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栏目框架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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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栏目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称甲方):驻马店电视台家家通数字频道
乙方(以下称乙方):驻马店市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它适用的法律法规,上述甲、乙双方,就在驻马店电视台家家通数字频道合作制作播出电视栏目一事,达成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出于共同事业的发展,需要,双方自愿达成在驻马店电视台家家通数字频道,长期合作制作电视栏目的意向,确定一种长期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节目制作合作上,双方互为对方提供优先合作条件。
二、双方合作生产一档生活服务类节目《》,该节目以驻马店市九县一区美食文化为主要内容,主要介绍本地餐饮特色,美食小吃,饮食文化等各
方面关于美食的知识和信息。采用外景采访和现场操作等录制手法,以知识性和信息传达为主要特色,打造一档,形式活泼,制作精良,并具有较高收视率的特色节目。
三、电视栏目播出时长为20分钟。
四、栏目播出频率及播出时段:
本栏目每周录制一期,周一首播,每天6遍循环播出,时间为早7:
00—7:20 中午:12:30—12:50 下午:16:30—16:50 晚:18:30—18:50 20:30—20:50 23:00—23:20
五、节目合作时间为一年(以具体开播时间为准),日至年月日。
六、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投入资金,负责实施该栏目的策划、编导、拍摄和后期制作, 并确保所制作节目内容符合行业规定和国家相关法规,如乙方节目不符合宣传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修改或直接停播。
2、对于节目中可能引发的各种纠纷的法律、经济及民事责任,乙方单方面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栏目的播出,保证播出时不漏播,不改动。
2、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制作费用,但以栏目内广告的形势,给乙方作为栏目的制作费用的补偿和创收渠道,每期时间不多于3分钟,包含在20分钟节目时间内,同时保证乙方,拥有在栏目时间内片头、片尾的冠名,协办单位,鸣谢单位等的署名权。
3、甲方应大力支持该栏目在频道内其它时间段的自身宣传。
4、如甲方临时调整节目编排而漏播栏目,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在乙方认可的时段内增补播出,如甲方错播漏播则以乙方与客户方的违约补偿为准,通常为错一补二,漏一补二的补偿原则。
八、利益分配
本栏目创造的所有创收费用(包含广告、贴片广告、栏目冠名、赞助),由甲方占有30%分成,乙方占有70%的分成比例执行,创收费用由乙方管理并负责出具发票,每月月底结算一次,不得超过下月5号。甲方有权审核,栏目创收费用的账户。
九、栏目版权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十、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该栏目的总策划及运作筹备,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不再与第三方,进行同类节目的合作。
一、本栏目有效期内如非不可抗力因素出现,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二、违约责任:
1、
乙方同意若有漏播或错播时,应在相应时段予以补播:漏一补二,错
二。本协议所称漏播”系指乙方所订广告未能播出;错播”系指甲方在播出乙方方广告时发生版本、日期、时段错误。因发生政府行为、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播出临时调整的或者影响正常播出的,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栏目有效期内如非不可抗力因素出现,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
同,先行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三、保密规定
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为双方的商业机密,各方均必须约束其所属工作人员, 不得
将本协议内容或部分内容透露、披露或者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其它
1.本协议履行期间,若任何一方提出变更、修改、补充本协议任何条款时, 均须双
方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对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
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及企业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驻马店电视台家家通数字频道广告单一品牌优惠政策》及《栏目广告价格及
优惠政策》约定之内容与本协议同样有效。
单位名称:(甲方)(章)
单位名称:(甲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定日期: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