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假销假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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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销假制度篇1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实习、劳动、军训及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必须履行实现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
二、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应,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由校门诊部证明)。按准假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活动。请假期满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三、准假权限:
(一)请假3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二)请假3-7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三)请假7天以上者,由校学工部批准。
四、考勤和请假销假的执行: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课堂考勤采用辅导员、班主任抽查、学生会检查和班长考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如有迟到或者旷课的学生,学委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班主任,并将本班学生考勤日志本每周一送至辅导员审核签字。
(二)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对旷课学生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对旷课课时达到行政处分的,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家长。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二)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三)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四)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五)请病假没有校门诊部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六)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七)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望各班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学生请假销假制度篇2
为了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和校部各学院、系(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国科大或研究所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回学校或研究所。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返校。
四、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五、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学校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研究所、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主管学生工作的所级领导、学院(系)负责人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六、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研究所、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主管学生工作的所级领导、学院(系)负责人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按退学处理。
七、学生请假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八、学生请假期满,必须亲自到学院(系)、研究所办理销假手续。
九、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学校、研究所,以及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的,视为无故旷学,按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院发学字〔2004〕49号)同时废止。
学生请假销假制度篇3
1、任何学生整个学期任何时候离开学校去外地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假外出按旷课处理。
2、请假流程:在辅导员处登记后领取假条——找班主任签字——找学院领导——校教务处——办理完手续将假条交给班长/学习委,销假返校后由学习委将假条以班为单位上交学院。
3、除极特殊情况外,假条需由本人填写、办理,不得代理或代签;
4、请假每次扣除综合测评分数1分,考试、病假、丧事之类的除外(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家长来电说明);
5、请假学生需按假条上所填返校日期由本人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班主任、辅导员已安全返校,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视为旷课。
6、旷课一天,实际学时超过5学时的按时计算,不足5学时的按5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折合旷课1学时;
7、不假外出的,每天按照11学时计算旷课学时;
8、每学期累计旷课达一定时数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如下处分:
(1)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请假手续需提前办理,过后一概不补,突发事件除外,病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