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供热费收费标准
天津供热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供热费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天津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于供热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制定,以保障居民的供热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供热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供热服务更加规范、合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供热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供热费的计费方式。
天津市对供热费的计费方式主要采取按面积计费的方式,即按照居民所在房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供热费的收费标准。
这样的计费方式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不同面积的居民,避免因为面积大小差异而导致供热费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供热费的收费周期。
天津市规定供热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即在每年的供热季结束后进行一次结算和收费。
这样的收费周期能够使居民更加方便地进行供热费的缴纳,同时也能够为供热企业提供稳定的收入。
再次,供热费的收费标准。
天津市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能源成本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供热费收费标准。
这些标准是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能够充分体现居民的实际供热需求,同时也能够保障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后,供热费的缴纳方式。
天津市规定供热费的缴纳方式主要包括线上缴费和线下缴费两种方式。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以便更加方便地进行供热费的缴纳。
总之,天津市供热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居民的供热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合理的计费方式、收费周期、收费标准和缴纳方式,能够使供热服务更加规范、合理,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供热服务。
同时,也能够保障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供热收费标准
天津供热收费标准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是指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供热服务费的规定,是保障供热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用户正当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天津市居民供热管理办法》,供热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确保供热企业正常运营和用户合理使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市的供热收费标准。
首先,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划分为城区和郊区两种类型。
城区供热收费标准按照供热面积和热量计量收费,包括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
基本热费是指供热设施的基本运行成本,按照供热面积计算,由用户按月交纳。
计量热费是指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费用,按照实际使用的热量计量收费,由用户按月结算。
而郊区供热收费标准则主要以基本热费形式收取,不设计量热费。
其次,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还根据不同季节划分为采暖期和非采暖期两种时段。
采暖期是指每年的供热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根据气象部门公布的供热期和供热停止日期确定。
在采暖期,供热收费标准执行采暖期收费标准,而在非采暖期,执行非采暖期收费标准。
采暖期收费标准较高,主要是因为供热设施需要全天候运行,而非采暖期收费标准较低,因为供热设施处于停止状态或者少量运行状态。
最后,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还根据用户类型划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两种。
居民用户是指使用住宅供热服务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非居民用户是指使用非住宅供热服务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主要是因为其对供热服务的要求较高,需要更多的供热设施和服务支持。
总的来说,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满足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需求,也能够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供热技术的进步,天津市的供热收费标准也将不断完善,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用户需求。
希望天津市的供热收费标准能够为城市的居民和企业带来更加舒适和便利的供热服务。
天津采暖费标准
天津采暖费标准
天津市的采暖费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标准;二是对居民和非居民的采暖费收费标准。
1. 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
根据2020年天津市政府下发的文件,职工冬季采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了335元。
不过,领取采暖费补贴的条件是:必须在天津市的职工人群,且在一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采暖费补贴的领取时间是从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之间。
2. 居民和非居民采暖费收费标准:
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
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
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
按供热计量收费: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以上供热价格仅限于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不含五县、滨海新区)。
滨海新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及蓟州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总之,需要注意的是,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请密切关注当地政策规定。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天津暖气费收费标准
天津暖气费收费标准天津市作为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冬季的供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而暖气费的收费标准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天津市的暖气费收费标准,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情况和相关政策。
首先,天津市的暖气费是按照面积计费的。
根据《天津市居民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暖气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的面积来计算的。
这意味着,不同面积的房屋所产生的暖气费是不同的,面积越大,暖气费自然就越高。
其次,暖气费的收费标准是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能源价格和供暖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这也就意味着,暖气费的收费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因此,居民在缴纳暖气费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另外,天津市的暖气费收费标准也受到了政府的监管和控制。
根据《天津市居民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暖气费的收费标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合理合法。
这也就意味着,暖气费收费标准不会随意制定,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来确定的。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居民家中的供暖设施出现了故障或者其他问题,导致暖气费的收费标准出现了争议,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
相关部门会对此类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暖气费收费标准是按照面积计费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能源价格和供暖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并受到政府的监管和控制。
居民在缴纳暖气费时,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对于一些争议性问题,居民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暖气费的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合理,让居民过上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生活。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天津市最新供暖条例。
下文是橙子为大家收集的信息,仅供参考!20xx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
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doc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日期:1995-8-7执行日期:1995-8-7生效日期:1998-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由市、区供热办公室组织集中各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规划,统一建设热源和供热管网。
天津供暖费用标准
天津供暖费用标准天津市是我国北方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冬季气温较低,供暖是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服务。
为了规范供暖费用的收费标准,天津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供暖费用标准,以保障居民的供暖权益,同时也为供暖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经营规范。
根据天津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天津市的供暖费用标准主要包括基本供热费和采暖能源费两部分。
基本供热费是指供暖企业为居民提供供暖服务所需的基本成本,包括供热设备的维护、管理费用等;采暖能源费则是指供暖企业购买供热能源(如煤炭、天然气等)的费用。
根据居民实际使用的供暖面积和采暖方式的不同,具体的费用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居民用户来说,天津市规定了不同的供暖费用标准。
一般来说,居民用户的供暖费用主要由基本供热费和采暖能源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供热费按照供暖面积和采暖方式进行计费,而采暖能源费则根据实际使用的供热能源进行结算。
此外,天津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供暖费用标准,比如对于居民自行安装采暖设备的情况,供暖费用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除了居民用户外,天津市也对于企业、学校等其他类型的用户制定了相应的供暖费用标准。
这些用户的供暖费用标准通常会根据其使用性质、供暖面积、采暖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供暖费用的公平合理。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供暖费用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进行制定的,旨在保障居民的供暖权益,同时也为供暖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经营规范。
在实际使用中,居民用户和其他类型用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供暖费用,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自己的供暖费用标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天津供暖费用标准是保障居民供暖权益的重要制度,也为供暖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经营规范。
通过合理的费用标准制定和严格的执行,可以有效地保障供暖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天津市的供暖费用标准能够得到更好地执行,为居民提供温暖舒适的生活环境。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一条 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 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 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 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 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天津热计量收费标准
天津热计量收费标准天津市热计量收费标准是指根据热量计量器具对供热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量,并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相应的费用。
热计量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引导用户节约能源,促进热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天津市热力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天津市热计量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收费和超量收费两部分。
基本收费是指供热企业对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按照一定的单价进行计费,这部分费用是用户必须支付的固定费用。
超量收费则是指用户在超出规定热量范围内的额外热量消耗所产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根据超出部分的热量消耗额外收取的。
具体来说,天津市热计量收费标准的制定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的。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供热企业的成本、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平等因素,以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实际操作中,天津市热计量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热量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用户也应当配合供热企业进行热量计量器具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以确保热量计量的准确性。
此外,天津市热计量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程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供热企业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用户的利益,合理确定调整幅度和方式,避免对用户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天津市热计量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在实践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和透明,为天津市的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津建公用〔2014〕597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市建委与市发改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4日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第四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建公用〔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2006年11月10日天津市供热办公室颁布并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推动供热节能,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均有节能的义务。
实施住宅采暖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和居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天津地区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的要求;(三)供热系统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善良好,系统具备计量供热功能;(五)热量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六)经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
第五条供热计量计费办法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
用户热费=容量热费(固定热费)+计量热费(可变热费)(一)容量热费:容量热价=现行面积热价×50%=20元/㎡×50%=10元/㎡。
容量热费=10元/㎡×计费面积。
(二)计量热费:计量热价:0.102元/kwh(1GJ=277.78kwh)。
计量热费=0.102元/kwh×当年度采暖期消耗热量。
第六条供热计量收费办法(一)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采暖费价格标准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热费。
供热单位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普通收据。
(二)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用户该采暖期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如有异议,双方可于10日内对该用户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进行复核。
(三)供热单位应于5月31日前,依据每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并开具市财政局印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整栋、整门未售出的新建房屋,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停热,但应按照现行面积热价的30%标准收取停热基本费。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引言:
供热采暖是冬季保障市民温暖的必要措施,为了保障供热采暖收费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周期等内容,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和享受供热采暖服务。
1.收费标准
1.1 基本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供热采暖服务的基本收费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制定,并经过公示。
基本收费标准应包括供热采暖设备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等费用的合理分摊。
1.2 差额收费标准
除了基本收费标准外,根据实际采暖面积、室温要求、供热温度等因素,差额收费标准会在基本费用的基础上进行加减。
对于高温区域或高室温要求的用户,将会有相应的附加费用。
2.计费方式
2.1 面积计费方式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供热采暖收费可以以采暖面积为计费依据。
用户根据自己的实际采暖面积来缴纳相应的供热费用。
2.2 单独计量计费方式
对于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用户,可以采用单独计量计费方式。
用户根据实际使用的热量来缴纳供热费用,计量由专业机构进行监测和收费。
3.收费周期
3.1 月度收费周期
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供热费用按月度周期进行收取。
每月固定日期之前缴纳上个月的供热费用。
3.2 季度收费周期。
天津供热计量收费标准
天津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供热实际情况,制定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确定用户的供热计量收费,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将对天津供热计量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标准根据供热季的不同进行划分。
按照《天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季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在供热季内,供热计量收费标准按照不同的用户类型和使用方式进行划分,主要包括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和特殊用户三类。
对于居民用户,天津市按照供热面积和采暖方式的不同,划分为集中供暖用户和分户供暖用户。
集中供暖用户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主要根据供热面积进行计量,而分户供暖用户则根据采暖方式(集中供暖或独立采暖)和采暖面积进行计量。
此外,对于工商业用户和特殊用户,供热计量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其使用用途和热量需求进行不同的划分和计量。
其次,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标准还包括基本收费和热量计量收费两部分。
基本收费是指供热季内用户每月应缴纳的固定费用,用于覆盖供热系统的基本运行和维护成本。
而热量计量收费则是根据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量,按照一定的单价进行收费。
这种分段计费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用户实际的热量使用情况,促使用户节约能源,减少浪费。
此外,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标准还对计量设备和计量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计量设备应当具备精准度高、稳定可靠、易于维护等特点,能够准确地测量用户的热量使用情况。
计量管理方面,要求供热企业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计量设备的维护和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执行供热计量收费标准,依法合理收取供热费用。
同时,还要加强对计量设备和计量数据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计量数据异常,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天津市最新供暖条例。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信息,仅供参考!20xx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
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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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 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八)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非居民住宅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超高部位按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5米。
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供热采暖费应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对应的计费面积和价格标准计算。
执行居民用水和用电价格且用于自住的房屋,应按居民住宅计算供热采暖费。
第九条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第十条计费面积有误时,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不补。
此前年度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按更正后的计费面积交纳。
第十一条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四条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第十五条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
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第十六条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
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的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供热办应按照管理职责对供热单位测温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以下简称测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
(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三)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五)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六)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第五条测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时间。
(二)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供热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测温。
(四)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如一方要求继续测温的,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下一次测温时间。
(六)测温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第六条测温仪表由供热单位提供。
如用热户对测温仪表的准确度有疑义,可申请检定。
检定费用由用热户先行垫付,经检定合格,测温结果有效,检定费用由用热户承担;经检定不合格,测温结果无效,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条供热单位测温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用热户应当场向供热管理部门反映,供热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用热户未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也未向供热管理部门反映问题的,视为其认可测温结果。
第九条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测温。
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JF-2011-053)(2011年5月3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合同编号:供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用热户: (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用热地点第二条供热采暖费计算(一)供热价格: 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 平方米。
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
(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供热采暖费金额为: 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第三条供热采暖费支付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第四条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
第五条设施维修与管理(一)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
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四)甲方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
第六条暂停和恢复供热(一)乙方要求暂停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由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乙方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供热采暖费的20%。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供热。
(二)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
(三)对乙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四)在供热期内,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乙方反映的供热问题。
(五)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需暂停供热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乙方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乙方;需要入户抢修而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七)提前3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
如甲方不能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可拒交采暖费。
(二)甲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时,可向市或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对乙方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与更换,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四)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五)配合甲方供热系统打压试水。
(六)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供热设施。
(七)用热户变动时,乙方应将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一)在供热期内,经测量,乙方室内温度低于本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乙方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