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毛以民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邬剑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邬剑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22
•【字号】浙政干〔2024〕23号
•【施行日期】2024.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邬剑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24〕23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邬剑波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施冬材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杨慧芳任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周斌任浙江省数据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俞奉庆任浙江省能源局局长;
冯冠胜任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
吴卫成任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杨华的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进一步提高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在职、退休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一)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新的工资制度能够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工改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机关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工资的,按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工资执行;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以内的,未达到规定正常晋升级别考核年限的,级别工资不变。
机关工作人员因晋升职务级别变动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均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级别没有变动的,其职务变动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年限累加计算。
2、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2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8.31
【实施日期】2011.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
育工作者的通报
(浙人社发〔2011〕265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29号)精神,经逐级推荐评选,确定陈汉民等47名同志为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董建慧等23名同志为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现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扬“红烛”和“春蚕”精神,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今后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
各地要结合第27个教师
节庆祝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全省技工院校广大教职员工要以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为榜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教书育人,勇于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发展我省技工教育事业作出新贡献。
附件: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
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
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一、优秀教师(47人)
陈汉民。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周维松等90位同志具有高级统计师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周维松等90位同志具有高级统计师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浙统[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周维松等90位同志具有高级统计师资格的通知(浙统[2006]113号)各市统计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经浙江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周维松等90位同志具有高级统计师资格。
现予公布:周维松浙江省统计局许明娟浙江省统计局蒋采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章公雨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毛显进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胡央娣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魏晋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李伯东浙江浙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华炯浙江国土资源厅丁峥嵘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许勇军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李俏浙江省文化厅卫燕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陈菊婷浙江省电影总公司应晓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蔡志祥杭州市余杭区统计局尤建浩杭州市余杭区统计局翁明富阳市统计局周佳临安市统计局方铮洁杭州市萧山区国税局沈贤德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吴虹飞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潘硕契杭州市电信分公司倪国定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黄世莹杭州市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李永仁杭州市中医院徐螺杭州市统计局王红杭州市企调队严敏华宁波市卫生局许瑾瑾宁波市海曙区统计局冯惠锋宁波市鄞州区统计局许婷娅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邱彩娅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毛飞龙宁波市统计局邢春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葛军义奉化市统计局王迪熙慈溪市统计局杨克文慈溪市统计局邬忠跃奉化市统计局费萍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郑琦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朱要武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XXX洋乐清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郑淑平乐清市统计局林建国文成县统计局金迪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邹向阳温州市统计局王立先温州市统计局何光秋温州市统计局徐一引苍南县人民医院马有明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蔡祥芬海宁市统计局吴旭红湖州市统计局过庆东嵊州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俞祖国嵊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应正奎绍兴市统计局计算中心张国军新昌县农调队梁伟庆绍兴市越城区社会经济调查队梁益鹏新昌县统计局潘红鹰新昌县统计局吕惠钰新昌县城调队周亚希诸暨市人民医院杨文彪国家统计局金华市企业调查队柳慧亚金华市交通局王彩萍金华市石门农垦场朱庆生义乌市统计局陈红亮义乌市统计局陈志林义乌市统计局吴茶光东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凌东阳市人民医院张锡强浦江县郑宅镇政府刘浩金华市统计局舒峰衢州市统计局占玉莲衢州市统计局胡思连常山县统计局毛东江山市统计局毛吉杨江山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姚文霞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局金海凤嵊泗县统计局邬燕飞嵊泗县统计局李维亚温岭市统计局陶红英临海市统计局叶勤英台州市统计局陈红燕临海机械有限公司周丽萍天台县统计局任开顺三门县统计局李明仙居县统计局张莉玲丽水市统计局洪祖荣青田县农调队吴叶青松阳县统计局上述人员高级统计师资格取得时间为2006年12月15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李欲如等13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李欲如等13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1.22
•【字号】浙环函〔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李欲如等13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浙环函〔2020〕26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人社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省级有关单位:经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2020年1月3日评审通过,李欲如等13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上述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为评审通过之日。
附件:具有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2日附件
具有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省法院、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和谐。
为积极助推“三支队伍”建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预防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聚焦能动履职,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全生命周期治理。
人民法院、人社部门、工会立足法定职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实质化解。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通过强化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案例,也有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公正裁决、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当事人息诉罢访的案例。
如“尚某某与邦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宁波某速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当地工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优势,联动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就近就地一次性、一站式解决。
又如“王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至此案结事了,纠纷得到高效快速化解。
二、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服务保障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依法妥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充分彰显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坚决态度和实际行动力。
如“冯某某、常某某诉宁波某环保建材公司劳动争议案”,准确厘定“旷工”的概念与外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又如“洪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了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附随义务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浙人社发[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浙人社发〔2011〕265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29号)精神,经逐级推荐评选,确定陈汉民等47名同志为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董建慧等23名同志为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现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扬“红烛”和“春蚕”精神,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今后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
各地要结合第27个教师节庆祝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全省技工院校广大教职员工要以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为榜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教书育人,勇于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发展我省技工教育事业作出新贡献。
附件: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一、优秀教师(47人)陈汉民杭州第一技师学院汪顺国杭州第一技师学院陈迪杭州市轻工技工学校陈玉慧杭州技师学院王松尧杭州技师学院卢文洁杭州汽车高级技工学校施旋杭州市萧山区技工学校连丹丹杭州市余杭区技工学校蒋玉琴建德市工业技术学校张启红临安市技工学校严鸿祥浙江公路技师学院邹敏浙江省建筑安装技术学校李旭明宁波技师学院刘红江宁波技师学院吴芳芳浙江商业技师学院施俊杰慈溪市技工学校邬佩珍奉化市技工学校陈聪宁海县技工学校吴朝辉象山县技工学校金哲温州技工学校彭存庆湖州市技师学院阮强志长兴县技工学校张桂英长兴县技工学校殳玲芬平湖市技工学校马志勇海盐县技工学校曹丽萍嘉兴市高级技工学校宣淑园诸暨市技工学校潘立强新昌县技工学校章岱钧浙江交通技师学院季建聪浙江交通技师学院胡建富浙江交通技师学院王小兵金华市技师学院唐着淇兰溪市技工学校陈文娟金华市建设技工学校陈竞健浙江机电高级技工学校叶雪祥衢州市技师学院钟海英浙江化工技工学校石东明开化县技工学校张俊亮台州市技工学校唐岳富台州市技工学校陆运华临海市技工学校蒋凤君临海市技工学校唐井良浙江吉利技师学院李荫荟浙江吉利技师学院屠香骄温岭市技工学校郑谦浙江省黄岩工业技工学校吴国平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职业技术学校二、优秀教育工作者(23人)董建慧杭州第一技师学院杨国强杭州市轻工技工学校许红平杭州市萧山区技工学校钱梦笑淳安县技工学校钱正海浙江省建筑安装技术学校王冲宁波技师学院洪杰宁波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夏永针余姚市技工学校胡林敏温州机电技师学院赵丁灵温州交通技术学校冉启波瑞安市技工学校林治修平阳县技工学校蔡虔波湖州市技师学院洪惠明海宁市技工学校孔正林桐乡市技工学校王云雁绍兴市技工学校方涛金华市技师学院冯均民浙江机电高级技工学校童永通金华商业技工学校郑作波江山技工学校彭官灵浙江省黄岩工业技工学校赵永军温岭市技工学校卢康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六工厂职业技术学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张国华等13人具有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张国华等13人具有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浙人社函〔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张国华等13人具有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浙人社函〔2022〕10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技工院校:经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张国华等12人具有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上述人员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
温州技师学院翁曙光援藏期间参加西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经西藏自治区人社厅同意,获得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
现将相关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具有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2月20日附件具有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一、正高级讲师(11人)浙江建设技师学院张国华浙江公路技师学院李庭斌杭州轻工技师学院周功扬杭州技师学院陈金伟杭州技师学院滕仙娟宁波技师学院屠剑敏嘉兴技师学院张月强金华市技师学院沈耀星台州技师学院章永华舟山技师学院李增蔚温州技师学院翁曙光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2人)浙江商业技师学院杨晓蝾海宁技师学院徐小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规划财务处(挂综合计划处浙江省人事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浙江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与宣传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人才市场(省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 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 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省继续教育院) 浙江智能制造技师学院 浙江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产管理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政府职能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直属单位 05 领导班子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人员编制 06 所获荣誉
基本信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 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双重领导。
所获荣誉
所获荣誉
2020年2月,为鼓励在世界技能大赛和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参赛办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政府决定:给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记集体一等 功1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公布2016年度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公布2016年度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公布2016年度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名单的通知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科协,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1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浙委办〔2011〕15号)精神,经各地各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省151人才工程联席会议审定,同意范渊等25名同志为2016年度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培养人员,徐利文等97名同志为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容中逵等200名同志为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现予以公布。
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全省联动推进培养体系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浙江省151人才工程(2011?2020)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新一轮五年规划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工程的培养激励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整合培养资源,要注重本地本部门各类人才培养计划与省151人才工程的层次衔接,充分发挥地区、行业部门职能优势,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程深入实施。
二、落实用人单位培养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培养主体作用,确定培养目标,拟制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要把支持培养人员承担重要科研工作、重大课题项目作为重要培养途径,以“出成果、出业绩”为目标导向,加大经费配套支持力度,努力为培养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强化跟踪管理和培养考核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培养人员的跟踪管理和考核工作,既要考核培养人员个人知识水平、业绩能力进展情况,也要考核单位具体培养举措的落实情况,建立考核档案,记录考评结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冬寿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浙政干〔2014〕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冬寿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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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冬寿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14〕51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唐冬寿任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
胡国平任浙江省体育局副局长;
李益敏任浙江省粮食局副局长;
免去徐志宏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高建明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周方根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季鸣的浙江省监察厅驻浙江省审计厅监察专员职务;
免去董国庆的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曲华的浙江省监察厅驻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监察专员职务;
免去钟传厚的浙江省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钱国女的浙江省地质勘查局巡视员职务;
免去吴干冰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巡视员职务;
免去朱红炜的浙江省旅游局巡视员职务;
免去胡继祥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职务;
免去宋东舢的浙江省商务厅副巡视员职务;
免去徐文平的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冯水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浙政干〔2015〕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冯水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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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冯水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15〕14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冯水华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郑瑶任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免去其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
宋越舜任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免去陈龙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裘东耀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陈燕萍的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仉贻泓等任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仉贻泓等任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25
•【字号】浙政干[2013]73号
•【施行日期】2013.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仉贻泓等任职的通知
(浙政干〔2013〕73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仉贻泓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顾浩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试用期一年);
胡明法任浙江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许伟平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毛鹏岳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浙政干〔2021〕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毛鹏岳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毛鹏岳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省政府研究决定:
毛鹏岳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陶建钟任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周世锋、兰建平任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包刚任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
欧阳宏伟任浙江理工大学副校长;
马国进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副校长;
汪洋任浙江音乐学院副院长;
翁文斌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免去高屹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董嘉明的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副院长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葛菲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浙政干[2011]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葛菲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葛菲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11〕16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葛菲任浙江省监察厅驻浙江省教育厅监察专员;
杨援宁任浙江省监察厅驻浙江省民政厅监察专员,免去其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职务;
秦忠任浙江省监察厅驻浙江省财政厅监察专员,免去其浙江省监察厅驻浙江省商务厅监察专员职务;
黄克旭任浙江省监察厅驻浙江省商务厅监察专员;
夏建勇任浙江省监察厅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专员,免去其浙江省教育厅副巡视员职务;
免去赵关君的浙江省监察厅驻浙江省教育厅监察专员职务。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结束——。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王维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王维琳等10人具有主任播音员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新广发[2014]2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王维琳等10人具有主任
播音员资格的通知
(浙新广发〔2014〕224号)
各有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播电视台,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经浙江省主任播音员资格评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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