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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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本案要点: 1、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抢劫罪一般是向暴力、威胁对象直接索财
• 绑架罪是向被劫持对象以外的第三人索财
2、抢劫被绑架人随身携带财物行为的认定
从一重罪论处
他人抢劫,趁机取财的认定
1996年石某来京打工,期间,结识了同是外来人 员的“小龙”(在逃)和高某、王某。四人多次 以“碰瓷”的手段在街头敲诈他人财物。1998年 12月24日,高某、王某、“小龙”再次预谋到某 商行前以此手段进行敲诈,由于石某与“小龙” 闹矛盾,没有参加预谋。高某、王某和“小龙” 来到某商行前,把被害人凌某作为敲诈目标,由 “小龙”持一块手表故意冲撞凌某,然后借口让 凌某赔偿。凌某拒绝赔偿,三人遂对凌某进行殴 打,凌某被迫交出100元人民币。高某等三人仍不 罢休,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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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占有” 1、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 2、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支配 3、原占有者丧失占有后转移为其他人的占有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占有
• 1、共同管理财物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的 占有
• 占有属于上位者,下位者只是占有辅助者 • 如果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可以成 立占有
对抢劫罪中暴力对象的理解
本案要点: 1、对于抢劫罪中暴力对象的理解。
抢劫罪中的暴力对象不局限于财物的所有人 或看管人。凡是行为人自认为有可能妨碍其 夺取财物的人都可以成为手段行为的对象。
“三陪小姐”抢顾客财物案
1999年11月19日晚十时许,李某(男)与同事陈某 (男)酒后到练歌房一包房内“消费”,并叫了二 个小姐,胡与一名叫“小雪”的三陪小姐陪侍。其 间,因对“小雪”不满意,给其50元小费将其换走, 刘被叫来陪侍。胡刘二人在包房内陪李某、陈某唱 歌、喝酒、聊天至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先走了, 让李某结帐,并付小姐每人100元小费(双方事先 未约定小费数额)。李某到服务台结帐付清了包房 及酒水费用。胡、刘二人追至服务台向李索要小费 每人200元。李某认为每人200元小费太多,并拒绝 再
抢劫过程中杀人案
张某于1998年8月23日下午,携带尖刀窜至某宾馆 后,尾随在该宾馆住宿的女旅客王某身后并窥察 了王某的房间号,下午3时许,张某窜入王某住宿 的房间,采用扼颈、捂嘴的手段威逼王某交出钱 财。当王某呼救、反抗时,张用随身携带的尖刀 朝王某颈部猛刺一刀,致王某因颈动脉被刺破, 造成大失血而死亡。张劫得人民币23000元后逃离 现场。
抢劫罪承继的共犯的认定
知识要点: 1、在其他人实施了暴力等手段行为之后, 行为人对该行为所导致状态加以利用, 并且实施了取财的目的行为的,应构成 抢劫罪的共犯。 2、共同犯罪故意可以产生于犯罪过程中。
先杀人后取财能否构成抢劫罪
刘某以人民币2万元将一个速递公司的经营权转包给李某。 因刘某多次向李某催要转包费,李无钱支付,遂起意杀 死刘某。2001年某日6时许,李某趁刘某熟睡之际,持斧 头猛砍刘的头部和颈部,将刘的颈右侧动脉及静脉切断, 致刘某因失血性休克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后又临时起意, 将死者身上的1800元人民币和旅行包内一个工商银行活 期存折连同灵通卡(存有人民币1万元)及其密码纸、西 门子移动电话、充电器等款物拿走。李某用灵通卡分3次 提出1万元人民币。
把其嫖娼一事告诉派出所,赵某仍然拒绝支付。 于是,成某即纠集其它三名男服务员,阻止赵某 离开,并威胁说:“不交钱,就把他关到地下室 去。”赵某被迫无奈,只好把随身携带的5800元 人民币交给成某,才被获准离开。后赵某拨打110 报警,将成某抓获。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之一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之一: 1、威胁内容不同: 抢劫罪以暴力作为威胁内容; 敲诈勒索罪一般不以暴力作为威胁内 容
抢劫前先入户限制人身自由案
刘某因与其妻离婚而对其岳父不满,产生报复抢 劫之念,遂于2000年1月24日携带二把水果刀等 作案工具,并在某市雇佣一人(在逃)到某乡畜 牧场其岳父张某家抢劫。刘某害怕张某唯一的邻 居佟某发现,欲先控制佟家,便以找马为名,蒙 面侵入佟家企图绑架佟家人,遭到佟家人的反抗, 在厮打过程中,佟家父子头部被打成轻微伤。同 案犯逃跑,刘某在室内被佟家人制服扭送公安机 关。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之二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之二: A、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内容具有当场转 化为现实的可能性; B、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内容不具有当 场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
抢劫罪与绑架罪案例1
被告人孙某不满被害人吴某纠缠其女友王某,于某日 伙同杨某等人,让王某约吴某到本市海淀区某粮店附 近,使用语言威胁手段强行将吴某带上自己开的夏利 车,其他人对吴某进行殴打。随后孙某等人将吴某带 到一个餐厅的包间里,孙某持橡胶棍、杨某持木棍殴 打吴某。次日凌晨,孙某又以打断吴某的腿相威胁, 向吴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经吴某打电话联系公司, 以自己在外打架打伤他人急需赔偿为由借钱,被告人 孙某于次日冒充吴某同学到该公司取走人民币4000元, 同时以假名打下一个欠条。后将吴某释放。吴某所受 外伤鉴定为轻伤。
李某偷回借予他人的摩托车案
• 被告人李某,男40岁,无业。1996年12月6日,李某花 3500元人民币购买一辆三轮摩托车。同年12月26日, 某友孙某提出借用李的三轮摩托车,当天晚上8时许, 李把车开到孙家楼下,锁好车后把车钥匙交给孙某。 当晚12时许,李又到孙家楼下,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锁,将 车骑走。次日,孙把丢车的情况告诉李,并表示要用 3500元予以赔偿。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说:“你要赔 就赔吧。”孙于1997年2、3月两次给付李赔车款共 1300元。后孙发现李还在使用该车,遂故意问李是否 又买了一辆车。李谎称是向邻居借的,并在孙报案时 将该车销赃,得款2000元。
对抢劫罪中“当场”的理解
本案要点: 1 、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必须是服 务于当场取财的目的。 2 、抢劫罪中的“当场”,是指手段行为 和目的行为在实施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并 不是一个空间概念。
使用暴力窃取财物案
被告人卢某于1997年11月3日晚8时许,窜到某 建筑工程公司华侨住宅工地,见该工地值班室 内放有铜条、铅块,便想行窃。但见室内有值 班员唐某坐在床上看电视,无法下手。他见工 地周围无住户,即心生一计,想把值班员引开 后,再取财物。于是,他突然冲入值班室内, 乘唐某不备,朝唐某的头、面等部位猛击10多
• 2、受委托占有封缄的包装物时的占有
• 对包装物整体具有占有关系;对包装物内的财物 不具有占有关系
二、抢劫罪的认定
轻微暴力夺取财物的认定
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杨某惯以小偷小摸为生,一夜 两人相约去“搞”点钱来。两人行至某桥头,看见林 某一边慢速的骑着自行车一边在打电话。陈某某和杨 某遂尾随过去,陈某某从后面用手猛的在林某拿手机 的手上打了一下。林某手上的手机掉落在地上,杨某 就迅速捡起手机,尔后两犯罪嫌疑人立刻逃离现场。
第五讲
侵犯财产罪的认定
一、一些基本问题
•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 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 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 1、占有目的与使用目的、毁坏目的 • 2、通过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财物的认定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根据手段性质认定为相应的犯罪 •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以犯罪论处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案例
1998年某月某日,被告人何某对其同伙王某等三人说,其 女友兰某被兰父介绍嫁往广东,得去找兰父要钱。次日上 午,何某携带相机和四副墨镜,携带菜刀一把,与其余三 人分乘两辆摩托车来到兰父家。兰父不在,何某对兰的妻 子和女儿拍了照。下午2时许,在返回的路上,何某将兰 父从一辆车上拦下,要其赔偿4000元钱,并对兰父拍照。 兰父拒绝赔偿后,何某踢了兰父一脚。兰父见状说:“有 什么事到家里去好好说。”到兰家里后,兰某说没钱。何 某说不拿钱我不怕,照了你们的相,会有人来杀你们。 “接着,何某又拿出菜刀扔到桌上,叫兰父把手指剁下来, 在此情况下,兰某即到外面向他人借了2000元钱,交给何 某。此间,被害人的妻女均在犯罪人的掌控之中。
付小费,双方因小费问题发生争执,后三人一起 回到包房内,李某被胡、刘二人按在包房的沙发 上,二人一左一右,胡、刘分别按住李某的左右 手,胡从李某的裤兜里掏出钱包一个(内有人民 币200余元)及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由于 李某的阻挡,手机的天线被抢坏掉在地上,李某 的裤子也被撕开。抢到财物后,胡给了刘100元, 然后二人离开包房。李某即到服务台反映自己的 手机被抢了,歌厅工作人员将换完衣服准备离开 的胡抓住,并从其身上翻出李某的手机。
一下。之后,苏张二人逃回自己房间。店主被打 伤后,葛某、苏某以帮忙为名,将店主夫妇送往 医院。苏某留在医院看护,葛某返回旅店,李某 放哨,葛某、张某跳窗入室,撬开店主衣柜,盗 走现金4700元以及首饰等物品。经法医鉴定,店 主于某伤势属重伤。
抢劫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本案要点: 1、抢劫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犯罪人是把暴力行为作为当场取财的直 接手段,还是以暴力行为的效果作为进 一步秘密窃取的条件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要点: 1、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A、抢劫罪是在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 直接夺取财物;
B、抢夺罪是乘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公然 夺取财物。
强行索取巨额Fra Baidu bibliotek饮费案
1999年2月8日晚8时许,赵某到某饮食文化中心消 费。赵要了果盘等食品,价值65元。赵在就餐时, 服务员江某主动上前勾引赵某,赵遂跟江某进到该 饮食中心一包房内,并与江某发生了性关系,赵给 江某服务费400元人民币。事后,赵某到前台结餐 饮费时,经理成某向赵某索要餐饮费12000元人民 币。当赵某询问为何要这么多钱时,成某解释,除 了餐饮费外,其中还包括“小姐服务”管理费(指 赵与江某发生性关系)。赵某当即表示只支付正常 的餐饮费,其它费用拒绝支付。成某即威胁赵某, 要
拳,致唐某头部流血、右眼红肿。唐某连呼 救命,卢某逃离值班室躲藏观察。约5分钟 后,卢某窥到唐某从值班室出来向镇政府走 去,估计唐某去报案,便立即进入值班室, 发现唐某桌上有新电视机,遂抱起该电视机 迅速逃离,后销赃获款1000余元。
先伤害后窃取财物案
1998年8月5日,葛某、苏某、李某、张某四人在 外地作案后,窜至某省A镇,先后住进A镇迎宾楼 旅店。次日,四人共同预谋作案。葛某与店主于 某同住一室。晚11时许,葛某见店主于某已睡, 便窜到苏某、张某二人房间,示意动手。苏、张 二人声称房间内太暗,无法动手,提议由葛某先 回房间打开电视以便照亮。葛某回房后,将电视 机打开,并将门半开。然后,苏、张二人闯入店 主房间,苏用大棒照熟睡的店主于某头部猛击
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要在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取财
抢夺罪是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反抗的情况下取财
抢劫沈某夫妇案
杨子纠集数人闯入沈先生夫妇家,抢走了他们身 上所带的物品,并将他们挟持到某地,向他们索 要5万元人民币。沈先生夫妇在被限制人身自由 后,被迫将存有3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交给杨子。 在其他人看管被害人时,杨子到银行取出他们的 3万元存款,并又回到沈先生夫妇家,取走了 5000元人民币。
2、犯罪嫌疑人樊某某深夜游荡在街上,意图“搞”点 钱来花花。当发现单身女青年柯某某后,樊某某遂尾 随柯某某至某僻静处,然后用右手从后面将柯某某双 臂紧紧抱住,将柯某某摔倒在地后用左手夺过柯某某 的包后逃离现场。
抢劫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
要点:
1、抢劫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
应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能够 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 状态。
某推倒在地,高某强行夺下凌某的手包,凌某大声 呼救,“小龙”、王某见状匆忙逃走,高某持包逃 时,被被害人凌某抱住腿,高某于是将手包扔在路 旁,睁开凌的手逃跑。与此同时,被告人石某恰巧 正在现场附近吃东西,其目睹了高某等人作案的全 过程,当其看到高某将手包扔在路旁时,遂趁凌某 与高某扭打之机将手包拿走,并将手包中人民币 2000余元中的1900元藏起,当高某等三人追上向其 索要手包时,石某将包内装100余元、一块假金条 和发票等物品的手包交与高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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