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设备委托测试合同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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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设备委托测试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检测范围及内容
甲方将位于的“”(以下简称“该项目”)之节能检测工作委托乙方进行,具体测量的项目如下:
。
第2条乙方资质
2.1 乙方承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2 乙方为已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及资质考核的专业机构,具有节能检测相应资质,资格证书号码是:,资质等级为:级。
第3条检测依据
第4条检测所需资料的提交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
第5条检测报告的提交
乙方须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并向甲方提交该项目全部节能检测报告时间为:年月日。
第6条检测费及付款
6.1 本合同项下检测费收费标准为:,检测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6.2 支付方式:。
第7条检测成果的归属:。
第8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全部的检测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2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
第9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9.1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测量。
9.2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其他条件向甲方提交检测成果,并对提交的检测成果的质量负责。
9.3 乙方对甲方委托的检测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9.4 乙方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9.5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委托、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享有和履行。
第10条保密条款
10.1 以下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
。
10.2 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10.3 如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未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甲方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1.2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
理:
。
11.3 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委托工作,乙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
。
11.4 乙方检测工作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应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11.5 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应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除以上违约责任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的违约责任。
第12条通知与送达
12.1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
12.2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2)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时视为有效送达;
(3)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时有效送达;
(4)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时视为有效送达。
第13条联系人
13.1 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13.2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第14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15条修改合同的变更、解除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乙方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筹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否提供工作场所或者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筹备计划或者人员安排不满,要求乙方变更,而乙方拒绝变更的,或者乙方经变更后仍不能令甲方满意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大写)(¥元)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4、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以延期。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5、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16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