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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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农信联〔2008〕445号)及《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8〕41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信用社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省农村信用社印鉴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空白印鉴卡及“印鉴卡保管簿”由省联社会计部统一组织印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县级联社(含合作行、农商行)结算中心、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
等。
第二章
印鉴卡的设立
第五条
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和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
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也应预留印鉴。
第七条
法人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机构或者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但预留代理人印章的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个人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应为个人印章。
第八条
客户在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时,盖章应完整、清晰,印章必须端正不能倒置,各枚印章之间相互不能交叉重叠。预留印章材质必须符合规定,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第九条
印鉴卡上的启用日期是指账户正式生效日期,该日期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在印鉴卡上,并告知开户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开户机构必须在营业柜台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严禁离柜操作。受理开户手续时,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或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严格审核有关开户资料,认真与原件核对,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预留印鉴卡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以下简称客户)亲自加盖,经办机构必须双人经手,经办过程严禁将印鉴卡借与他人,严禁单人办理或离开经办柜台办理。返还联交给客户时,要求客户核对并在信用社留存印鉴卡(所有留存联)上签字确认,信用社须告知开户单位(个人)必需妥善保管印鉴卡片。
第十一条
印鉴卡的设置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印鉴卡上的各项要素及预留印鉴式样齐全无误后,需在印鉴卡正面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客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卡经开户机构审核后,一律不准再由客户或非经办人经手,也不准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如有关
材料在银行审核后被客户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客户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所有开户审核手续和程序按新开户处理,严防有关资料被调包。
第十三条
预留印鉴卡至少一式六份,且每份必须要素齐全、一致,必须加盖开户机构“业务公章”后方可使用。其中:一份交客户留存,作为办理印鉴更换或销户退回时的依据;一份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一份由前台经办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审核;一份由前台复核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复核;一份由事后监督人员做重要物品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的印鉴事后核对。一份在会计主管手中保管,用于每月与印鉴卡保管人核对印鉴卡的管理。会计主管要将预留印鉴的使用保管人员及保管情况登记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
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份数。
第三章印鉴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社使用印鉴卡的相关人员为印鉴卡日常管理的责任人,印鉴卡必须按账号顺序分页存放于省联社统一设计制作的“印鉴卡保管簿”内,严禁违规存放。
第十五条
信用社的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建立“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登记“印鉴卡保管簿”中印鉴卡增加、变更及减少等情况。
发现印鉴卡残损,确实无法核印的,应及时与客户联系更换。
第十六条
“印鉴卡保管簿”属信用社重要物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其保管人员在营业期间,不得将其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随意乱放,不得将“印鉴卡保管簿”交给与核印无关的人员使用,“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临时离岗必须将其保管的物品入柜(箱)上锁;营业终了,“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必须将“印鉴卡保管簿”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各岗位相关人员所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不能交叉使用,也不能交叉保管,必须单人使用,单人保管。
第十八条“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在工作调动、轮岗交接时,必须做好“印鉴卡保管簿”的交接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会计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8〕413号)中规定的检查督导频率对印鉴卡的保管、使用等日常管理实行检查,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县级联社每季至少要检查一次,核对各印鉴卡保管人员的“印鉴卡保管簿”和“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的印鉴卡数量是否相符,确保印鉴卡不被调换或丢失,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工作日志”备查。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