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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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基建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制度 编号
版本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CPIHH〔YW〕-02-05
签 发日期
下次评 估时间
起草 人
部门
分管
审核 领导审核










签发 人
是否 修订
解释 部门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计划经营部 综合计划高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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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基建管理办法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 理,有效使用资金,合理安排小型基建项目,保证小型基建 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和子公司 (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3 定义 3.1 小型基建项目:指由公司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为 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办公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 经营性基建(含住宅、文化、科研、培训等用房)项目。 3.2 项目管理单位:指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子公 司和公司组建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临时机构。 4 职责分工 4.1 计划经营部 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小型基 建项目立项、方案审查、招投标、合同管理、实施和竣工决 算审核等管理工作。 4.2 财务产权部 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预 算平衡、资金筹措及拨付,对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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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并参与初步设计审查、招投标、合同 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4.3 安全生产部 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 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参与 设计方案的审查、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 4.4 监察审计部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要求,对项目立项、方案的审 批、项目招标、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 决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审查。 4.5 二级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 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方案设计、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和施工安全、质量、 进度、投资、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 小型基建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5.1 小型基建项目的申报 5.1.1 二级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需小型基建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公司本部小 型基建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由公司计划经营部或成立的临时 机构负责编报。 5.1.2 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建设条件(包括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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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等方面的情况);建设规模(包括建筑 面积、建设标准、主要设备等);建设工期;投资估算等。
5.1.3 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的提交由项目建议书编制单 位于每年 9 月底上报公司计划经营部。
5.2 小型基建项目的审批立项 5.2.1 公司计划经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二级单位上报的 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并将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列入 公司综合计划建议,报公司审查和董事会批准。 5.2.2 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公司综合计划建议,由公司计 划经营部负责对小型基建建议计划进行调整,并下达执行。 5.2.3 小型基建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作调整,项目申 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须调整计划时,由项目申报 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 5.2.3 对于未列入综合计划,但临时决定急需建设的项 目,可根据具体要求上报项目建议书,公司按立项审批程序 单独审批立项,下达专项计划。 6 项目前期工作 6.1 公司小型基建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 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管理单位。 6.2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计划,开展项目的规 划、设计、报建等前期工作。 6.3 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超过 200 平米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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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项目应做出不少于两个及以上的规划方 案和相关投资估算。
6.4 规划方案完成后,由公司计划经营部组织相关部门 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6.5 对于地方主管部门有相应要求的项目,项目管理单 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7 工程设计 7.1 设计工作分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书)和施工图设 计(含工程预算书)两阶段进行。 7.2 工程设计要满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国家 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设计标准,对于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在满足设计规范的同时要符合行业要 求标准。 7.3 概、预算的编制应采用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价格和取 费标准。 8 初步设计审查 8.1 初步设计完成后,由计划经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设 计和概算进行审查。 8.2 对于初步设计提出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根据 修改意见完善设计。 8.3 初步设计的规模或投资不得超过立项批准标准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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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施工图设计阶段要严格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 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提高标准和突破概算。
9 招标管理 9.1 公司对小型基建项目工程的招标管理实行两级管 理,限额以上由公司负责,限额以下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 9.2 公司组织招标的限额: 9.2.1 合同估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土建项目; 9.2.2 合同估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设备; 9.2.3 合同估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费用项目。 9.3 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标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实施细则》执 行。 10 合同管理 10.1 小型基建项目合同实行公司和项目管理单位两级 管理。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合同由公司负责签订,招标限额 以下的项目合同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签订。 10.2 合同中对支付费用的规定 10.2.1 小型基建项目合同的预付款,土建合同不得超过 合同价款的 10%,设备合同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30%。 10.2.2 单项合同金额超过 100 万元,需支付预付款的, 合同中应规定由合同方提交与预付款同等比例的银行履约 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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