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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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
见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济司通[2013]25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6.13
【实施日期】201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济司通﹝2013﹞2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
1、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形势要求。
当前,全市跨入“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关键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但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和多发期,社会矛盾纠纷趋于多元化、复杂化。
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对调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提高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
律工作者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创新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2、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职能优势。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广大律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有责任有义务广泛深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也是广大律师实现自己的职能和价值的重要方式。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