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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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管理。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
市建委牵头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受理,组织施工图联合审查,协调审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负责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费用的统一收费。
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园文局(城区绿化办)、市卫生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以下简称参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为联合参审单位。项目的具体参审单位由市建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
参审部门可委托认定的中介机构代表参审部门参与审查。
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服务部门参加联审。
三、联审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参审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内容作出许可(同意、合格)或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的决定(意见)。服务部门对基础设施的接入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建议。各参审部门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项目类别(性质)、规模、审查的内容(条款)及法律依据应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网和杭州政务网、杭州建设网向公众公布。
(二)一门受理原则。建设单位统一向市建委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递交施工图审查申请及施工图文件(图纸、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三)一次告知原则。第一次审查(以下简称首审)时,各参审部门针对图纸深度及法定审查内容提出的补正要求及修正意见,必须一次性告知。
(四)限时办结原则。各参审部门的审查意见必须在集中审查的时限内作出,并在作出审查意见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行政单位公章的决定书(审查意见)交市建委。
四、申报条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申报要件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结构、水暖电全套施工图及电子文件、相应计算书。
2.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工程地质勘探报告。
3.规划条件、立项文件、方案及初步设计批复、环评批复、节能审查文件等政府批文。
4.有日照要求的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5.工程概算。
6.设计合同。
7.按照各审查部门公开的审查要求汇总的相关表格及图纸目录。
8.第二次审查(以下简称二审)项目应提交与首审时审查意见对应的修改、补正措施及相应的图纸目录。
9.其他需要的材料。
五、审批时限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批首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二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首审和二审之间的设计调整、专题协调会议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六、审批流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流程包括:
建设单位申报;
窗口审核、受理;
施工图文件先期送达各参审部门;
联合审查(首审)、明确审查意见;
制作书面审查意见;
汇总;
送达建设单位;
二审申请;
受理;
分送各参审部门;
联合审查(二审)、明确审查决定;
制作审查决定;
汇总;
形成联合审查合格书(或不合格书);
送达等。
(一)窗口审核、受理。建设单位向受理窗口统一递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申请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说明),由受理窗口审核后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报审内容确定参审部门,并将所需资料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分送各参审部门。图审机构由受理窗口电脑摇号确定。
(二)首审。各参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各参审部门可以要求其认定资格的技术中介机构参加或委托其进行审查。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法定依据的行政职能部门,不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各参审部门可针对图纸深度,对图纸规范规定符合性提出补正要求及修正意见,相关要求及意见必须一次性告知。
(三)时间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受理后,由市建委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各参审部门集中联合审查。联合审查
时间一般项目为7个工作日,简易项目可缩减为1个工作日,复杂项目或大型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四)补正。首审后,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修正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向受理窗口提出中止联合审查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时,按首审受理。
(五)二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采用“二进二审”制度和首审一次告知制度。即施工图设计文件允许进行二次联合审查。二审时,各参审部门必须作出许可(同意、合格)或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决定(意见)。
首审已作出许可(同意、合格)决定(意见)的参审部门原则上可不再参加二审,但首审调整导致已批图纸作重大修改的除外。
(六)决定。由参审部门对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作出许可(同意、合格)或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的决定(意见),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决定(意见)的依据必须是在首审时一次性告知。
(七)送达。审查结束后,由受理窗口将各参审部门的审批文件及联合审查的结论意见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各参审部门逾期未将审查结论意见送达受理窗口的,视作该部门对该项目施工图予以许可(同意、合格)决定(意见),受理窗口逾期未将联合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的(以市行政服
务中心网上办结时间为准),视作集中审查对该项目施工图予以许可(同意、合格)决定(意见)。
七、授权
各参审单位在接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通知和审查文本后,应确定1位(含)以上的参审人员和主审员,并对主审员予以授权。首审和二审人员必须相对稳定,主审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参审部门的书面意见应与参审人员在集中审查时的意见相一致。
八、协调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首审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审部门的意见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修正、完善设计时,因受项目环境条件、自然条件的限制或各专业规范之间的冲突,不能全部满足修正要求但不影响项目的结构安全、公众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建设单位可向市建委提出协调要求,由市建委组织各相关参审部门专题协调,并以专题纪要形式明确相关的设计要求,二审时按纪要要求执行。涉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协调要求。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报相关机构重新审查。涉及到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修改的,应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审批部门进行调整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