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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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队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标准及入井次数规定,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在早上8:00点至次日8:00必须队部值班室值班,值班人员有外出或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必须向队长请假,便于调整值班人员。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全权处理本班所发生的生产和安全问题。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时,必须有一人到场解决问题。二、二、带班制度及入井次数规定

(一)区队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生产一线,熟悉区队生产管理环节,现场跟班指挥生产。

(二)区队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分班次入井带班,且坚持与职工同下同上,不准迟下早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区队跟班干部必须时刻掌握动态生产下可能出现的各类隐患,超前防范、严格落实预防措施,现场指挥处理各类隐患。

(四)区队干部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存在的问题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在下班的班前会上做重点强调,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五)队长、书记、技术队长、技术员除参加矿各类会议和其它工作外,每月必须完成矿规定的入井次数。即:区队长、书记不少于18

次、副队长不少于20次、技术副队长不少于20次。

三、对管理人员值班、带班、跟班及入井情况的考核

(一)迟下早升井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弄虚作假、虚报入井者,扣除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并给予C 类三违。

(三)每月入井少于规定次数的,每次罚款100元,特殊情况必须写出书面原因。

(四)入井必须按规定次数向调度室汇报,一次不汇报罚款50元。(五)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应的工作记录,一次不填写罚款100元,填写不合格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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