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doc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
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
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纪要
针 对 目前 我 国 卫 生 杀 虫 剂 配 比 越 来 越 多 、
含 量 越 来 越 高 的状 况 ,委员 们 建议 进 一 步 加 强 直 接使 用 的卫生 杀虫 剂 的登记 管理 。 4 1 对 卫生 杀 虫剂 单 剂 产 品 .有效 成 分 含 量原 .
2 2 检 查 农 药 标 签 合 格 率 情 况 每 个 县 ( 、 . 市
箱 ,挂 牌 办 公 、挂 牌 上 岗 ,办 事程 序 上墙 、处
罚 依 据上墙 。
3 营 造 舆 论 氛 围
各 地 农 药 管 理 部 门充 分 利 用 报 纸 、广 播 、
区 )至 少 抽 查 5 门 店 ,乡 ( ) 村 级 门 店 占 个 镇 7 % ,每个 门店 至 少 抽查 5 标 签 ,检查 农 药 产 0 个
在 柑 橘 树 、苹 果 树 、茶 树 、 十字 花 科 蔬 菜 ,硫 线 磷 在 柑 橘 树 、黄 瓜 ,硫 丹 在 苹 果 树 、 茶 树 , 溴 甲烷在 草莓 、黄瓜 上 的登记 。
1 3 撤 销 苯线 磷 、地 虫硫 磷 、 甲基 硫 环 磷 、磷 .
化 钙 、磷 化 镁 、磷 化 锌 、硫 线 磷 、蝇 毒 磷 、 治 螟 磷 、 特 丁 硫 磷 等 1 种 农 药 的 登 记 、生 产 许 可 0
2 关 于农药 残 留豁 免名 单
应 到 委 员 3 人 ,实 到 委 员2 人 ,符 合 《 国农 6 5 全
药 登 记 评 审 委 员 会 章 程 》 规 定 。会 议 期 间 ,委 员 们 围绕 农 药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题 进 行 了 深 人研 讨 ,达 成 了共识 。现纪 要如 下 : 1 关于 高毒 农药 禁 限用 问题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会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纪要(2015年12月15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2月1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31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讨论了相关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申请正式登记农药产品评审情况本次会议共评审农药品种23个(首次评审12个,复审11个),其中除草剂4个、杀虫剂3个、杀菌剂10个、卫生杀虫剂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杀鼠剂1个,涉及21家农药生产企业的44个产品。
委员们经过认真细致评审,提出如下审评意见:一是同意苯酰菌胺、胆钙化醇、氟丙菊酯、毒氟磷、噻酮磺隆、异噁唑草酮、氟噻唑吡乙酮、噁虫酮、氟啶虫胺腈、呋虫胺、四霉素、咪鲜胺铜盐、氟唑菌酰胺、解淀粉芽孢杆菌等14个品种的29个产品正式登记;二是不同意调环酸钙、噬菌核霉、甲噻诱胺、苯氧威、氟噻草胺、呋草酮、大蒜素、氯烯炔菊酯等8个品种的14个产品正式登记,有关企业可按照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要求,补充相关资料,重新申请登记;三是对于氯化血红素是否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建议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适时提交委员会讨论。
具体评审意见详见附件。
二、关于低毒和微毒种子处理剂减免残留试验的毒性判定原则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和浸种用的制剂等),一般不要求进行残留试验。
目前,我国农药产品存在同一品种毒性级别不同的情况,为规范农药登记评审技术要求,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委员们一致认为:农药登记评审应以最大风险控制为原则,对同一品种毒性级别不同的原药产品用于加工种子处理剂时,应当按照最高毒性级别管理,同一品种原药产品毒性级别有中等毒以上的,申请用于种子处理剂登记时,应当进行残留试验。
三、关于加强2,4-滴丁酯产品登记管理的意见2,4-滴丁酯产品使用监测和风险评价结果表明:2,4-滴丁酯易挥发,使用时容易造成登记作物和邻近作物药害事故;2,4-滴丁酯对水生生物急性毒性为高毒,慢性毒性表现为存活率、生殖能力下降;2,4-滴丁酯对人类存在内分泌干扰风险。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14)-农办农[2014]2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14)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4]27号)为加强农药产品质量源头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对部分生产企业的农药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根据近年来监督抽查结果、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确定专项监督抽查生产企业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抽样方式抽样人员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指派,每组不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抽查产品范围从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
仓库中没有通知书指定抽查产品的,抽样人员可以抽取企业的其他产品,每个企业至少抽取一个样品。
每个产品封样三份,一份由被抽查企业留存,一份交指定单位检测,第三份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指定地点留存。
本次监督抽查,使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统一制作的抽样单、封样单,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填好的抽样单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三、样品检测(一)承检单位抽取的样品由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负责检测,具体分工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安排。
(二)检测项目和方法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排查是否含有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
检测方法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农业农村部关于成立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成立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08.14•【文号】农农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成立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农农发〔202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建了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本届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及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生产流通、综合政策7个评审组,涵盖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各个方面。
委员会由来自有关部门及单位推荐的专家、部门代表组成,每次评审会议前根据需要从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参会的评审委员。
农药登记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确保科学、公平、公正。
现将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支持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工作,各位评审委员要尽职履责,共同做好农药登记评审工作,为推动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农业农村部2023年8月14日附件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委员会职务主任委员(1人,职务出任)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主任委员1 潘文博(农药管理司)副主任委员(8人,部门人员为职务出任)1 宋宝安中国工程院、贵州大学院士、教授副主任委员院士、研究副主任委员2 柏连阳中国工程院、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员3 邓子新中国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院士、教授副主任委员4 黄修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副主任委员副司长、一5 陈恺民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副主任委员级巡视员6 丁琼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副司长副主任委员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一级巡视员副主任委员7 朱恩林(农药管理司)8 刘学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副主任委员办公室(5人,职务出任)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一级巡视员办公室主任1 朱恩林(农药管理司)2 刘学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3 黄辉处长办公室成员(农药管理司)4 宗伏霖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处长办公室成员5 赵永辉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处长办公室成员产品化学组(30人)1 单炜力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CCPR主席、研究员委员2 陈军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高级工程师委员3 彭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委员4 蔡磊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委员5 孙修炼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研究员委员6 束长龙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7 曹立冬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8 黄啟良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9 邱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0 顾爱国国家农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正高级农艺师委员11 刘丰茂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12 王鹏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13 吴学民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14 杜凤沛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15 范志金南开大学化学学院教授委员16 向文胜东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17 彭东海华中农业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委员18 龚静鸣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教授委员19 彭国雄重庆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20 马志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教授委员21 邵兵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委员22 吴迪北京市植物保护站高级农艺师委员天津市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推广研究员委员23 李二虎与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24 王雪娟河北省农药检定监测总站研究员委员25 王岱峰辽宁省农药检定站研究员委员正高级26 张耀中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委员农艺师27 刘全科湖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高级农艺师委员28 韦滢军广西壮族自治区植保站高级农艺师委员29 赵毅重庆市农药检定所高级工程师委员30 于福利陕西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推广研究员委员药效组(53人)1 刘学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研究员委员2 汪中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委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3 王小艺研究员委员森林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研究所4 李梅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委员5 鲁亮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 许松涛研究员委员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处长委员7 郭永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职务出任)处长8 刘万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委员(职务出任)副处长9 张帅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委员(职务出任)10 杨峻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11 陆宴辉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2 崔海兰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3 彭焕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4 王秋霞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15 姜昕研究员委员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16 张友军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7 李宝聚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8 吴青君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9 马艳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研究员委员20 仇贵生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研究员委员21 傅强中国水稻研究所研究员委员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22 冯岗研究员委员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23 刘西莉中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二级教授委员24 梁沛中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研究员委员25 王登中国农业大学草业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委员26 段留生北京农学院教授委员27 燕继晔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研究员委员28 杨雪清沈阳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教授委员29 高聪芬南京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教授委员30 牛冬冬南京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教授委员31 马忠华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委员32 林海萍浙江农林大学林业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委员33 陈雨安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教授委员34 罗朝喜华中农业大学植物科学技术学院教授委员35 谢宁深圳大学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副教授委员36 姬志勤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植物保护学院研究员委员37 南小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副教授委员38 曾晓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委员39 刘洪霞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委员40 刘晓艳湖北省生物农药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员委员41 刘勇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42 周小刚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43 孟威辽宁省农药检定站研究员委员44 张振铎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高级农艺师委员45 林正平黑龙江省植检植保站推广研究员委员46 沈迎春江苏省农药总站研究员委员47 杨荣明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研究员委员48 邹华娇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推广研究员委员正高级49 金岩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委员农艺师正高级50 马利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委员农艺师正高级51 苏小记陕西省植物保护工作总站委员农艺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52 蒙全推广研究员委员港南区植物保护工作站53 杨恩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委员残留组(23人)监督处处1 李富根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委员长、研究员2 周萍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3 王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4 陈辉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委员5 王松雪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委员6 李熠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研究员委员7 郑永权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8 董丰收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9 金茂俊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10 潘灿平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11 赵尔成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副研究员委员12 武文卿山西农业大学园艺学院副研究员委员13 王伟浙江大学原子核农业科学研究所副教授委员14 操海群安徽农业大学教授委员15 姜洁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委员16 黄小龙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教授级高工委员17 董茂锋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委员18 张志勇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19 王新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20 周小毛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二级教授委员正高级委员21 潘洪吉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农艺师22 武丽芬河北省农药检定监测总站推广研究员委员23 赵莉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研究员委员毒理学组(24人)总农艺师、委员1 陶传江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研究员2 李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3 宋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4 张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5 贾旭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6 杨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7 白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 许建宁研究员委员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 肖经纬研究员委员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10 文海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究员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研究员委员11 王永安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12 李远播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3 李国君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委员14 肖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委员15 郭隽上海市生物医药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委员16 刘锐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研究员委员17 魏雪涛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委员18 李阳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委员19 曹传旺东北林业大学林学院教授委员20 王莹沈阳医学院病理教研室副教授委员21 黄振烈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委员22 高蓉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委员23 曾涛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委员24 陆剑飞浙江省植保检疫与农药管理总站推广研究员委员环境影响组(26人)1 姜辉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原副总师、研究员委员2 于洋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委员3 林军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研究员委员4 卜元卿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委员5 孔德洋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委员正高级6 金小伟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员工程师正高级委员7 方国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物灾害防控中心工程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委员8 于彩虹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9 刘新刚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10 赵高峰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11 方华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委员江苏省农业科学院12 余向阳研究员委员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13 郭昌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委员14 赵晓丽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委员15 徐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委员16 陈联国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7 查金苗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委员18 耿岳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研究员委员19 彭文君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研究员委员20 马晓东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副教授委员21 吴祥为安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委员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22 张勇植物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安徽省农业科学院23 段劲生研究员委员植物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危研究员委员24 陈列忠害因子与风险防控国家重点实验室25 钱忠海江苏省农药总站推广研究员委员26 刘洪斌湖南省农药检定所高级农艺师委员生产流通组(12人)副总师、研1 简秋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委员究员2 杨光亮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教授级高工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管理师委员3 符纯华农业生产资料与棉麻局4 范志磊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高级工程师委员5 张建军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正高级6 林立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委员工程师7 李锦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委员8 杜传玉黑龙江省农药检定站推广研究员委员9 黄晓华浙江省植保检疫与农药管理总站高级农艺师委员10 宁伟文安徽省农药检定所副所长委员11 邱高辉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四级调研员委员12 李智文陕西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正高级农艺师委员综合政策组(11人,部门/单位委员)1 李文星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二级巡视员委员2 朱泽闻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处长委员3 刘绍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总师、研究员委员4 张文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二级巡视员委员5 卢玲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副处长、正高级工程师委员6 史根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调研员委员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7 范成凯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二司四级调研员委员8 彭小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抽检司二级调研员委员9 徐广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处长委员10 王金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处长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1 樊慧群二级巡视员委员农业生产资料与棉麻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农农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农发〔2018〕1号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经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8年3月4日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农业部组建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对农药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委员会评审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则,以农药风险评估为基础,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5名。
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处、再评价处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筹备会议、准备评审材料、拟定会议议题、起草印发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委员会设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生产流通等六个专业评审组和综合政策评审组。
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申请产品的相应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生产流通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生产工艺、包装、标签等资料,综合政策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环保、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委员会以召开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的形式评审农药产品,到会人数达到通知参会人数2/3的,会议有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1•【文号】农办农[2005]81号•【施行日期】2005.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我部于2005年7月15日以第517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农药行政许可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范了农药登记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为贯彻落实公告的规定,进一步搞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农药临时登记清理进程严格按照我部2004年6月1日发布的第379号公告进行农药临时登记清理工作。
对1999年7月23日以前登记的农药产品,按照农药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分四批进行清理。
严格执行清理期限规定,对超过每批农药品种清理截止时间未申请或未通过登记评审的农药产品,不再办理登记续展。
对1999年7月23日以后取得登记的新农药品种,严格执行农药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为四年的规定,到期不再办理临时登记续展。
各清理工作协作组要精心组织、强化服务,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所承担的临时登记清理工作任务。
二、严格农药登记申请受理要求各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我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有关农药登记申请的规定,准备齐全申请资料,及时申请农药登记。
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要严格把好初审关,确保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
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我部将不受理其登记申请。
三、规范农药续展登记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到期需续展的,申请人应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28•【文号】农办农(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5)34号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2015年7月10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7月10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32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讨论了相关问题。
纪要如下。
一、申请正式登记农药产品评审情况本次会议共评审农药品种20个(首次评审16个,复审4个),其中除草剂5个、杀虫剂3个、杀菌剂8个、卫生杀虫剂1个、植物生长调节剂3个,涉及22家农药生产企业的37个产品。
委员们经过认真细致评审,一是同意丙嗪嘧磺隆、苯醚菌酯、吡唑草胺、2甲4氯异辛酯、对氯苯氧乙酸钠等5个品种的9个产品正式登记;二是暂不同意糠氨基嘌呤、氯烯炔菊酯、丁香菌酯、氟唑菌酰胺、二甲基二硫醚、解淀粉芽孢杆菌、环丙唑醇、氨唑草酮、咪鲜胺铜盐、呋虫胺、四霉素、唑虫酰胺等12个品种的24个产品正式登记,企业可按照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要求,补充相关资料,重新提出申请;三是不同意氯化血红素、苯并烯氟菌唑、三氟啶磺隆钠盐等3个品种4个产品正式登记。
具体评审意见详见附表。
二、关于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业等用药登记问题的意见鉴于我国许多观赏花卉食用同源现象比较普遍,为避免观赏花卉被食用或农药在食用作物上误用的潜在风险,以及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业等用药给接触人群带来暴露风险,评审委员会建议:对于既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业的农药产品,应当先登记在食用作物上使用,再登记在其他作物上使用(仅适用于此类作物或场所的农药产品除外);或者同时登记在食用作物和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林业上使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函【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农函[2017]3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3.20【实施日期】2017.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函(农办农函〔201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粮食局、全国供销总社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开展农药登记评审工作,鉴于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早已届满,我部拟组建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委员会设置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办公室、专业评审组和执行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由农业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要负责同志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有关司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委员会设立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环境、生产流通、综合政策7个专业评审组,建立委员专家库,委员涵盖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卫生杀虫剂等各个专业领域。
委员总数130人左右,每次召开农药登记评审会议之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委员参加会议。
二、委员人选组成根据《条例》要求,委员主要来自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同时吸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部分专家。
初步考虑,各专业评审组由11-23名委员组成(具体见附件1)。
综合政策组主要由单位委员组成,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粮食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全国供销总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1人。
三、人选推荐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科学严谨,廉洁自律。
(2)熟悉农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农药管理及产业发展状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21•【文号】农办农[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4]40号)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7月14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认真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监督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8月21日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2014年7月14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7月14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6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本次会议共评审农药品种24个,其中杀菌剂10个、杀虫剂4个、除草剂8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涉及农药产品40个。
评审结果如下:一、同意吡唑萘菌胺、海洋芽孢杆菌、噻虫啉、唑嘧菌胺、氯氨吡啶酸、苯嗪草酮、土菌灵、氨磺乐灵、甲羧除草醚等9个品种的15个产品正式登记。
其中土菌灵、氨磺乐灵、甲羧除草醚等3个产品为专供出口登记,只允许出口境外使用,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二、暂不同意对氯苯氧乙酸钠、硝苯菌酯、氟胺磺隆、二硫氰基甲烷、嘧肽霉素、唑虫酰胺、氟啶虫胺腈、大蒜素等8个品种15个产品正式登记。
主要原因是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
申请者可按照农药登记委员会要求,补充相关材料,重新提出申请。
三、不同意苯锈啶2个产品正式登记。
苯锈啶原药和制剂均对眼睛有腐蚀性刺激,对施药者存在安全风险,不同意其正式登记。
四、不同意灭菌丹、杀雄啉、氟苯脲、茵草敌、磺草灵、呋草酮等6个品种8个产品专供出口登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3•【文号】农办农[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农业部《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525号)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和考核,2009年10月19日我部以1279号公告批准中国农业大学等9家单位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现其三年有效期即将届满。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不断提高试验质量,保证试验数据的科学、准确、可靠,我部拟于近期开展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一)申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续展的单位;(二)新申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的单位。
二、受理时间受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以收到纸质申报材料为准,申报材料是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三、申报要求申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续展的单位,重点考察其近三年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按照《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考核。
申请单位应按照《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新申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的单位,应符合《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和《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739号)的要求。
我部将参照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考核。
申请单位应按照《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和《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考核评价表》(农办农[2008]129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第⼋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
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的通知
⽂号:农办农[2016]19号
颁布⽇期:2016-07-04
执⾏⽇期:2016-07-04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经研究,定于7⽉下旬在北京召开第⼋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会议内容
评审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和复审往届未通过的产品,研究讨论农药登记⼯作中有关问题。
⼆、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7⽉25⽇报到,26⽇开会,会期2天。
地点:北京亮马河饭店(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联系⼈:刘新,电话:139****9956)。
三、参会⼈员
第⼋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
四、有关事项
(⼀)请各专业组提前准备好评审意见。
(⼆)与会委员的交通费⽤⾃理,⾷宿费⽤由会议承担。
(三)联系⼈及联系电话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处
杨云,电话:************,59191875(传真)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孙艳萍,电话:************,59194063(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7⽉4⽇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07.0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9•【文号】农办农[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6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并就近期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研讨,达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评审情况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24个(包括4个复审品种),其中杀菌剂5个、杀虫剂10个、除草剂6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卫生杀虫剂1个,共涉及47个产品。
经评审,同意乙螨唑等10个品种正式登记,其中,氯丙嘧啶酸、甲磺草胺、除草定、苯嗪草酮和三苯基氢氧化锡等5个品种只允许出口境外使用,暂不同意50%氯丙嘧啶酸可溶粒剂和6%丙灵·多菌灵悬浮剂2个产品正式登记;蛇床子素等10个品种需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业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抑芽丹等2个品种的正式登记;不同意十八烷三甲基氯化铵等2个产品作为农药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办市[2007]4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办市[2007]46号)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业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确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受农业部委托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政策建议;(二)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规划和计划建议;(三)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四)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向农业部提供风险评估报告;(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50~60人。
第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卫生等部门推荐的资深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农〔2020〕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农〔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关系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市场有效供给,也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持续增收。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及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2月10日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做好农药管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以调结构、提质量、保安全为目标,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管服并重”的策略,优化审批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创新驱动、绿色安全、优质高效、管理规范的现代农药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农药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农业丰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农药审批质量和效率(一)严格审批标准。
在登记环节,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和评审细则,规范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提高审批质量,保障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登记试验质量。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评审意见.doc
7
90%氯烯炔菊酯原药
/
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1.该产品原药为中等毒不能用于室内;
2.未提供室外环境资料
0.4%氯烯炔菊酯喷射剂
室内(蝇)
广汉二仙蚊香厂
8
0.3%氯化血红素可湿性粉剂
番茄、马铃薯(调节生长)
江苏省南通飞天化学实业有限公司
需组织相关专家对氯化血红素是否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及分类进行研究论证,提交下一次会议审议
附件
体会议评审意见
一、同意登记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使用范围
申请单位
备注
1
96%苯酰菌胺原药
/
美国高文国际商业有限公司
同意正式登记
75%苯酰·锰锌水分散粒剂
黄瓜(霜霉病)
2
97%胆钙化醇原药
/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正式登记
0.075%胆钙化醇饵粒
室内(家鼠)
玉米田(一年生杂草)
6
95%氟噻唑吡乙酮原药
/
美国杜邦公司
同意正式登记
10%氟噻唑吡乙酮可分散油悬浮剂
番茄(晚疫病)黄瓜(霜霉病)辣椒(疫病)葡萄(霜霉病)马铃薯(晚疫病)
7
98.5%噁虫酮原药
/
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
同意正式登记
22%右旋苯醚菊酯·噁虫酮烟雾剂
室内(蚊、蝇、跳蚤、尘螨)
天津阿斯化学有限公司
2.从该产品生产过程判断,可以生产原药(母药),应同时申请原药(母药)登记
3
96%甲噻诱胺原药
/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作用机理不明确
2.缺少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
3.鉴于动物致畸实验存在胎鼠骨骼骨化延迟、慢性毒性实验在低剂量组即出现最大无作用剂量(5mg/kg饲料,雌雄),应补充该农药使用后不造成人体健康风险的说明资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2•【文号】农办农〔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对芸苔素内酯产品登记变更、乙酰甲胺磷等产品风险管控、企业申请农药登记补充资料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8月22日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2016年7月26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7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讨论了相关议题,纪要如下。
一、申请正式登记农药产品评审情况本次会议共评审农药品种21个(首次评审13个,复审7个,登记变更1个),其中,除草剂6个、杀虫剂3个、杀菌剂8个、卫生杀虫剂1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昆虫性信息素1个,涉及19家农药生产企业的43个产品。
经过委员们认真细致评审,会议形成以下意见:一是同意氯啶菌酯等11个品种的20个产品正式登记;二是不同意水合霉素等9个品种的21个产品正式登记;三是同意氟噻唑吡乙酮毒性级别变更为微毒;四是鉴于大蒜素来源于大蒜提取物,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同意减免大蒜素残留试验。
具体评审意见详见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全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
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农[2011]63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办农〔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评委会委员: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27-28日在杭州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纪要
(2011年5月28日杭州)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5月27-28日在杭州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5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
会议期间,委员们围绕农药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高毒农药禁限用问题
在坚持科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经过认真讨论,委员们建议对苯线磷等22种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并提出了如下具体建议:
(一)停止受理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20年我部继续在农业农村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5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45卷。
经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56卷(附件1)、优秀文书12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国案卷质量整体有所下降,区域、行业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省份报送的案卷案情简单,不符合评查要求。
二、主要问题(一)事实认定问题。
有的认定当事人不准确,将非法人组织认定为个人或法人,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个人。
有的证据收集不充分,仅凭询问笔录、产品标签、企业回函、上级通报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
有的认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缺乏相应证据。
有的入卷证据相互矛盾,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关于主要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
(二)法律适用问题。
有的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款项混淆不清。
有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农[2005]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农[2005]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
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农药科学与管理》
【年(卷),期】2005(026)011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rn我部于2005午7月15日以第517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农药行政许可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范了农药登记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为贯彻落实公告的规定,进一步搞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方案》和《2015年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5]8号 [J], ;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J],
3.农业部文件:农农发[200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J],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农办农[2008]第10号 [J],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8]2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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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
次全体会议纪要》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7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讨论了相关议题,纪要如下。
一、申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请正式登记农药产品评审情况
本次会议共评审农药品种21个(首次评审13个,复审7个,登记变更1个),其中,除草剂6个、杀虫剂3个、杀菌剂8个、卫生杀虫剂1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昆虫性信息素1个,涉及19家农药生产企业的43个产品。
经过委员们认真细致评审,会议形成以下意见:一是同意氯啶菌酯等11个品种的20个产品正式登记;二是不同意水合霉素等9个品种的21个产品正式登记;三是同意氟噻唑吡乙酮毒性级别变更为微毒;四是鉴于大蒜素来源于大蒜提取物,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同意减免大蒜素残留试验。
具体评审意见详见附件。
二、关于芸苔素内酯产品登记变更问题的意见
针对已取得农药登记的芸苔素内酯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分子结构与《农药中文通用名称》(Gb4839-2009)国家标准定义的结构不同的问题,会议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关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生产工艺,确定有
效成分分子结构和名称,重新提交产品化学资料,按照生物化学农药资料要求补充缺少的毒理学和环境影响资料(可以使用查询资料),并申请登记变更,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登记的,原农药登记证号不变,登记有效期自批准变更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已取得登记的制剂。
原药登记变更后,制剂企业应当根据所用原药登记情况,确定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分子结构和名称,提供相应的产品化学资料和原药来源证明,并申请登记变更,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登记的,原农药登记证号不变,登记有效期自批准变更之日起计算。
(三)关于新申请登记产品。
根据确定的有效成分分子结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农药登记规定申请相应产品登记。
三、关于加强乙酰甲胺磷等产品登记管理的意见
鉴于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降解产物分别为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等高毒农药,且再评价试验结果表明,其使用后的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限量标准。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会议经过深入研讨,提出建议:高度关注高毒农药低毒化品种的登记和使用问题,对于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后代谢物为高毒农药的品种,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上田间试验、登记申请和登记续展的申请,不再批准其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上的新增登记和登记续展。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硫丹在我国使用豁免至2019年3月26日;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溴甲烷在我国农业上使用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