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精神,加强对行业、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监管,确保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客观、公正。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9日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行为,构建规范有序、评价客观、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是指人力社保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对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业(以下统称为“评价实施单位”)执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方案和考务制度、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过程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对评价实施单位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业特有工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中督导与事后监督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原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浙人社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6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载体建设,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5月13日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进行知识更新的重要载体,是全省重要行业、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提升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示范引领、特色鲜明、注重实效、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全省重要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力社保部门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基地运行管理。
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具体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浙人社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3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浙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12日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支撑创新型省份的技能人才体系,根据《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精神,现就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建立,以八大万亿产业、十大传统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工作室主要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条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公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浙江省+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第六条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1日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四章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政策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或退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切实解决技能人才评价与生产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企业(行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浙人社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75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技工学(院)校:《浙江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浙江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招生办法,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和我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进一步规范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健全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的招生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技工院校招生的自主权,探索与技工院校教育特点相适应的多样化入学录取方式,培养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二、招生组织工作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各级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有条件的技工院校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自主招生。
三、招生宣传各级技校招生办公室要积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各技工院校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教学成果展示、毕业就业推介、招生政策咨询、举办校园开放日活动、印发宣传资料、进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技工院校办学特色和就业情况,指导学生报考技工院校。
四、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产业结构调整自主编制,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厅政策法规处、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社保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为进行监管,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国务院、省政府、人社部等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因收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浙人社发〔2022〕9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9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2.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金申领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2月20日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浙民社〔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社〔2017〕3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进我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月18日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浙江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登记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一)培养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素养;(二)提升社会工作者专业理论水平;(三)增强社会工作者实务能力;(四)建设一支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第五条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浙人社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11日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培养造就“经营管理大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数字经济、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商业经济、运输经济、旅游经济、文化经济、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经济专业人员申报经济专业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正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是聘任正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浙人社发〔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和《关于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1〕319号)精神,为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尽快形成服务企业、服务就业、服务人才的工作机制,实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省人力社保厅制定了《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是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依托,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岗位职业标准为基础,以企业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对职工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的考核鉴定机制。
通过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体系,为企业提供规范化的评价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实现企业职工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相衔接的新型育才机制,更加符合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更好地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6月底前各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推荐10家以上企业(不包括经济较发达县(市)所推荐的5家),作为我省首批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力争在2年内实现技能人才占本企业技能劳动者25%以上的目标。
省人力社保厅将根据企业情况适时进行评估,择优确定100家企业作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省级示范基地”,对上述育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在职业培训经费方面优先给予补贴,优先列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范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浙人社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7月1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四章高研班项目供给第五章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浙财社〔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社〔2018〕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等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实施工作。
三、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浙人社发〔2020〕66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动态调整。
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各项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切实做好对经办人员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经办水平。
在具体经办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省社保中心王晓波,联系电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8日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制定本规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浙人社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7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是指本厅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关系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定全省人力社保改革与发展规划的重大政策措施;(二)起草拟报请省政府同意或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制定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年度重要工作举措;(四)对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决策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厅各业务处室(单位)是重大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调研、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
重大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厅办公室确定承办和执行机构。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评选省“西湖友谊奖”的职责、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和审核签发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证件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将省教育厅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职责以及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4将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地方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
5增加“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两项行政许可。
6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浙人社发〔2014〕143号•【施行日期】201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记录的查询和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7日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记录的查询和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其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记录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社会保险记录的业务经办;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参保对象社会保险记录的使用管理和对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记录的采集与审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保证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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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2]9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
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9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述和监督权,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切实把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作为人力社保系统完善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人力社保系统建设“阳光社保”文化的重要举措,作为人力社保系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探索,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联系。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
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全会精神,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要求,紧扣“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工作主线,以推进阳光政务为主旨,促进社会保险行政程序向透明化转变;以打造阳光管理为重点,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向标准化转变;以构建阳光监督为保障,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多元化转变,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构建更加阳光、更加透明、更加公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和监管体系,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主要坚持以下三方面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把“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作为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的出发点,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手段,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公布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以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群众呼声最强烈的问题为着力点,以更好维护广大群众参保利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新途径,专项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惩防体系,增强人力社保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分类指导,勇于创新。
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的内在规律,按统筹层级、按部门分工、按业务流程,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努力破解社会保障领域改革难题,不断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机制。
(三)主要目标
围绕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提高基金绩效,通过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努力实现三大目标:
1.社会保险行政审批实现“七公开”。
主要社会保险行政审批要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