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5.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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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第五章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 教学目的:介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体制,详述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内容。 • 重点难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专利的利用管理;商标的使用管理;著作
权的利用管理。 • 教学时数:6课时
主要内容
•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概述 • 二、专利行政管理 • 三、商标行政管理 • 四、著作权行政管理 • 五、其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
• 整合现有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 将专利、商标、版权等主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整合,有利于 对外对口交流,便于参与国际谈判的协调、统一,加强行政管理
– 符合行政机关精简、高效的改革方向 – 有利于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之间管理的协调、沟通。
• 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分离
–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行政直接执法职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 的产物。
•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包括:
– 管理知识产权资源; – 制定知识产权政策; – 监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施行; – 开展知识产权审查、保护、运用、服务、教育等工作。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特征
知识产权行政管 理的特征
主动性
专业性
综合协调性
合法性
高效性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
二合一体制
三合一体制
–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行政直接执法职能,使得中国政府直 接承担了过重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负担和压力。
– 实施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分离,设立行政专业执法队伍,有利于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二、专利行政管理
二、专利行政管理
• (一)专利的行政管理概述 • (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能 • (三)专利行政管理的内容
(三)专利行政管理的内容
• 2、专利权的利用管理 – (2)专利权的转让 •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专利行政管理的内容
• 2、专利权的利用管理 – (1)专利的许可使用 • 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 普通许可(普通许可证、普通实施许可、一般实施许可、非独占性许可 ) – 完全独占性许可(独占许可证) – 部分独占性许可(独家许可证、排他实施许可) – 分实施许可(分许可证、分售许可) – 交叉实施许可
• (1)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go.kr/kpo/
– 负责韩国《商标法》、《设计保护法》、《实用新案法》等6部法律及相 关法规的实施,致力于完善以客户为本的服务。
韩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2)韩国文化观光部,mcst.go.kr/main.asp
– 负责实施韩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规。
• 不同机构之间共享信息困难,容易在确权与登记、管理和 执法中造成相互冲突、标准不一等不良后果。
• 受编制的制约,许多机构的管理和执法人员明显不足,造 成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审理、确权期限过长,管理和执 法难以及时、到位。
• 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直接执法,给其他国家传递一个错误的 信号,让他们在遇到问题时直接向中国政府施压,从而使 中国政府承担了过重的本可避免的知识产权执法责任。
(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能
•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sipo-reexam.gov/
–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 复审委员会。
–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 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兼任。
(三)专利行政管理的内容
• 2、专利权的利用管理 – (2)专利权的转让 •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这种变更可以是因为专利权人的 自愿转让而发生的,例如,买卖、交换或赠与;也可以是由于法定的原因而 发生的,例如,专利权人死亡或失去存在而发生。 • 当专利权人是自然人时,一旦死亡,其专利权就依继承法的规定或按其遗嘱 转移给有权继承的人。 • 专利权人如果是单位或者企业的,一旦发生改组、合并或者解散,其专利权 也依法转移于有权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企业。
(一)专利的行政管理概述
• 定义:专利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方针,依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涉及专利的活动 进行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等管理工作。
• 作用和意义:
– 有利于切实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 – 有利于促进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及与国际有关规则的衔接; – 有利于合理配置科技资源; – 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转化; – 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有利于促进对外经贸发展; – 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美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1)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uspto.gov/
– 隶属于联邦商务部,为非商务实体,主要负责专利和商标的注册、授权 、受理、审查和文献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美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美国版权办公室copyright.gov/
– 隶属于国会图书馆,主要负责著作权的申请、登记和审核,执行著作权法及 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并就著作权的政策法规为国会、法院及行政部门提供咨 询。
分散管理模 式
将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 置的,以美国、韩国和日本为代表
将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 关统一设置的,以英国、加拿大、新
加坡、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为代表
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分开管理的 三家分散管理模式的,以中国为代表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
• 美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日本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韩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英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国家层次
– 1.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 – 2.国家知识产权局 –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 5.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 6.卫生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7.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 –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地方层次
– 各省市都设有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与中央相对应 的部门和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 (6)美国国会
– 设立了全国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来协调美国打击有关侵害 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
日本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1)日本特许厅(JPO),jpo.go.jp/
– 主要负责专利和商标的授权管理、专利纠纷的审理和裁决和发布专利公来自百度文库等。
日本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2)日本的文化厅,http:bunka.go.jp/
中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
• 机构设置过多,机构与职能设置复杂,在对外交往与交流 时协调困难、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国际形 象。
• 职能部门多,称谓复杂,职能划分不够清晰,给社会公众 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 不同机构之间存在职能交叉与职能空缺两种弊端,一些事 务可能遇到多头管理;另一些事务可能无人负责。
美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3)美国商务部
– 负责对国有专利的推广。
• (4)美国贸易代表知识产权办公室
– 2019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中由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办公室管 理的知识产权事务单列,设立新的知识产权办公室设立,负责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 (5)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海关
– 负责对国外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进行审查。
(三)专利行政管理的内容
• 1、专利权的取得管理 – (3)专利复审 •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三)专利行政管理的内容
• 2、专利权的利用管理 – (1)专利的许可使用 • 即专利权人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的办法允许他人有条件的、有偿使用。 •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 专利实施许可有以下几个特点: – 是专利使用权的转移。 – 是有限制的许可,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合同的规定,在有限的时间、 地点、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专利权,而不能超越许可合同的范围。 – 必须签订合同。 – 被许可人应支付专利使用费。 – 被许可人仅自己有使用权。
(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能
(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能
• (3)地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
– 地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依法拥有行政管 理和行政执法的双重职能。
(三)专利行政管理的内容
• 1、专利权的取得管理,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专利审批 、专利复审;
(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ipo.gov/
–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 事宜的直属机构,其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人事司、条法司、国际合 作司、协调管理司和规划发展司等内设职能部门。
(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能
• 2、专利的利用管理,主要涉及专利的许可使用、转让、 质押以及专利强制许可实施等方面;
• 3、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当 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专利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三)专利行政管理的内容
• 1、专利权的取得管理
• 英国专利局,ipo.gov.uk/
– 负责本国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受理和审批;执行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促进及支 持知识产权法律和保护活动,并遵照欧盟相关法令具体负责协调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 对于新兴的植物品种权,英国则通过植物品种权局和农业渔业食品部来管理。
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专利复审 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复审 请求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 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对复审请求的审查、初审驳回的复审、实审驳回 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及出庭应诉。
– 隶属于国文部科学省,负责著作权法的实施,处理国内外著作权 事务。
日本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3)警察机构
– 负责知识产权执法。警察机构中设立有专司此项职能的专门部门, 由对知识产权事务较为熟悉的专业人士组成。
• (4)海关部门
– 负责审查国外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
韩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韩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3)韩国产业资源部贸易委员会 – 负责调查和制止侵权产品、违反原产地标识产品进口行为。
• (4)信息通信部 – 主管《计算机程序保护法》所涉及的执法业务。
• (5)海关总署及地方海关 – 担负依法监督、查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商品进出口通关的职责。
英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1)专利申请
• 专利申请的原则:
– 书面原则 – 先申请原则 – 单一性原则 – 优先权原则
– (2)专利申请文件 – (3)专利申请的提出
(三)专利行政管理的内容
• 1、专利权的取得管理 – (2)专利审批 •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 – 受理; – 初步审查; – 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该申请,或应请求早于18个月的期限公布; – 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 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权。 •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则相对简单: – 受理; – 初步审查; – 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授予专利权。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概述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概述
•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特征 •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概念
•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智力资源的有 效配置、促进社会非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依法对有关知识 产权各项事务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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