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通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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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 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1.0 中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 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 ≥0.5 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 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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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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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 ≥1.0 混合回风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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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旧《规程》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进行了合并和修 改。 原规定:(1)第六十九条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 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 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 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2)第一百五十四条 (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 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 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 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新规定:第六百四十七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 ,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 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 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 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此外,在前面讲到的新《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掘进机内、外喷雾水压提出
了新的要求,即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 得小于2 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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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旧《规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修改成为第六百五十三条。 原规定: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 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 动保护用品。 新规定:第六百五十三条 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 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 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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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旧《规程》第七百四十条进行了修改,修改了第(二)、(三)款,增加了第
(四)款,删除了第(二)款第1条。
原规定: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 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 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 ≥0.5 胶轮车 井下煤仓 ≥1.5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 ≥1.5 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
<1.5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0.5
≥1.0 <1.0 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 ≥1.0 侧栅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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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中游离 SiO2含量/% <10 10~<50 50~<8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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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旧《规程》第七十一条第(五)款修改成为第六百五十条。 原规定:第七十一条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
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
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新规定:第六百五十条 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 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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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设置地点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报警浓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度/% /% /% ≥1.0 ≥1.5 ≥1.5 ≥1.5 <1.0 <1.0 <1.0 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 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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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旧《规程》第七百四十条进行了修改,修改了第(二)、(三)款,增加了第
(四)款,删除了第(二)款第1条。
新规定:第六百四十二条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 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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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 ≥0.5 作面进风巷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 ≥1.0 面回风巷中部 采煤机 ≥1.0
≥0.5 ≥1.0 ≥1.5 ≥1.5
<0.5 <1.0 <1.0 <1.0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 ≥1.0 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续表 设置地点 报警浓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度/% /% /% ≥1.0 <1.0 断电范围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型电气设备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 机 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 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
≥1.5
≥1.0
<0.5
<1.0
续表 设置地点 报警浓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度/% /% /% ≥1.0 ≥1.5 ≥1.0 <1.0 <1.0 <1.0 断电范围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 杆钻车、梭车电源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 ≥1.0 中部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 ≥1.0 钻车、梭车 采区回风巷 ≥1.0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10 2 2 2 呼吸性粉尘 3.5 1 0.5 0.3 粉尘种类 煤尘 矽尘 水泥尘
游离SiO2含量 /% <10 10~50 50~80 ≥80 <10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 度/(mg〃m-3) 总尘 4 1 0.7 0.5 4 呼尘 2.5 0.7 0.3 0.2 1.5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解析
一通三防专业
山东能源肥矿集团
生产部 通防专业
解析 内容 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概况
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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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概况
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一通 三防专业发生变动的条款主要有73条。其中总则1条, 矿井建设、开采4条,通风12条,瓦斯防治10条,防 灭火16条,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炸10条,安全监控11条, 粉尘防治9条。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 ≥1.0 采煤工作面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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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设置地点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报警浓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度/% /% /%
≥1.0 ≥1.0 ≥0.5 <1.0 <0.5
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 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 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 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电源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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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程》通防专业变化详情
一、总 则 二、矿井建设、开采 三、通 风 四、瓦斯防治
五、防灭火
六、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七、安全监控
八、粉尘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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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规程》增加了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 新增规定: 第六百五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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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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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 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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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类别 采煤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 其他场所 露天煤矿 地面作业场所 生产工艺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多工序同时作业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输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测尘点布置 工人作业地点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 工人作业地点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工人作业地点 下风侧3~5m处 操作室内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5 —
≥0.5 ≥0.5

<0.5 <0.5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 机车电源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 ≥0.5 巷道内装煤点处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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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设置地点
报警浓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度/% /% /%
≥0.5 ≥1.5 <0.5 <1.5
断电范围 车辆动力 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 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设备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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