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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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诚实守信,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抢险救灾和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和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规定。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销售和炼油化工等石油石化专业工程项目以及矿区建设等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综合管理与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体系运行情况;

(三)负责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监督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组织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管理,掌握质量动态;

(五)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重要产品、设备驻厂监造工作;

(六)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外部用户、专业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事故。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围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对归口管理企业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和审核,促进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

(三)组织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

(四)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

(五)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围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六)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

(二)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合同管理、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实施质量改进,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

(四)组织调查处理本企业的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配

合上级部门对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集团公司投资的石油石化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执行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集团公司负责;

(三)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向国家和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承包商使用、招标、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规运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PMC、EPC、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造、咨询评估等承包商及有关人员,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各负其责。物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对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

承包商和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选择确定项目管理模式,积极采用“业主+PMC+EPC”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并明确各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界面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鼓励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先进的科

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全员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二章项目前期阶段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严禁采用落后或已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方案。

第十三条编制和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影响项目重大质量风险的因素进行论证,在质量方面满足以下要求:

(一)选址选线方案符合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符合地质、地震灾害、水土保持、矿产压覆等专项评估结论;

(二)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按规定通过了鉴定,无重大质量风险或规避风险的措施科学可靠;

(三)建设规模、容、生产工艺技术路线、产品方案及质量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研究结果经过了多方案比选和论证,结论科学准确;

(四)拟定工期科学合理;

(五)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

(一)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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