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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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利弊【摘要】2008年新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体现出用工的规范性与约束性。总体而言,新劳动法更加重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增加了相关约束。在新劳动法实施的背景下,限于自身条件,很多单位调整了用工方式,采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模式。2008年12月22日深圳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意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改变用工方式,规定凡未经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临聘人员的财政部门一律不拨付经费。事业单位作为特殊的机构,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既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文章以当前客观实际引入,简单概述了劳务派遣的含义与类型,并对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以及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利弊,最后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利弊
劳务派遣最初源于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一用工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持续迅猛发展。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已成为我国一种重要的用工模式,尤其自2008年新的劳动法实施以来,这种模式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机构,以其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本文拟从劳务派遣的内涵出发,分析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以及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原因,探
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利弊。
一、劳务派遣概述
1、内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劳动派遣,是指由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的工作需要,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制度的管理下工作,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的类型
(1)完全派遣。就是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如文员、后勤服务等),或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等),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工资管理、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等管理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人事风险责任。
(2)转移派遣。用人单位原招聘录用、并继续使用的员工,将劳动关系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并向派遣公司支付员工派遣金和服务费。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没有变动调整,仅仅是在雇佣关系上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只是购买了员工的劳动力,没有隶属关系,也不承担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的风险。
(3)减员派遣。这是特殊情况的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与这些被
裁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继续使用,可以从派遣公司返租这些员工。
(4)试用派遣。有些单位为了降低新员工的使用风险,加深对新员工的了解,一些用人单位将新招的员工劳动关系挂到派遣公司,在考察期对新员工的忠诚度、敬业精种、责任心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员工转正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3、劳务派遣主体关系简析
(1)派遣单位与员工之间。派遣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一种正式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合同规定员工为特定的用人单位服务,二者之间的关系受到劳动法保护,只是这是一种形式上的、残缺不全的劳动关系,因为员工的劳务报酬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出现了用人单位与付报酬单位之间的分离。
(2)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员工实际劳动报酬支付对象是用工单位,员工要服从用工单位的调度,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行使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执行,比如为员工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确保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的关系是一种实际的劳动关系,但是这也是残缺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只是一种合作服务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可以看做委托关系。二者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原因分析
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员工有其自身的原因,事业单位以其专业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有的事业单位开展的业务种类繁多,光靠在编的人员难以满足需要。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原因:一是事业单位人事体制的原因。事业单位支出是靠财政来维持的,财政支出有严格的预算,也就意味着,每年用于员工的福利待遇是固定的,即使有变化幅度也很小。但是事业单位的服务量大,现有的编制无法满足服务的需要,为了应对业务需要,采用编外人员是不得已的选择。二是事业单位规避用工风险和纠纷的动机导致。采用劳务派遣员工,事业单位不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纠纷,只负责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受到各事业单位的青睐。三是受到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目标驱动。单独招聘在编人员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培养出的员工未必符合条件,而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都是由派遣公司承担,事业单位可以直接使用,省去了招聘、培训的过程,节省了成本。
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利弊分析
1、积极影响
(1)事业单位用工不足的问题得以解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受到财政以及政府人事部门的约束。编制确定的条件下,事业单位难以实现在编人员的增加,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事业单位服务的需要与日俱增,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能够解决这一供需矛盾。
(2)降低了事业单位的用工风险。在编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是
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约束,用工风险一律由事业单位承担。而劳务派遣制度下,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仅仅是劳务关系,不承担相应的风险。所有相关问题都转嫁给了派遣公司。事业单位通过派遣公司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规范了事业单位用工关系,降低了事业单位用工风险。一旦出现劳动纠纷,派遣公司是责任主体,由他们负责处理相关事项。
(3)提升了事业单位管理质量。事业单位是提供服务的单位,虽然有自己的人力资源部门,但目的仍然是保证提供服务,在管理庞大的派遣人员方面处于劣势。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事业单位淡出认识以及合同方面的事情。派遣公司专门负责相关的人事事项,事业单位只需制定相关制度,等待人员上岗即可,而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会有精力和时间专注于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建设,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的人才规划、绩效考核等方案,从而能不断提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提高事业单位的竞争力。
(4)节省了事业单位管理成本。事业单位与派遣单位合作,事业单位不用再单独安排人员与经费负责人事招聘,也不用耗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人员的培训。在劳务派遣制度下,事业单位只需将用人的条件向派遣公司提出来即可,派遣机构负责完成具体的招聘、管理和培训工作。这种模式节省了事业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也避免了招进不符合要求员工而造成损失。同时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的多少,适时要求派遣公司增减派遣人员。这样有利于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