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1、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20-30天;2、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产假50天;3、正常分娩(含七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5、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6、女教师在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哺乳假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3、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
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5、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
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请哺乳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7、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合法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8、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最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pdf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六)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假期待遇和抚恤待遇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假期待遇和抚恤待遇。
(一)假期待遇建国以来,我国的各类假期制度是以国家制定法规的形式建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假期目前主要有:①探亲假,②公休假,③婚假,④丧假,⑤产假,⑥病假,⑦事假。
1、探亲假(依据:国发[1981]36号)⑴探亲条件:参加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固定职工,与父母(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不能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⑵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路程假另给。
⑶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三十天。
路程假另给。
注:假期含公休假(星期六、星期天)、法定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⑷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照发。
⑸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30%的,其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2、公休假⑴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依据:国务院令第513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⑵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依据:国务院令第513号)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处理有关政策规定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处理有关政策规定一、病假根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规定,自1981年4月6日起: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略)。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7.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8.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1993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未作新的规定。
根据劳人险[1985]11号文件规定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陕人险发[1994]162号等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费计算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规定精神,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仍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即: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按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四项之和为基数。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得规定(劳动法) 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得,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得,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得,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得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得,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得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得尾数四舍五入、3、本规定中所指得“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得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与;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与。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得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得,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得,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得,应将恢复工作前后得病假时间累计计算、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得,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工资福利科科长彭玉平2013年5月3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主要文件依据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是指为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人单位提供行政、经济、法务等支持服务的工作单位。
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组织形式,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相对独立的工作方式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休假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工作人员的休息、健康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全年休假制度1.法定假期法定假日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休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假期。
在法定假日期间,员工可以不工作,享受相应的带薪休假待遇。
2.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常享有带薪年休假制度。
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之后,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年假。
年假的天数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年假制度而定,一般会随着工龄的增加而有所增加。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单位安排的时间,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休假。
3.补休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员工在法定假日或带薪年休假期间需要工作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其他时间进行补休。
补休假一般以等量的休息日来补偿,以保证员工的休息权益。
二、休假制度实施和管理休假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是保障员工休假权利的关键环节。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休假制度管理机制,包括休假申请流程、假期安排与协调、假期记录和休假权益保障等。
1.休假申请流程员工在享受休假之前需要向单位提交休假申请,说明休假的原因、时间和休假天数等信息。
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和工作需要来审批休假申请,并及时做出回复。
员工也应当在休假前与单位协商好工作安排,确保休假期间工作的顺利进行。
2.假期安排与协调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安排年休假和补休假等假期。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工作时段,单位需要提前与员工沟通和安排,确保休假和工作的和谐统一、同时,单位还需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之间的轮休和交流,以保证单位内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3.假期记录单位应当建立假期记录制度,记录员工的年休假和补休假等情况。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精心整理各种假期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二)事假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
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
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
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按照国务院(1981)36号文件。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1. 探亲假路费报销)2.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男女双方按婚姻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3.晚婚的奖励政策: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明确规定:初婚的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六)丧假丧假:三天。
机关单位的假期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的假期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分类本制度所称假期分为以下几类:1. 公共假期:指国家法定的休息日及纪念日,如春节、国庆节等。
2. 带薪年假:根据工作年限,员工每年享有一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
3. 病假:员工因病或因公受伤,需要休息治疗时,可以申请病假。
4. 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要临时离开岗位时,可以申请事假。
5. 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产假。
6. 陪产假:员工配偶生育,员工可以申请陪产假。
7. 婚假:员工结婚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婚假。
8.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以申请一定天数的丧假。
二、假期申请和审批流程1. 请假申请:员工需要提前向直属上级提出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及时间。
2. 直属上级审批:直属上级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单位的工作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审批。
3. 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请假申请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备案,并统一安排假期替代人员或调整工作计划。
三、假期待遇1. 公共假期:员工在公共假期期间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2. 带薪年假:员工在带薪年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福利待遇。
3. 病假:员工病假期间,根据病假天数,按比例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4. 事假:员工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5. 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员工在这些假期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假期管理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机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假期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假期权益。
2. 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3. 规范假期审批流程:请假申请应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假期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员工在假期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单位的工作需要。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机关单位所有。
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最新)
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最新)事业单位年休假多少天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事业单位年休假的天数多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有多少天,需视情况而定:(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有5天年假;(2)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有10天年假;(3)连续工作已满20年的,可享有15天年假。
事业单位年休假规定20231、法律主观:事业单位年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2、法律主观:2023年假规定:工龄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年国家带薪年假规定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事业单位人员休假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公休假国家规定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事假基本工资处理有关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豫人薪字[1999]14号)注:a,工作人员连续和全年累计病事假超过半年的,当年年终奖不在发给;b,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费发给;c,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补贴;(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豫人薪[1999]15号)注:a,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在按规定处理;b,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c,工作人员因私短期出境申请事假的,其工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d,事业单位可在活工资实施方案中制定具体办法;依据《洛阳高新区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洛开工文〔2014〕59号)第七章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员工绩效奖金的扣罚标准(一)员工因旷工、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受到区或区级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或通报批评的,当年第一次被通报,扣发违纪人月岗位绩效奖金的30%;当年第二次被通报,扣发违纪人月岗位绩效奖金的50%,取消评先资格;当年三次或三次以上被通报,扣发违纪人月岗位绩效奖金的100%,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为三等(不合格或不称职)。
(二)病假、事假的扣发标准:1.病假:员工连续病假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1个月以上(含1个月),扣月岗位绩效的50%;连续病假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扣发病假当月的岗位绩效奖金,不足整月的按日扣发岗位绩效。
2.事假:员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不超过22天的,扣发月岗位绩效奖金的50%;全年事假超过22天(含22天),扣发事假当月的岗位绩效奖金,不足整月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岗位绩效奖金。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称职)以下等次的: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或基本称职,按照考核年度12月份的岗位绩效奖金额,在下年度扣减6个月的岗位绩效奖金。
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按照考核年度12月份的岗位绩效奖金额,在下年度扣减12个月的岗位绩效奖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益,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生活质量。
1. 年休假的计算:根据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年休假的天数。
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一年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15天。
2. 年休假的使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和单位安排,在事先获得批准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间使用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但每次使用不能少于3天。
3. 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工作人员应提前向单位申请年休假,并说明休假时间和原因。
单位应及时审批并予以批准,如因工作需要无法批准,应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并另行安排休假。
4. 年休假的结余和清零:年休假可以结余至次年,但不得累计超过2年。
每年年底,未使用的年休假天数将自动清零。
5. 年休假的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将按照正常工资待遇发放工资,不会因休假而减少工资收入。
6. 年休假的补偿和调休:如果因单位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无法使用年休假,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调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保证工作人员尽早使用未休年休假。
以上是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一、政策规定]、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 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 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 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 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熨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岀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工作人员休假应選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 可虹作情况安排分册欠休假或分毓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L 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 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對g市委、市政府条案;市级党政一把手j休假要由市委领导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 1 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餾□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
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带薪年休假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带薪年休假是什么?带薪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劳动者在一定的工作年限后,享有的一定天数的带薪休假权利。
它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对劳动者高度认可和尊重的体现。
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1. 实行全员年休假制度。
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其带薪年休假权利。
2. 具体年休假天数。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年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年满20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休假期间,工作人员的薪水按原工资发放。
3. 年休假的安排。
年休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通过安排、审批等方式合理进行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员工发布通知。
4. 年休假的使用。
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年休假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对年休假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批准,确保员工的休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年休假的落实。
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确保员工的休假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拒绝或违反相关规定未执行年休假的,单位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带薪年休假的意义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既可以减轻职工的工作压力,更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其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同时,带薪年休假还可以培养职工的职业素养,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帮助员工更好地为国家事业、为人民服务。
四、总结带薪年休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员工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保障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益,充分发挥带薪年休假的作用,积极营造一种和谐、理性、高效的工作氛围,为新时代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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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即:
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③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④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病假期限:
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
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现标准:
探亲假待遇
配偶是军官的休探亲假规定;劳动部[1964]中劳薪字296号
工作满一未婚职工已婚职工探军官本人军官配偶已享受年的固定探望父母已休过探当年不能探亲假休探亲假
条职工与配
偶不住在
又不
件一起,
能在公休
日团聚的
每年一次,每年一次,四年一次一可给一次军官又休探亲假一次三十一次二十天探亲假三
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4.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5.探亲假和路程假内的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国发[1981]36号
1.探亲假路费报销
职工探配偶、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工资制度改革后,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以人薪发
(94)11号文件明确:
“工作人员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工资应按基本工资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发布的第三十二号令《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对职工怀孕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假期待遇予以更进一步的明确。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
1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
(1981)36号文件。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特殊情况要部门领导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假期
合休可给
四十五天。
车船费报车船费在本车船费自车船费报军官配偶已报销销销人基本工资理销的车船费,原则30%以内的上退回待遇
自理,超过
部分报销
注:
1."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与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
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主要文件依据
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八)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991年市政府第32号令)
哺乳时间:
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4
(1)公务员: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事业编人员: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