com/s3/m/bcb484a9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a3.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5•【文号】国办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国家能源局。
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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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09•【文号】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确保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后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决定》取消了13类、下放了12类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见附件)的审批,并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本部门“三定”规定,加强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有关建设项目所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边坡2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总库容1亿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坝高200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继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
(二)对于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附件第20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安全核准意见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进行安全核准;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高考政治总复习课时规范练40寻觅社会的真谛(含解析)新人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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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规范练40 寻觅社会的真谛一、单项选择题1.(2020·广东省高三模拟)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主要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为各经济主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这说明( ) ①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总是与社会存在同步②社会意识能否推动社会发展取决于其是否反映社会存在③要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作出价值选择④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其发展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破解;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铸就。
”从哲学角度看,这里强调的是( ) ①诚实劳动比美好梦想更能实现个人价值和促进社会发展②人们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把美好梦想变为现实的存在③人们在劳动中形成的生产关系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④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必须重视社会实践的作用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3.每个时代都有反映这个时代特色的口头禅。
比如,革命战争年代,很多人民军队指挥员的口头禅是“跟我上”;20世纪60年代,全国学雷锋、做好事蔚然成风,“党叫干啥就干啥”“革命战士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等口头禅不仅广为流传,而且成为一种特殊的精神激励。
由此可见,口头禅( )①反映社会存在,具有社会历史性特征②能反映特定时代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③能展示人的个性追求,具有相对独立性④属于先进的社会意识,故能推动社会发展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指出,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政务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评判,推动各级政府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夯实服务责任,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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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发改审批[2013]111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省发改委结合实际下放了部分审批项目,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正式对外发布。
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监管不到位,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组织领导。
本次我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既有我委下放的企业投资备案等审批事项,也包括原国家发改委核准转为备案下放省级后同步下放到市(州)、县(市)的审批事项。
因此,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专门机构,专题研究有关承接和落实相关工作,同时做好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简化工作。
- 1 -二、主动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请你们对我委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动承接协调,制定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不得提出与省政府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要求,防止因下放管理层级而影响投资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
同时,要主动配合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主动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审批工作。
下放地方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认其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技术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
针对各行业、各领域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注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2013〕600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等有关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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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发〔2014〕27号
![国发〔2014〕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77901159eef8c75fbfb327.png)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0f94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a4.png)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月起对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
![3月起对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https://img.taocdn.com/s3/m/d97f5e29ccbff121dd3683e2.png)
主要 内容开展项 目后评价 , 必要时应当参照初 步设计文件 的相关 内容进行对 比分析 , 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项 目管理, 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项 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 ; 其余项 目
( 来源: 人民网)
中央预 算 内投 资指 向安居工程 等领域
资项 目, 审批部门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
向社会公开项 目审批情况。 项 目建成运行后 ,项 目审批部 门可 以依据有关 规定 , 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对照项 目
《 办法》明确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 0 0 0
万元及 以上的项 目, 以及需要跨地区、 跨部门 、 跨领 域统筹的项 目,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 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 门审批 , 其 中特 别重大
方式统筹发展 的两会建议提案较多的情况 , 交通运 输部通过答复办理《 关于加快构建我国综合交通运 输体 系的建议》 、 《 关于请求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补助
公路 网项 目中央投资标准 ; 提高少数 民族贫困山区 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标准 , 增加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和 养护资金投入 ; 不断加快铁水联运发展 , 扩大对 台
标准的提案》 、 《 关于科学利用“ 黄金水道” , 加快长江 海运直航, 加大黄金水道建设力度。
中游开放开发的建议》 等建议提案 , 对经济欠发达地
卿
( 来源: 交通运输部官网)
7
2 0 1 4 年, 该委将进一步 简政放权 , 继续完善 中央预 算 内投资管理制度 , 加快 出台政府 投资条 例 , 把政 府投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2 0 1 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大力调整 中央预算 内投资分配结构 , 大幅压缩一般竞争性企业项 目投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47d208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c1.png)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
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26
•【字号】汉政办发[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4〕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精神,省上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79项,其中:取消14项,下放65项。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我市对口业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与省级业务部门进行衔接沟通,对取消的审批项目一律从省政府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附件
1
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由来与展望
![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由来与展望](https://img.taocdn.com/s3/m/2e6482a7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e4.png)
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由来与展望徐颖;赵晖【期刊名称】《团结》【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5页(P59-63)【作者】徐颖;赵晖【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国行政审批制度回顾依照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对行政审批的定义,行政审批即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其他有行政审批权的组织)依法审查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承认其资格资质、明确其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一、改革开放之前的行政审批制度建国初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也随之诞生。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以万能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成为指挥整个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
这样,调节社会经济与生活的行政审批就变成政府一种不可缺少的职能。
同时,法律的真空状态又导致许多领域内缺乏管理的统一标准和依据,政府管理无从下手,不知道该怎么做才好,而党的政策也无法作出事无巨细的详细规定。
于是,行政审批作为法律的替代物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适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初步形成。
这种行政审批模式一直延续到20世纪 80年代初以前。
一方面,在计划经济的长期主导下,行政审批制度是这一时期维护中央政府领导、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使国家管理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制度,保障政府对整个社会局面的控制;再一方面,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社会利益结构逐步分化和调整,很多矛盾和冲突逐渐凸显,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政府管制社会的主要手段之一,只有进一步强化才能控制分化的局面。
于是,审批范围越来越广,审批种类越来越多,呈现出不断扩张和全方位渗透的强化趋势。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行政审批制度进入改革开放阶段以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与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逐步丧失了原有的效力,并且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在体制建设的过程中也日显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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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3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7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9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0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1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5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6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17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18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19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20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21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22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23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24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25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26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