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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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5721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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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上)(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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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
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
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
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
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本法关于预防、控
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xx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
14.5%。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20xx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如在
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许多职业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及劳动能力,其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给用人单位、国家和劳动者造成巨大损失,严重
影响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必须强化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法制管理。
1、预防。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必须贯彻于职业病防治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措施。它包括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特别是前期预防,强调从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措施。为此,本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本法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从预防的角度,将职业病危害从源头截断,避免职业病危害的产生。
2、控制。指对工作场所或者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
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消除。是指依靠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其他治理措施,用无毒害材料、工艺代替有毒害材料、工艺,根除工作场所己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二、防治职业病
防治职业病是指预防、治理和治疗。防,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治,首先是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积极治理,其次是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医治、疗养和康复,包括职业健康、职业能力在内的职业素质尽可能的恢复。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是我国新时期职业
卫生工作的核心,是落实“三个代表”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们健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把它列为公民的首要人身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职业卫生工作必须把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放在第一位。
所谓健康,按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是指消除
疾病并实现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好状态。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健康权,是指人们对其生命健康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以及生命健康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是每个劳动者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所谓相关权益,是指与劳动者职业健康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及其相关权利。
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主要有:
1、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健康保护权利;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