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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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11804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2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价格协会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1
【实施日期】2011.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4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录机关应当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自行组织培训的,要把初任培训的主要内容纳入培训
范围,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新录用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招录机关应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安排下一批次的培训。
若试用期满尚未参加培训的,试用期顺延,待培训合格后再进行考核,任职定级时间相应顺延。
在报到后一年半内仍未参加培训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二)新录用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原因,不能在试用期内参加培训的,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暂缓试用期满考核。
招录机关应及时安排其参加培训后再进行考核,任职定级时间可以从一年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招录机关要参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有关规定,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做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把握考核等次,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合格等次情形外,《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规定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关情形,也应作为判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依据。
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不合格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
四、新录用公务员有《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导致试用期顺延情形,其任职定级时间计算办法如下: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新录用女性公务员因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以及受到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任职定级时间从顺延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因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等导致试用期顺延的,任职定级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新录用公务员既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取消录用”情形,又有《办法》
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不得取消录用”情形的,一般应在《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情形消除后,由招录机关按录用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录用。
六、凡农村户口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要及时办理农转非手续,进行公务员登记时须提供相应的户口证明。
《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2、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民主测评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