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方案)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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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规定,结合丹东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本规定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3.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3.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3.3 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4 职责与权限

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报告负责;审查人员对风险揭示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和审查意见负责;有权审批人员对业务办理方案独立签署审批意见,对信贷业务的审批意见负责。

5政策

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5.1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5.2审慎评价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5.3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5.4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6 流程图 项目融资业务流程图

申请与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有权审批人客户经理信贷审查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出账核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借款人

申请受理

贷前调查审查法律审查

复审

签批

签订合同

落实前提条

放款核准

提款核准

出账贷后管理

贷款收回

Y 必要时不需要集体审议Y

Y

Y N N N

N N 补充条件

N 补充条件

Y 入账

资料归档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基本规定

8.1.1 融资对象。

项目融资业务的融资对象为符合第3 章规定的企事业法人。

8.1.2 融资条件。

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8.1.2.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8.1.2.2 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8.1.2.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8.1.2.4 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8.1.2.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8.1.2.6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8.1.2.7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8.1.2.8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8.1.2.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8.1.3融资金额。

项目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预期现金流、项目风险水平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8.1.4融资期限。

项目融资期限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

流、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投资回收期、我行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8.1.5 融资利率。

项目融资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总行利率定价管理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需反映项目融资结构风险大小、各项风险缓释措施充足与否,并考虑其他各项成本等因素。

办理项目融资,可根据业务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8.1.6担保方式。

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依法可设定抵(质)押的,应要求借款人将项目资产、项目收益权抵(质)押给我行。同时,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股东将所持有的借款人股权质押给我行。

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或确因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办理抵(质)押的,可不提供上述担保,但须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8.1.7 还款方式。

项目融资应在项目建设期结束或审批确定的宽限期期满后实行分期还款。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但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并一次性获得转让对价的除外。

对中长期项目融资,在项目建设期结束或审批确定的宽限期期满后实行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8.1.8 项目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8.1.9 项目融资业务按期限分别纳入“短期项目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科目核算。

8.1.10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应尽可能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8.1.11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尽可能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8.2申请与受理

8.2.1项目融资业务的申请。借款人根据自身需求,向贷款行提出项目融资业务申请。

8.2.2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8.2.2.1借款申请;

8.2.2.2 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对需年检的证书或文件,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8.2.2.3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的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8.2.2.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2.2.5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2.2.6 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8.2.2.7 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8.2.2.8 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8.2.2.9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8.2.2.10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尚未向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可暂不提供上述8.2.2.5、8.2.2.6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放款核准前提供相应文件。

8.2.3项目融资业务的受理。项目融资业务是否受理,主要考虑贷款行收益是否覆盖风险来决定,要以风险控制作为第一道关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贷款行应向其说明原因。

8.3 调查与评估

8.3.1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按照规定履行调查与评估流程。

8.3.2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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