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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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科学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及时反应,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县卫计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县卫计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各镇办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由县政府分管卫计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卫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和指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需要建立若干专业性指挥部,分头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指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局、县卫计局、科教体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民政局、安监局、商务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环保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发改局、商务局、经贸局: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科教体局:在卫生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园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安监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事件处置的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人社局、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妥善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对参与应急致残、致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县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经费及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县住建局:做好县城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城区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交通局: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局:组织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禽以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文广局: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食品、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贸活动人员和旅游团的宣传、
登记、观察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职责,负责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重大伤亡事件的人员、技术及基本物资的储备,随时投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卫计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

并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防治相关知识。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县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日常管理机构
在县卫计局设立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卫生应急演练、相关人员技术培训;对其他突发
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对事件进行资料归类、留档、评价、并总结经验和分析。

2.4应急处理组分工及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组、疫情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

其主要职能如下:
2.4.1指挥组由县卫计局局长任组长,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搞好突发事件的上传下达,协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做好经费及物资的划拨和分发工作。

2.4.2疫情处置组由县卫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医院、中医院、疾控妇幼股为成员单位,负责重大疫情技术指导、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和实验室诊断。

查明原因,态势评估,提出防控措施意见,进行疫情控制和监测及事件终结和后期评估工作。

2.3.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医院、中医院、医政股为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污染的场所、车辆、物品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

2.4.4后勤保障组由县卫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规划资金股、疾控中心为成员单位,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
中的经费、物资、车辆、通信、医疗器材、防护器材供应。

2.4.5监督检查组由县卫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卫生监督所、纪检监察股、法监股为成员单位,负责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

各级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计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监测主要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预警
腺鼠疫在县行政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不超过10例。

霍乱在行政区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3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连续10年内未发生的新发传染病发生。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意外事故有3人以上5人以下人身伤害或1人死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计行政部门、县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分别未超过5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行政区域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霍乱在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镇办。

一周内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在县境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意外事故有5人以上10人以下人身伤害或2人以下死亡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在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宜病例。

腺鼠疫在本县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霍乱在县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扩散的。

发生重点医源性感染事件。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意外事故有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身伤害或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县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肺鼠疫、肺炭疽在县境内发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与我县相邻2以上的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涉及我县在内的,与我县相邻的多个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意外事故有30人以上人身伤害或5人以上死亡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有县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镇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监测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前款所述有关单位的有关人员。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计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卫计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
信息发布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计局通报;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舆论引导,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不得擅自播放未经批准的有关疫情信息。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卫计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流行病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卫计局报告。

县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县卫计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如有需要报请市卫生应急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2.1县卫计局应急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按程序及时向县政府、市卫计局报告,同时组织疾控、监督机构及医疗救治机构控制现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和现场救援,流行病学调查,抓紧确认疫情,对其危险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提请市专家组调查确认并对疫情(中毒)进行综合评估,并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的指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措施。

4.1.2.2县政府应急反应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县卫计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封锁、隔离、做好社会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治和防护用品、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4.1.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市政府或省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如在邻近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服从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1.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终止条件为:
(l)重大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国家或地区卫生组织宣布解除,在我县范围内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止的。

(6)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局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终结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
证、提出终结建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计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计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计局。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5.1技术保障
5.1.1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县卫计局负责本地区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并根据相关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处置提出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1.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结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进一步加强县急救中心及各医疗单位急诊科、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室和县医院传染病区建设,着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能力。

对一般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按有关规定
执行。

县卫计局设立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全县辖区内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5.1.3应急处理医疗卫生救治队伍
建立县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心理干预四部分组成,作为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随时处置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5.1.4培训和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县卫计局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5.2物资经费保障
5.2.1物资储备
县有关部门根据县卫计局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5.2.2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5.3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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