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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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1 总则
1.1 电力系统通信网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国家专用通信网之一,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网管理,充分发挥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电力系统通信
电力系统通信为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燃料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远动、计算机通信、生产管理等提供多种信息通道并进行信息交换。
电力系统通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
1.3 通信技术政策要点
遵照国家“通信技术政策要点”精神,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系统通信网应力争在本世纪末,将主干网路基本建成与电力系统相适应的、能传送多种信息的综合数字网(IDN)。
电力系统通信主干网路应以数字微波为主,积极推广和采用数字光纤电路,优先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散射通信、特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最终实现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ISDN)。
电力线载波是电力系统特有的一种通信方式,仍是电力系统的主要通信手段之一,应予以充分利用。
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的作用、服务范畴,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电力系统通信的技术政策要点,明确各级通信机构的
职责,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
1.5 全国电力系统通信网的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现有条件下,通信网分设五级调度,即国电通信中心调度,网局通信调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通信调度、地区(市)局通信调度和县局通信调度。
并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调度业务的归口管理。
1.6 本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通信机构与职责
2.1 机构设置原则
2.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必须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均简称省)局、地区局、县局(所)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电业部门都应建立相应的通信机构,对所辖范围的通信网规划、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等实行统一领导。
2.1.2 各级通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努力做好所辖范围内通信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2.1.3 各级通信机构应根据通信专业特点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的通信专业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化管理。
各级通信机构的主管部门应有一名熟悉通信业务的领导,主管通信工作。
2.2 各级通信机构职责
2.2.1 部通信机构。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受电力工业部委托负责全国电力专用通信业务的行业管理;国电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电通
中心),负责和承担全国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建设。
国调中心与电通中心在电力专用通信业务方面职责划分如下。
2.2.1.1 国调中心主要职责:
a.负责组织全国电力专用通信网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b.负责协调电力系统生产、调度各专业与电力系统通信的工作关系,监督电力专用通信网的运行,以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优质运行。
c.组织制定电力专用通信网的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d.组织或参与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监督和协调重点,电力通信工程建设工作。
e.承担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2.2.1.2 电通中心主要职责:
a.负责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的运行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b.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经营管理工作。
c.为电力系统生产、调度、自动化和行政管理提供可靠、优质的通信服务。
d.受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委托,负责管理联通电力通信分公司及其电信业务活动。
e.承担电力通信干线工程及重大工程配套通信项目的建设工作。
f.参加全国电力专用通信网发展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g.参加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
h.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培训。
i.承办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技术业务工作。
2.2.2 网局通信机构。
在网局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网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a.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网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专业规程、导则或规定。
b.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网通信规划和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参加有关通信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实施有关通信工程的建设。
c.指导和协调所辖省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管理工作;审查或批准所辖省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
d.负责电力线载波(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频率管理和配置,负责信息传输通路的使用分配。
e.负责网局所辖通信网主干电路和本局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办理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移设及报废的审批。
f.组织技术考核,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开展科学实验,采用和推广新技术。
g.负责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统计分析通信网各种运行数据,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资料。
h.设置在网局通信机构内的网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网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本网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单位(包括当地部属电力系统生产、科研、设计、教学、建设等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2.3 省局通信机构。
在省局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a.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专业规程或规定。
b.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通信规划和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参加有关通
信工程设计审查,组织实施有关通信工程建设。
c.指导和协调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网管理工作。
审查和批准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
d.负责电力线载波(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的频率管理和配置;负责信息传输通路的使用分配。
e.负责省局所辖通信网主干电路和本局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办理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移设及设备报废的审批。
f.组织技术考核,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开展科学实验,采用和推广新技术。
g.负责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统计分析通信网各种运行数据,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资料。
h.设置在省局通信机构内的省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单位(包括当地部属电力系统生产、科研、设计、教学、建设等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2.4 地区局、县局(所)或厂(所)通信机构。
在地区局、县局(所)或发电厂、变电所的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本地区局、县局(所)或厂(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或通信设施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a.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
b.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县、直属厂、所)或本单位通信规划和通信工程项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c.具体负责所辖通信站的运行值班和维护,组织对通信事故、障碍的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d.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电路质量和运行水平。
2.2.5 通信站。
通信站是运行维护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a.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本站所辖电路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b.及时消除电路和设备的故障及缺陷,保证电路畅通和安全运行。
2.2.6 通信调度:
a.为确保电力系统通信网可靠、灵活地运行,各级通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通信调度。
b.各级通信调度代表各通信机构实施所辖运行网路的管理指挥,负责所辖通信网的监测及故障处理时各通信专业间的协调。
c.通信调度工作必须由熟悉通信网路及业务全面的技术人员担任,并需经考核及批准后方可上岗。
3 通信人员与上岗考核制度
3.1 人员及培训
3.1.1 通信运行维护及管理部门的定员,应参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标准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
3.1.2 省局及以上单位的通信人员须具有通信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地区局(含网、省局直属电厂、变电所)以下的通信人员须具有通信专业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3.1.3 各通信站、通信调度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保持人员结构合理。
3.1.4 通信人员应相对稳定。
主要技术骨干确需调离通信岗位时,须提前培养替岗人员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3.1.5 通信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网、省局的技术骨干,业务干部的新技术培训,以及由电通中心组织实施的专项通信工程的专业生产人员的培训,主要由电通中心负责;网、省局及所属单位通信人员的技术培训一般由各网省局负责。
3.1.6 通信人员系生产人员,其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应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享受合理待遇。
位于高山或偏远地区的通信人员,应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合理的补贴。
3.2 上岗考核制度
3.2.1 各级通信运行人员均须经上岗考核后方可上岗值班。
3.2.2 上岗考核内容由各网、省局根据部颁规程、规范及有关要求、结合本网、本省实际情况,按岗位职责、专业设置等情况自行制定。
3.2.3 因故离岗一年以上的通信运行人员,恢复上岗前需重新进行考核。
4 技术管理
4.1 通信电路主要质量标准
4.1.1 通信电路主要质量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尚未制定的一些专业通信标准,亦应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建议推荐值执行。
4.1.2 网、省局可根据本网、本省通信电路和设备运行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全网、全程电路传输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局部电路质量标准实施细则、调试导则等。
4.2 设备供电电源
4.2.1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尤其要保证在电力系统事故时,通信设备供电电源不中断。
设在发电厂,重要的变电所,开关站及装有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或计算机在线控制信息传输设备的通信站,必须装设通信专用不停电电源。
4.2.2 当交流电源中断时,由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如下。
设在发电厂内的通信站:不小于1h。
设在调度局(所)、变电站、开关站内的通信站:1~3h。
交流电源不可靠的通信站除应增加蓄电池容量外,还应配备其他备用电源。
4.2.3 通信设备直流供电电源的杂音电压不得大于2.4mV(用杂音计测量)。
4.3 与其他有关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
4.3.1 电力线载波。
a.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线路阻波器、接地开关、绝缘架空地线的巡视、维护、拆装,在发电厂内的,由发电厂高压部门负责;在发电厂外的,则由当地供电部门的送、变电高压电气部门负责。
b.电力线载波通信用的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的维护和接地开关的操作,由通信人员负责。
c.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的试验、线路阻波器工频特性试验和保护避雷器特性试验,由高压电器部门负责;线路阻波器的频率调整和高频特性试验,则由通信人员负责。
4.3.2 复用通道。
a.远动、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计算机在线控制信息等与电话复用
的通道设备的维护、调测,均由通信人员负责。
但在这些复用设备上进行维护操作前,必须征得相关专业部门的同意。
b.合相运行的户外公用通道设备的维护、调测,由通信人员负责。
4.3.3 光纤线路。
a.架空地线复合光缆线路(OPGW)、架空地线加绑光缆线路、架空地线缠绕光缆线路(GWWOP,包括线路、预绞丝、耐张线夹、悬垂线夹、防震锤等线路金具,加绑光缆线夹、缠绕金属丝、线路中的光缆接续箱)的巡视、维护、检修等工作,由高压线路部门负责,通信部门应协助进行纤芯接续等工作。
当线路发生事故或故障、遭受雷击等其他非正常情况时,高压线路部门应及时向通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b.与其他通信线路电力线同杆架挂的光缆或同管道敷设的光缆,当公用部分出现异常时,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处理。
5 运行管理
5.1 通则
5.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由多种传输手段、交换设备、终端设备组成的,并且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全国电力行业专用通信网路;电力系统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协同配合的特点。
5.1.2 电力系统通信必须满足和适应电力不能储存及产、供、销瞬时同时完成的特点,为其提供不间断的通信服务。
各级通信部门必须加强对通信网及通信电路和设备的运行管理,时刻保持通信电路畅通,符合技术质量指标。
5.1.3 各级通信调度是通信网运行管理的指挥中心,各级通信部门和各通信专业均应服从调度,严格执行通信调度命令,确保电路畅通。
5.1.4 各级通信机构应根据本网、本省或本单位实际,合理划分通信专业部门的运行管理范围,明确专业界面,确保全程电路畅通。
5.2 设备运行条件
5.2.1 有人值班通信站应实行昼夜值班。
5.2.2 通信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站最高一级电路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无人值班或无人值班有人保卫:
a.设备运行稳定,故障率低,设备电源可靠并能自动投入。
b.防火、防盗、防雷、防洪、防震、防鼠、防虫等安全措施完备。
c.在有人值班站装有相应的监视系统。
d.负责该站维护工作的通信部门应具有定期检测、巡视、排除故障的技术措施和技术保障。
5.2.3 为保证通信电路和设备的正常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地区及以上的通信部门应配备专用交通工具。
5.2.4 通信站必须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具和备品、配件。
仪器、仪表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质量传递,以保证必要的计量精度。
5.2.5 通信机房应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控制设施,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保持室内温度在15~30℃;保证室内工作照明及事故照明。
5.3 规章制度
5.3.1 各级通信站应备有下列规程、规定。
a.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b.部颁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c.部颁DL/T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本站有关通信专业运行管理规程。
e.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
5.3.2 各级通信站应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a.岗位责任制。
b.设备责任制。
c.值班制度。
d.交接班制度。
e.技术培训制度。
f.工具、仪表、备品、配件及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g.根据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5.4 值班制度
5.4.1 值班期间,对电路、设备运行情况及故障处理的效果是考核值班人员工作质量、技术水平及服务态度的主要依据。
5.4.2 值班人员在当值内对本站管辖的电路、设备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纪律、服从指挥、执行通信调度命令,时汇报当值工作。
5.4.3 值班人员在当值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a.按规定进行电路、设备的巡视、检测等工作。
b.迅速、准确地处理通信故障,及时查询、如实传报汇报和核对障碍情况。
c.保持机房整洁、搞好环境卫生,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和安全保密制度。
d.认真、准确地填写运行日志和其他记录。
e.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换班次,值班时间内不得做与值
班无关的事情。
f.业务联系必须做到态度谦虚、说话和气、有呼必应、有问必答、主动配合、认真负责。
5.5 交接班制度
5.5.1 交接班工作是保持电路和设备连续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交接班工作必须准时、严肃、认真、详细,做到手续清楚、前后衔接、责任分明,防止错交、漏交。
由于错交、漏交产生的问题,由交班人负责;由于错接、漏接产生的问题,则由接班人员负责。
5.5.2 交接班主要内容。
a.当值电路、设备运行情况。
b.运行日志和各种调测纪录。
c.通信调度命令和通知事项,上级有关通知。
d.设备、工具、仪表、图纸资料的变更,备品、配件的消耗记录。
e.安全情况。
f.尚未完成的工作情况。
5.5.3 交接班时,如电路、设备发生障碍、事故,或正在执行通信调度命令,应暂缓进行交接工作,接班人员应密切配合协同处理,待电路恢复或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5.6 工具、仪表、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5.6.1 工具、仪表、备品、配件应有专人管理,常用工具、仪表应备有专用箱、柜,既要妥善保管,又要方便使用。
5.6.2 一般工具的借出和归还,须办理必要的手续和交验制度,专用工具须
精心保管,一般不得外借。
5.6.3 仪器、仪表应设专人保管,特别注意防潮、防震。
使用前必须熟悉性能和操作规程,高级精密仪器使用时一般应有监护。
5.7 设备检测与大修制度
5.7.1 设备的检测与大修是提高通信质量,确保电路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应定期进行检测与大修。
检测项目和周期由各网、省局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大修则由各运行维护单位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计划,经本电路最高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7.2 无人值守站的设备巡视周期,由各网、省局根据设备运行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5.7.3 由电通中心负责运行管理的通信网主干电路的通信设备,其检测周期和大修等由电通中心统一协调确定。
5.7.4 通信设备检测、大修必须符合4.1.1 条及设备说明书的各项有关规定。
半年检测和大修技术报告应在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6 通信工程管理
6.1 通信工程建设目的要求
6.1.1 通信工程建设是指对通信生产的固定资产实行新建、改建和扩建。
它是扩大通信网规模,提高通信生产能力的基本手段。
6.1.2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各级调度局(所)负责管理和实施。
各级调度局(所)应根椐情况建立通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实现。
6.1.3 通信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与电网发供配电等一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同步进行。
b.应贯彻勤俭节约、可靠实用的原则,采用符合国情的先进适用技术。
c.应按全网统一规划、分批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与建设。
6.2 通信工程建设的审批权限和资金来源
6.2.1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严格按照部颁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6.2.2 一级通信电路(见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网局或直属省局组织设计单位编报,由部电规院(有关水电工程部分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国调中心、电通中心等有关司局及有关投资方参加。
一级通信电路的初步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规程的规定,由网局或直属省局委托有关设计单位编制,由部电力规划设计院(有关水电工程部分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国调中心、电通中心等有关司局及有关投资方参加。
6.2.3 二级和三级通信电路(见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批,分别由网局和省局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国调中心、电通中心和有关司局核备。
注:一级通信电路指电力工业部到各网、省局以及跨网、省的电路;二级通信电路指网局到各省局和直属厂、站以及跨省的电路;三级通信电路指省局到地区局以及其他电路。
6.2.4 全部或大部使用技改资金的通信项目,由网、省局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国调中心会同电通中心,电力规划设计院及有关司局等审查,经电力工业部主管部门批准后即为立项。
6.2.5 通信工程建设资金来源:
a.凡建设发电厂、输变电工程要一并安排考虑通信工程投资。
b.在技术改造资金中应重点安排通信系统有关资金。
c.中央、地方集资项目、华能集团建设项目,凡要求入网的发电厂、输变电工程,均须安排通信工程资金。
6.3 通信工程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6.3.1 通信工程建设应按计划、勘测设计、施工、验收及决算五个阶段进行。
其具体工作有:提出项目建议书;做好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进行勘测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做好开工准备,合理组织施工;编制竣工报告和决算,及时组织验收和投产使用。
6.3.2 无线通信工程建设必须按部、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设台规定和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审定前,申报拟用频率及站址资料。
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应重新申报。
6.3.3 通信工程中凡拟引进的通信设备,其初步设计及招标书中的系统功能、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只有在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对外工作。
6.3.4 通信建设工程在验收前必须经过试运行。
试运行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并负责提供试运行报告。
试运行期应由建设及运行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在建设文件中体现。
试运行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处理,试运行期应重新计算。
6.3.5 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上岗人员的技术培训。
6.3.6 通信工程的验收,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通信运行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6.4 通信工程验收方式及主要内容
6.4.1 通信工程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投产运行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
通信工程质量和设备技术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不得予以验收和交付运行。
6.4.2 通信工程验收方式分为:随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在隐蔽工程、线路工程施工的必要环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派代表(必要时通信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进行随工验收。
重要的隐蔽工程应进行拍照和专项记录。
随工验收的内容,竣工时一般不再进行复验。
6.4.3 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下述内容:
a.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
b.设备安装质量和电路、设备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规定要求。
c.建设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d.设备的备品、配件是否符合供货合同的要求。
e.设计规定配置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f.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与站址是否答合相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7 安全与保密
7.1 安全
7.1.1 各级通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DL409 及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和完善通信站的防雷、防火、防洪、防虫鼠、防震、防盗等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7.1.2 通信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同时应备有适宜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