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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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贾耀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摘要】近年来,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初步发展产生了重要的社会历史意义。
尽管如此,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仍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将从公民社会概念入手,探析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意义、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公民社会的继续发展创造条件。
【关键词】中国公民社会若干问题研究公民社会(CivilSociety)是一个源自西方的概念,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
目前,中国公民社会正在形成之中,学术界对中国公民社会一些重要范畴和概念还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
所以,在讨论中国公民社会的相关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明晰公民社会的内涵与外延。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公民社会,又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它们是英文Civil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
“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
“市民社会”最为流行,是对civilsociety的经典译名,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
但这一术语带有一定的贬义,许多人将它与资产阶级社会等同,把这里的“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
“民间社会”的称谓较中性,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
而“公民社会”则是改革开放后学者对civil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公共参与
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笔者采用俞可平先生的定义,即“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
”二、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意义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公民民主权利的坚强后盾。
公民社会的主要角色是为公民提供政治参与的平台,基本目标就是推进国家的民主治理。
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的意义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识及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公民社会通过各类组织性活动,把分散的人民组织起来,使公民在实践中得到锻炼,获得民主经验,增强民主意识,从而提高个人的民主素质,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
第二,可以有效提高公民的民主监督能力,促进民主执政。
公民社会整体的充分发展,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形成有力的制约,引起权力制约机制由内部制约向外部制约的转变。
第三,参与公共产品提供,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民主执政的社会基础。
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如希望工程等积极深入政府政策不能顾及的具体领域,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广阔的社会空间。
在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改善政府形象,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公民的政治认同感。
三、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公民社会在成长壮大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面临着许多困难,归结起来主要有:1.中国传统文化对公民社会发展的拒斥。
建立在中国乡村封闭性的社会基础之上的家族意识和乡土观念使包括参与意识在内的现代意识很难在这种文化氛围中生长出来,较多地强调权威、服从,弱化了个人的独立、个人权利的价值,形成以义务为本位的公法文化,排斥建立在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的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
2.公民社会的主体———民间组织角色定位难,行政色彩过于浓重。
一些学会、协会等民间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民的自治组织。
如基层的城市社区和乡村行政村组织往往具有地方基层政权组织的特性。
又如工会、妇联等自治组织,与国家机关的性质类似。
政治功能突出,行政化倾向明显。
还有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着严重的企业化和商业化倾向。
3.信任危机问题。
政府和公众对民间组织普遍缺乏足够的信任。
一方面,一些民间社会组织自身缺乏自律机制,透明度不高,甚至出现贪污、挪用、卷款潜逃等恶性事件;另一方面许多官员认为民间组织与党和国家相对立,防范心理严重。
4.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中间阶层发育不足。
迄今为止,中国社会结构仍然是以中间层严重欠缺为特征的,换言之,中国仍然是一种底层大,中间小的“金字塔型”的结构,而不是中间大的“纺锤型”
结构。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意识仍需加强,尤其是参政议政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
此外,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民间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仍依附于业务主管单位。
5.政府对于各类民间组织的限制过大且监管不力。
首先,政府对市民社会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发展民间组织的责任意识不强,对于已成立的民间组织缺少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首先考虑下属事业单位,而并不将权力交给民间组织。
其次,政府对于公民社会的发展是以约束为主,鼓励为辅。
主要体现在: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条例等的基本导向就是控制和约束;民间组织的登记和成立门槛普遍较高;对民间组织实行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
再次,严格限制民间组织的活动经费、范围和内容。
最后,对于民间组织的监管不力。
四、对策分析1.合理定位,确保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鼓励支持民间组织发展。
一方面,加大对民间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完善民间组织立法,提高对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另一方面,加快民间组织的自治化进程。
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应该以公民社会组织为主体的自我成长过程。
要使公民社会组织保持自身的自治性与相对独立性,坚持民间化方向。
可以分两个阶段:利用国家权威促进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育,然后,国家从公民社会领域中逐渐淡出,保证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实现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
2.培育公民意识,提高公众的政治参与度。
培育公民意识,具
体就是要培养公民的权利观念:一方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重视对权利的认同和维护,将权利看作一种普遍性、平等性的存在;另一方面要鼓励社会成员在面对他人,包括政府的非法侵害时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公民社会的成长创造条件。
公民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中国公民社会能否形成和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是否有勇气和决心去自觉改革自身,为此,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转变政府职能,为公民社会成长营造宽松的行政环境。
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关键。
一是转变管制范围和内容,合理配置政府和社会权力。
二是转变管制方式和管理手段,放松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的规制。
其次,依法行政,为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法律或曰契约作为公民社会中理性的交换主体之间权力平等和意志自由的产物,反映了公民社会的根本精神。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公民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最后,要积极改革现有的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模式。
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对业务主管部门几乎无限的权力进行限制,使市民社会组织摆脱政府的直接控制,政府仅起监督作用,让市民社会组织活动真正地反映和维护会员的利益。
在社会需要迫切的领域里,降低市民社会组织成立的门槛,鼓励和支持新生市民社会组织的组建和成立。
参考文献: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
王乃圣.转型期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困境与对策探析[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9(6)
兰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治理理论视角[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5)76公共管理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