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税〔2009〕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免税标准,有机肥产品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办转字﹝2008﹞231号 【发文日期】2008-12-31 【实施时间】2008-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om/ )邮箱: Jiufu@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4.24
•【文号】财税[2001]076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
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076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具体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税号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28342110肥料用硝酸钾
231042090氯化钾
331043000硫酸钾
431052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531056000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最新最全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最新最全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最新最全汇总)(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5] 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录中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

每一类下列举了具体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纳税人从事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一些条件,如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限制类项目等。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 H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増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间题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増值税。

(四)制种行业兔征增值税政策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18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2.16
【实施日期】1996.0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
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台前幕后”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台前幕后”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台前幕后”
秉恒
【期刊名称】《中国农资》
【年(卷),期】2008(000)006
【摘 要】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对纳税
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次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出
台让人略感有些意外,事前各类媒体上几乎没有呼吁免税的报道。类似于免征增值
税这样的优惠政策,一般都是行业内千呼万唤始出来。人们不禁要问,免税政策突
如其来,其背后有哪里促动因素,会对有机肥行业产生多大的影响呢?

【总页数】2页(P32-33)
【作 者】秉恒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S141
【相关文献】
1.有机肥行业需要标准导航——中国有机肥产业化标准论坛暨中国有机肥行业协会
发起签字仪式成功举办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生物有机肥黄金时代已经
到来 2021年生物有机肥产业培训大会暨安徽省第二届生物有机肥生产技术研讨会
召开5.有机肥产品将免征增值税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化肥、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免征产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化肥、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免征产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化肥、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免征
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产品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1]20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1.12.10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化肥、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
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2月10日国税发〔1991〕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几年来,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对部分化肥、农药和农用塑料薄膜一直予以免税照顾。

目前,由于生产上述产品所用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成本增加,企业亏损较大。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对部分化肥、农药和农用塑料薄
1 / 1。

享受有机肥增值税免税优惠:无须备案,只需报送一种资料

享受有机肥增值税免税优惠:无须备案,只需报送一种资料

享受有机肥增值税免税优惠:无须备案,只需报送一种资料最近,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部门不断简化税务事项办理程序,原来免征增值税的许多业务,都不再需要办理备案和报送资料,而是改为自行申报免税、留存资料备查。

那么,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还需要办理备案和报送资料吗?之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进行免税备案,除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外,还要区分生产和批发零售两类纳税人,报送其他资料。

具体来说,如果是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如果是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和2019年8月发布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3.0版)》),进一步简化了纳税人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办税事项。

现在,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属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类。

符合申报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不再需要进行免税备案,不用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纳税服务规范(3.0版)》将其改表述为《税务资格备案表》——编者注),仅区分不同纳税人报送一种资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农机产品199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农机产品199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农机产品199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开发与装备》
【年(卷),期】1995(000)002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决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另外,免征增值税的货物还有:饲料、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

国有粮食商业企业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J],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 [J], 杨文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降低农产品增值税率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月起下调农机产品销售与进口增值税税率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财税字[1998]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财税字[1998]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财税字[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4、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脂、甲多丹、灭铃草、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下列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农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1、情况描述:我单位承接了一个乡村的扶贫项目,通过与村委签订合同,租赁村土地3000余亩,用来种植花生,期间购买力种子、农药、化肥等,花生收割后直接卖出(未经加工)。

2问题如下:(1)购买的种子、农药、化肥,取得普通免税发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2)花生出土后未经任何加工直接卖出,属于直接销售单位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显目,那么在纳税申报时,税局方面是否有申请免税或提前进行备案的规定,如果有,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办理?如果没有,是否直接申报就可以了?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农药……化肥……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业务流程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业务流程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一)事项概述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5.《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10】60号)。

(三)受理部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四)填报表格《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五)附列资料1.生产有机肥纳税人申报资料:(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报资料:(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七)办结时限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八)表证单书《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支持三农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支持三农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支持三农相关的增值税政策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依据: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7〕83号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四、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58号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81号九、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10〕97号十、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0〕591号十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19号十二、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依据:财税〔2016〕73号十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具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国家对生物有机肥行业的最新政策。

有机肥设备,有机肥生产线,有机肥造粒机,有机肥生产设备。

国家层面早在十年前就启动了以增加土壤有机质为重点的“沃土工程",此后有机肥作为“十一五”重点扶植的肥料品种之一越来越受到党中央的重视,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提出“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然而,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针对有机肥的补贴,化肥行业享有的能源价格、用电、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却把有机肥拒之门外(2006年起有机肥免受增值税),有机肥的运输价格比化肥要高一倍,只有部分省市开展了有机肥补贴。

最早开展有机肥补贴的是上海市,有机肥设备,有机肥生产线,有机肥造粒机,有机肥生产设备。

从2004年试点统一采购1。

5万吨有机肥,此后推广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达到16万吨,2004-2008年有机肥市场指导价为400元/吨,市财政补贴标准时250元/吨,各县区增加50-100元/吨的补贴,有关乡镇在此基础上再给予补贴,2009—2011年的补贴额度为200元/吨。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业务流程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业务流程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业务流程第一篇: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业务流程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一)事项概述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5.《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10】60号)。

(三)受理部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四)填报表格《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五)附列资料1.生产有机肥纳税人申报资料:(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1(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报资料:(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七)办结时限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八)表证单书《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第二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附件2: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减免税产品和项目的备案报告表及附报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的有关规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享受该项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标 签】批发有机肥产品,零售有机肥产品,有机肥产品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8﹞56号
【发文日期】2008-04-29
【实施时间】2008-04-29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自2009年02月26日起,条款失效,本通知第三条失效。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