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搞贪污甘肃陇南姜席镇原书记镇长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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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搞贪污甘肃陇南姜席镇原书记镇长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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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搞贪污甘肃陇南姜席镇原书记镇长均获刑-法律滥用职权搞贪污甘肃陇南姜席镇原书记镇长均获刑
文/崔林
甘肃陇南市徽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日披露,该市西和县姜席镇原党委书记符某、镇长吕某双双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一审均因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获刑,被该院分别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八年。
据悉,涉嫌贪污一项,两人竟利益均沾搞起平均。
徽县法院方介绍,姜席镇原党委书记符某和原镇长吕某二人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在该院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春季,西和县姜席镇实施新农村改造,该工程由个体工程老板石某负责实施,实际费用为25万元。
2010年5月在支付工程款时,时任镇长的吕某要求石某开43万元的发票,并且写下43元的收条。
后来,吕某授意工作人员开出43万元支票,石某取出钱后将18万元交给镇长吕某。
当天下班时,吕某和时任镇党委书记的符某同乘一辆车回家。
在车上吕某拿出用塑料包裹的9万元交给符某,表示工程队已经结算,符某便收下这9万元,剩余的9万元则被吕某侵吞。
2011年,姜席镇实施家庭庭院建设项目,当地政府决定给晚霞湖库区周边的农家乐配置餐桌椅、消毒柜、农家乐木牌等设备,购买这些设施实际共计支出15万元。
但是吕某却要求供货商虚开了发票,从中套取23.5万元现金,将实际费用15万元支付后,还剩余8.5万元。
对于这笔钱,吕某依然用报纸包好4万元后送到符某的办公室,剩下的4.5万则由吕某侵吞。
检察机关指控的另一笔贪污款项则是符某为单位购买公车,报销后将19.7万元侵吞。
不仅如此,符某、吕某自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在姜席镇共同任职期间,西和县民政局先后14次拨给姜席镇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金119.1万元,西和县农牧局一次性拨给姜席镇农业生产救灾资金3万元,共计122万元。
而2009年到2011年,姜席镇政府给困难群众仅发放了少量生活救助金,剩余的101.192万元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金被吕某、符某用于姜席镇政府杂项支出,其中春节给领导拜年购买礼品约18万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西和县是国家扶贫县和2008年汶川地震重灾县,农村人民群众生活贫困,西和县民政局拨给姜席镇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金是为了帮助困难群众渡过生活难关,但被告人符某、吕某作为姜席镇的书记、镇长,违反民政救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滥用职权把101.192万元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金挪作它用,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庭上,符某为自己辩护认为,认定他贪污的三笔款项定性不准.其中前两笔款项他收到后用于在晚霞湖的农家乐的建设上,而第三笔购车款应该是挪用公款。
至于滥用职权罪的指控符某认为该发给农民的补助他们都发,这些款是以补助名义拨付的办公经费,这一点相关部门是认可的。
吕某在法庭上自我辩护认为,指控他贪污的两笔款项,不是他一个人经办的,这些事情事先得到了党委书记符某的认可。
而且他拿到的那13万余元也都用于镇上的公务,没有一分落入自己的腰包。
对此,吕某的代理律师辩护认为,被告人吕某套取资金主观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使姜席镇的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并不是为了贪污,是为公而不是为私。
对于滥用职权的指控,吕某的代理律师辩护认为,两名被告人决定姜席镇政府使用的资金,其实质并非民政救灾专款,该款项申请的用途就是为了解决姜席镇经费严重短缺问题,对此,拨款的部门也是清楚。
对凡是符合领取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金的群众,被告人没有克扣、挪用,都全额发放了。
徽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符某、吕某贪污公款,克扣挪用群众生活救助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该院以被告人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转自:《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