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公开竞价规则(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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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公开竞价规则(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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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现场公开竞价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规则。
二、在本中心通过公开挂牌征集到不少于两家合格竞价方、且采用增价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中标方的项目适用本规则。
三、现场竞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价高者得。
四、现场竞价会由本中心派员主持。项目工作小组负责竞价会现场的协调和控制。项目监督小组负责竞价会现场的监督与审查。
五、现场公开竞价采取由竞价方代表现场填报《竞价方报价书》的方式进行多轮公开报价。最后轮次的最高报价者经现场工作小组确认后即为现场最高报价方。
六、各竞价方按竞价程序要求,当场书面填报并提交《竞价方报价书》。主持人当场公布各竞价方报价,并宣布本轮竞价报价结果。
七、各竞价方按本中心现场提供的《竞价方报价书》格式,填写报价,并由竞价方代表签署确认,否则为无效报价,并将失去竞价资格。报价时按整数单位填写,如出现小数位,则将小数位删除,只取整数,不再四舍五入,然后再核定该报价是否有效。如出现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八、现场竞价从第十轮报价开始实行“末位淘汰制”。即通过对各竞价方的报价进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该轮报价排在末位的竞价方即失去以后轮次报价资格。如某轮各个竞价方的报价均相同,则该轮不淘汰竞价方。
九、各竞价方第一轮必须报价,接着按顺序进行第二、三、四轮等多轮的竞价报价,直至竞出最高报价方。
十、第一轮竞价报价不得低于标的的挂牌底价,其它各轮竞价的底价为上一轮竞价的最高报价。
十一、从第二轮开始,各轮竞价报价必须高于该轮竞价底价,并且报价时的加价幅度不得低于项目转让公告要求的加价幅度。低于加价幅度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并即失去以后各轮的竞价资格,但此前的有效报价仍有效,仍然具有约束力。
十二、如竞价方当轮不想报价,则应在《竞价方报价书》上填写“弃权”字样,并失去竞价资格,但此前的有效报价仍有效,仍然具有约束力。
十三、若当轮无人报价(即各方均弃权),则上一轮报价最高者为现场竞价最高报价方。如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

同最高报价者,而此时所有的竞价方包括相同最高报价者在内又不愿再报价,则采取抽签方式决出最高报价方。
十四、每轮报价的提交时间自接到报价书时起计算,不能超过5分钟(竞价工作小组可根据竞价的现场情况调整报价时间),否则为无效报价。
十五、最后轮次的最高报价者经现场工作小组确认后即为最高报价方。中心代表将当场宣布最高报价方,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六、如遇突发事件,根据现有的竞价资料不能解决时,在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项目工作小组有权作出临时处理决定,临时处理决定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如享有优先权的竞价人行使其优先权,则本规则上述程序下产生的最高报价方视同为第一阶段的最高报价方,表示其仅获得进入第二阶段竞价的权利,标的的最终最高报价方依据第二竞价段的竞价结果确认。第二阶段的竞价规则亦即行使优先权的方式见本规则的补充规则。
十八、本竞价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现场公开竞价规则补充规则(增价方式)
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

一、适用于当标的有其他享有优先权的竞价方参加现场竞价的项目。
二、第一阶段的竞价按现场公开竞价规则,由其他竞价方轮流报价,直至产生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仅获得进入第二阶段的报价资格。
三、第二阶段的竞价是由享有优先权的竞价方应价(按本中心提供的应价书填写),应价的底价为第一阶段产生的最高报价。如应价方不愿意以此价应价,则第一阶段产生的最高报价方为该标的的最高报价方;如应价方应价,则第一阶段产生的最高报价方需继续报价,报价的方式、加价幅度同第一阶段;如应价方应价后第一阶段产生的最高报价方不愿再报价且只有一个应价方,则由应价方成为该标的的最高报价方。第二阶段的竞价以此方式进行第二轮,第三轮,第四轮...等各轮报价、应价,直至决出最后的最高报价方。
四、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价方且无普通的报价方时,则在应价方中以第一阶段的竞价方进行竞价,直至产生最高报价方。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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