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粤人社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现就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
参保人员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经核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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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
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粤人社函[2011]154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
《通知》实施后将妥善解决部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蒋波************省地方税务局戴宏辉************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制定本规程。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基金收益;(四)滞纳金;(五)地方财政拨款;(六)社会捐赠;(七)其他收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粤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6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转移接续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七章待遇管理第八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九章基金管理第十章统计分析第十一章稽核和内控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十三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省属驻穗单位和省政府驻省外办事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其他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粤府办〔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日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精神,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养老体系更加完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家庭赡养等各项权益保障得到全面加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
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
特困老年人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全省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
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
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05.30
•【文号】人社厅函〔2016〕206号
•【施行日期】2016.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6〕20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户籍转移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人社函〔2016〕102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转移及享受待遇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原户籍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后才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均符合在原户籍地参保缴费的条件。
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粤人社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记账利率从2006年7月1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每年1-6月使用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12月使用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定及调整。
三、记账办法(一)记账起止时间。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2006年7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200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开始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之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
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终止计息。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76010d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07.png)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粤劳社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实施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统一理解,减少政策离散性,贯彻落实好96号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过渡期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过渡期后的养老金标准问题。
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过渡期计发办法核发,并参加今后的年度调整。
过渡期后,不再重新核定。
二、关于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临界指数取值问题。
对于选择临界指数按“1”计算的统筹地区,所属参保人按临界工资计算临界指数高于“1”的,可按临界工资计算临界指数。
三、关于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以120;只有2006年7月1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四、关于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问题。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期间以单位员工身份参保,部分期间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实行个人全额缴费期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22日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为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新年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清明节放假1天;(四)劳动节放假1天;(五)端午节放假1天;(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陈志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志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8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志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陈志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个人】陈志荣【当事人-公司】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志荣【被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广东省人社厅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广东省人社厅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中“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第二项第(二)点规定:“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点第3小点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机关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本案中,陈志荣原为公务员,2001年2月从广东省司法厅辞去公职,2017年4月退休,根据上述规定,陈志荣属于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特殊群体,其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以其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粤劳社函[2008]178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商定有关工作分两步推进,第一步(第一阶段)组织广州等12个市按照中山等8个市的模式进行全责征收,第二步(第二阶段)在2009年再进一步研究完善。
按照以上安排,现制定第一阶段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有利于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广东社保转移新规最新政策

广东社保转移新规最新政策相信广东的朋友都在关注着社保的转移规定,现在广东社保转移应该怎么做呢?有什么最新的政策吗?小编为你带来了“广东社保转移”的相关知识,看完你就明白了!广东社保的新规定今年7月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对处置骗保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深圳市人社局官方微信“深圳人社”日前发出提醒:“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严重的要入刑。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是禁止的。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换言之,“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根据《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此外,根据《刑法》相关条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此外,《条例》明确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只要使用了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即“骗保”未遂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自7月1日起,上述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还将面临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述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自由职业,也就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出台最新规定了。
新规里有三项重大改进。
包括非本地市民,可在就业地直接购买医保和养老保险了。
另外外省户籍也可以在广东参加社保,部分人员还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后,直接享受福利!没有本地城镇户籍、又未在企业参保的人员无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政策放宽了!昨日,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4号,以下简称《通知》),从5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页数】2页(P36-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J],
2.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题 [J], 谢霏;夏喆婷;王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J], 无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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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粤劳社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内容之一。
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直接关系着广大参保单位的切身利益,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安全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市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擅自调整缴费比例,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为加快推进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全省缴费比例的基本统一,强化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控,推进“双转移”战略的实施,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办〔2009〕15号)要求,制定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办法》,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各地调整费率要严格遵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对缴费比例申报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做好费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和测算的基础上,经省厅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凡属未经省厅审核同意自行调整费率的地区,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一律不予调剂。
二、要认真做好前期测算工作各地在前期测算工作中要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
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合理设置测算参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粤人社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按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粤劳社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下发后,各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
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确保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适用对象问题(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问题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现户籍(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所在地,按照当地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未参保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则上仍按粤劳社发〔2008〕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间,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6]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1.13【实施日期】2016.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13日以粤人社规〔2016〕1号发布自2016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对外提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的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统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
社保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发放待遇等业务。
上述委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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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8]209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08.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30日粤劳社函〔2008〕20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推动跨地区就业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明确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完善转移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跨统筹地区就业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完善转移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府办公厅《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