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美国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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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美国侵权法中的严格责

美国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研究

刘信平

摘要:美国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源自英国,现已成为大陆法学者时常使用的概念,并已融入欧洲国家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近年来严格责任适用的范围有日趋扩大的倾向。严格责任是基于对安全的绝对义务的违反,虽然当事人已尽到最谨慎的注意,但仍要对他行为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对严格责任的抗辩非常有限,合理注意不在其中。严格责任最经常适用于异常危险活动或产品责任案中。中国侵权法应注意合理汲取

美国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的精华,为我所用。

关键词:严格责任概念本质特征异常危险活动

一、引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均崛起成为西方世界最强大的国家,同时美国的法律与法学也迅速登上西方法律理智上的主导地位,并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相比之下,美国侵权法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的影响更为突出。美国侵权法虽然源于英国,但美国侵权法独辟蹊径,发展了一套丰富的判例法体系。特别是在1945年至1980年间,美国在严格责任、产品责任、比较过失惩罚性赔偿、隐私权保护、反种族性别歧视等方面为世界各国的侵权法的完善起了垂范性作用,并作了前瞻性的贡献。以侵权法的严格责任来说,早先传统的严格责任主要是对动物主人进行归责,进而适用在

异常危险活动、产品责任和劳工赔偿等案件中。现在严格责任已开始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时常使用的概念,并已融入欧洲国家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中,而且涉及的范围有越来越广泛的趋势。

二、严格责任的概念

根据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strict liability”是指:“侵权法中有关责任标准的术语。它比通常的未能尽合理注意之普通标准更为严格,但也不是绝对的,它有时是特定标准。在此情况下,如果禁止之损害发生,则不论损害人尽了何种注意,采取了任何预防措施都须承担责任。在承担责任之场合仍有一些抗辩事由,只是很有限,合理注意不在其中。……” 该辞典对“absolute liability”的解释是:“在侵权行为和不法行为法上,根据某些制定法的规定,只要发生了某种被禁止的事件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不考虑注意程度及预防措施,也无须举证证明存在疏忽或过错。有时人们把绝对赔偿责任和严格责任混为一

谈,但后者的责任标准较低。”

而美国侵权法上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就概念来说有以下几种解释:美国《侵权法重述》519条规定:“对严格责任的描述是:从事异常危险活动的人,虽然尽最大的谨慎防止损害发生,但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引起的损害应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只限于那种具有使活动产生异常危险的可能性的损害。”

根据美国最具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strict liability”的解释是:“严格责任并不考虑是实际上的过失还是故意损害。但严格责任是基于安全的绝对义务的违反。严格责任最经常被适用在异常危险活动或产品责任案件中。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该辞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解释为:“参见严格责任。” 该辞典对绝对责任的解释亦为:“参见严格责任”。而“绝对义务”

是指:“无相应权利的义务”或“只在时间到期时有必要由承诺人立即履行的义务”。

美国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可以由严格责任取代”。另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是过失也不是故意的责任,…这种责任有时称…无过错责任‟或…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是基于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人应承担风险,而且必须为可预见的结果赔偿损失,即使他们的活动是以一种最谨慎的方式来进行的。” “法院和注释者有时使用绝对责任,并将其与严格责任相区别。绝对责任有几种不同的意思,它取决于不同语境。有时指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对某些不利的结果来说不是近因,但被告也要对这些不利结果承担责任。以这种方式使用绝对责任时,绝对责任与保险人的责任是同义词。”

从以上撷取的有关的概念可以看出:

1、英美侵权法对严格责任的理解大致相若。严格责任是基于对安全的绝对义务的违反,无论当事人尽到怎样的注

意或采取何种的预防措施,只要损害发生则必须承担责任。对严格责任的抗辩非常有限,且不能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抗辩理由。

2、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绝对责任,但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有细微区别。

三、严格责任的勃兴

最早的严格责任滥觞于动物引起的侵权,但严格责任的勃兴源于一个著名案例即1866年的Raylands诉Fletcher一案。在该案中被告是一座磨坊的主人,为了保证能够得到稳定的水流冲击作为运转的动力,他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小型水库。然而有一天水库突然发生了漏水事故,大量的水顺着附近被告不知道的一些老旧废弃的矿流进去,直到将原告的煤矿完全淹没。在初审中法院否定被告有责任,后来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判决。布莱克伯恩法官认为:被告负有责任,因为“……一个人为自己的目的将一些一旦溢出就很可能会造成损

害的物质放置、聚集、保存其土地上,他必须为保存之物承担风险。如果他没有那么做的话,有表面证据表明损害是物质溢出的自然结果造成,他就必须承担责任。”法院适用了私闯他人土地的牛的严格责任的规则。该案到了英国上议院即最高上诉法院,在判决中布莱克伯恩法官的观点被采纳,但做了重大删减。最高上诉法院凯恩斯大法官认为被告承担责任是因为被告对土地进行“非自然的使用”。最高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对美国严格责任的理念发展影响深远,后来被称之为赖兰兹诉弗莱彻规则或赖兰兹规则。如今严格责任的理念实际上已扩大适用到大多数异常危险和产品责任的案例中。虽然已过去100多年,但迄今美国法院在判决有关严格责任案件中仍被奉为经典。

美国侵权法著作中在“传统的严格责任”章节中被归入该章节的内容并不统一,有的列举了动物引起的侵权、异常危险活动和劳工赔偿三大方面,有的

列举侵占动产(conversion)、动物引起的侵权、异常危险活动和妨害四大方面,但有的列举火责、动物引起的侵权和异常危险活动三大方面。

此外严格责任实际上还在产品责任法中适用,但美国学者著作中一般将产品责任单独在一章中列出。由于严格责任的适用仍有扩大的趋势,并非都包含在上述所提及的范围之内。

四、严格责任的本质特征

严格责任的非过错性

罗马时期虽已存在故意和过失侵权责任归责的影响,但作为侵权法基本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实际上肇始于资本主义法制时代。资本主义法制的三大贡献之一的

过错责任被认为是人类法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有学者认为:过错责任主义之所以被奉为金科玉律,视同自然法则,是由于其具有逻辑力量、道德观念、社会价值及人类尊严四个因素的魅力。从19世纪到20世纪70年代末,严格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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