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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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出台
污处设施不正常运转要受重罚
本报讯(记者杨毅松)不少群众对身边的污水厂未能切实担负起污水处理的最后一道关口反映迫切,少数污水处理厂存在偷排甚至谎报设施运行情况。今后,再出现此类问题,环保监管部门就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而手中新增的“尚方宝剑”就是日前刚刚实施的《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这是6月15
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的。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建成并投运(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
对此次涉及到的污水处理厂的具体要求是: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完成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等。同时,污水处理厂运行实行台账式管理。其中日处理污水量、污泥产生量、药品用量、用电量、进出口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等都要明确记录在案。对目前难以处理的污水厂污泥的管理是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严防污泥随意堆放造成二次污染。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除大规模技术更新改造外,要确保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期间日处理水量不低于正常实际处理能力的60%;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天数不低于340天。
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各县级环境监察部门至少每月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各设区市环境监察部门至少每月对市直管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情况检查一次并随机抽查县域内污水处理厂设施的30%。省级环境监察部门每季度对污水处理量5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检查,并随机检查各市、县污水处理厂的10%。
据介绍,污水处理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保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发生故障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未及时上报的;拒报或者谎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总量和超标准排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