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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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对现行《金华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修订。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区内的新建、扩建住宅工程(含单身公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分户验收除执行现行国家有关住宅建筑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行业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预先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进行观感、功能等项目的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文件。

已选定物业单位的,物业单位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规范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户为单位进行,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2.门窗及其安装;

3.栏杆及护栏安装;

4.防水工程;

5.室内空间尺寸;

6.给水排水系统安装;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

8.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自行约定的分户检查其他内容。

9.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按照上述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

以上检查内容可以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目的的建筑或区域。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在图纸上注明并形成分户验收实施方案。

二、检查各类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三、按照附件表规定的部位和内容的要求,对每户逐一进行检查。

四、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经整改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但造成永久性缺陷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经过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购房户。

六、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户,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有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户,该户所在的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九条分户验收资料是工程档案资料之一,由建设单位整理,并应在报送竣工验收通知书时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只有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等一并交付购房户。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抽查核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如发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的记录、结论与实际不符,应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全面自查、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并重新报送分户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核实比例为:(1)不少于验收总户数的2%,当总户数少于100户时,按不少于5%比例抽查;(2)除别墅、排屋以外,每幢建筑单体抽查户数不应少于一户。

第十四条由于存在质量分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无

法达成一致、无法通过分户验收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定。

第十五条凡列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住宅项目,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等行为的,金华市建设局将对参加验收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的抽查工作。如其工作人员在抽查核实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金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本办法颁布之日以后竣工的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填表说明:

1.验收户数,填写实施分户验收的所有户数;

2.每户验收项目情况,填写每户分户验收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应详细说明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户数及协商内容;

3.功能性试验,填写功能性试验的项目及结论,如:外窗三性试验、室内环境检测、屋面淋水试验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消防管道压力试验记录、排水干管通求试验记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等等。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0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一)

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制图说明:

1.根据确定的分户验收实施方案,绘制所有户型的平面示意简图,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在此图基础上进行;

2.形成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即在平面示意简图上,按一定的顺序明确标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一)—(八)中涉及的房间编号(客厅、卧室、书房、餐厅、厨卫等)、门窗编号、栏杆编号(阳台护栏、落地窗栏杆、室内楼梯护栏、屋面露台栏杆等)、防水部位编号(屋面、沿沟、露台、阳台、厨房、外墙等),确保验收记录表中检查记录明确、真实,并有可追溯性;

3.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已进行的分户验收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机构需保存“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及已抽查的房(户)相关分户验收的检查资料,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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