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附件3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Green Apple Data Center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年$月"%日铁道部令第&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则.第()#)"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制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条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第()#)$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第()#)/条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第$%&%’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一节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第(%$%$条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人员死亡,&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第二节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第(%(%$条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繁忙干线$%人员死亡-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人及以上"(%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客车中途摘车!辆"%$机车大破&台"’$客车报废&辆或大破!辆"($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二*干线&$人员死亡#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人及以上"!$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客车中途摘车!辆"%$机车大破&台"’$客车报废&辆或大破!辆"($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三*其他线路&$人员死亡#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人及以上"!$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小时"#$客车中途摘车!辆"%$机车大破&台"’$客车报废&辆或大破!辆"($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第!$!$!条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繁忙干线&$人员死亡#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人及以上"!$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双线行车中断#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满!小时"!#机车$车辆脱轨%辆&台’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二$干线+#人员死亡!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人及以上",#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小时"!#机车$车辆脱轨.辆&台’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三$其他线路+#人员死亡!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人及以上",#行车中断满.小时"!#机车$车辆脱轨+*辆&台’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第,#,#!条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人员死亡!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人及以上",#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第三节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第,#!#+条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一!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客车中途摘车"辆&’#机车中破"台&(#客车中破"辆&)#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二!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客车中途摘车"辆&’#机车中破"台&(#客车中破"辆&)#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三!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小时&$#客车中途摘车"辆&’#机车中破"台&(#客车中破"辆&)#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第$#’#$条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一!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小时&)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机车#车辆脱轨$辆%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二#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小时’!"机车#车辆脱轨*辆%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三#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小时’!"机车#车辆脱轨*辆%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第!"$"$条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双线中断满!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第四节险性事故第!"*")条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列车冲突’!"列车脱轨’$"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向占用线接入列车’!"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0$第五节一般事故第+"!")条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1类#2类$1类一般事故31)"调车冲突$1+"调车脱轨$1,"挤道岔$1-"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1!"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1%"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1&"列车分离$&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列车拉铁鞋开车%!’,#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其他0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1%2类一般事故32’#机车故障耽误列车%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0’1车辆燃轴40)1其他配件%2+#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2,#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2-#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2.#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0’1信号设备40)1通信设备%2/#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0’1牵引供电设备4!"#信号供电设备$!%#给水设备&第三章行车事故通报第%’(’)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重大*大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如下,)’发生的月*日*时*分$"’发生的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列车车次*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0’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未判明是否构成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第%’(’"条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主任&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立即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外!应同时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公安处长%)$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分处长*科长+%,$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生活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有关单位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铁路公安派出所-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第($.$(条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铁路局长’有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值班监察+’有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局长及铁道部调度员-同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或值班监察报告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第($.$)条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事故后!按第($.$(条规定!必须在#小时内报告铁道部调度员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第($.$,条铁道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值班处长-值班处长报告运输局局长’安全监察司司长’公安局局长*或值班室+及部长办公室-由部长办公室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安全监察司司长’副司长及部长办公室!并由司长或副司长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第!"#"$条有关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大事故的通话&按’(()*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第!"#")条发生险性及一般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同第!"#" (条内容+/"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报告铁道部调度员+第!"#"0条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同时报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抄送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铁道部调度员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通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第四章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2"#"(条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2号令发布施行的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4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审查批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重大$大事故涉及的两个铁路局%其他有关单位"下同&意见不一致时"各自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险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审查裁决#一般事故由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裁决#涉及本分局两个基层单位时"由分局裁决#第’()(*条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可派员进行调查#第’()(+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局指定的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做好各项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第’()(’条铁路分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分局长或副分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分处长和公安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之前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迅速恢复通车#第’()(,条铁路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局长或副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处长和公安局局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第#$%$&条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后!必须主动汇报事故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第#$%$(条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工务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0$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在+#小时内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1重大’大事故电报2"调查取证材料!必须经调查取证人员确认签字"第#$%$3条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日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0份/"铁路分局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附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日内报铁路局!&份"’铁路局接到分局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对大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对重大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部门"主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日内报送铁道部!+份"’铁道部接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部事故处理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提出处理批复意见#由安监司主稿事故批复文件#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审批’部事故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第,-%-.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含其他单位#下同"有关时#应在/,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说明事故情况及原因’有关局接到电报后#要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发生局应组织有关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出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性质(损失(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意见"#有关方面负责人签认’如意见一致时#由责任单位按本规则处理’如意见不一致时#由事故发生局将事故调查资料及会议纪要连同事故报告报送铁道部!+份")有关局将调查意见及分歧写出事故报告报铁道部!+份"’第,-%-$%条险性事故发生后#由分局长或副分局长!无分局的由铁路局安监室"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分局有关业务分处!安全监察室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由主要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日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份&’然后由分局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件"于事故发生后(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处备案’第)*+*,,条一般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分局报告’分局认为有必要时"应派安全监察室及有关业务分处人员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于-日内处理完毕"将.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0%&报分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分处备案’第)*+*,%条险性及一般事故如确定为他局责任时"由发生局业务处主稿叙明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因"并附原始事故资料一份"经安全监察室会签后"转送责任局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如%+日内未转出"列发生局责任&’责任局应即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者"并按本规则进行处理’第)*+*,#条属于人为破坏性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第五章行车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第一节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第-*,*,条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影响安全成绩"第$%&%’条(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批同意!可由铁路局制定措施办法!暂不执行(技规)中的某些条款"由于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责任事故"确属主观上不能防止的事故!列非责任事故"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定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条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产品第一供应者*工厂#工程#物资供应等部门!下同+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出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因机车构架#车轴#整体车轮#轮箍及车辆大部件如侧架#摇枕断裂!车轴冷断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质量保证期#使用寿命和断口等情况分析断裂原因!判定责任单位"第$%&%.条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路基下沉#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设计标准%但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采石$采矿弃渣$破坏植被%经劝阻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后仍然无效造成铁路设备损坏& (#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融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第*#"#*条在新线或已竣工的工程地段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与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属上述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工程$科研等部门责任事故&第*#"#+条凡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属货运部门失职而造成的%定为货运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如确属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但影响安全成绩&如系托运人自装的车辆%经调查分析%铁路工作人员无法检查发现%由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第*#"#-条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如在运输中由于自轮运转货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列审核检查部门的责任事故#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后!方可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入列车!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编入或同意放行的部门责任$第%&’&(条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单位人员或非铁路正式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营业及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产品"施工"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行车设备!采用非定点厂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行车事故时!列决定采用该产品单位的责任$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施工"维修部门"单位的责任$第%&’&+条凡因人为破坏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在公安部门结案或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破坏原因造成时!可列其他责任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运输行车险性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行车险性事故的处理办法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的叫险性事故。
一、险性事故的范围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1.列车冲突;2.列车脱轨;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4.向占用线接人列车;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11.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二、险性事故的通报发生行车险性事故后,按下列规定通报:1.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
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与重大、大事故报告事项同。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
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
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报告铁道部调度员。
险性及一般事故的通报程序见表4-3。
表4-3行车险性及一般事故通报程序表三、险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险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审查裁处。
2.险性事故发生后,由分局长或副分局长(无分局的由铁路局安监室)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分局有关业务分处、安全监察室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由主要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2份)。
然后由分局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处备案。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 ()#)/条 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 章为准绳*认 真 调 查 分 析*查 明 原 因*分 清 责 任*吸 取 教 训*制 定 对 策 .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应 根 据 事 故 性 质 和 情 节 *予 以 批 评 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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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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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1]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煤炭工业部颁布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煤炭工业部颁布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煤矿铁路运输任务不断增长,这就对煤矿铁路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行车事故的处理,特制订《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二条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
做到: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发挥安全监察部门作用,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2.坚持预防为主,定期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搞好“六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查质量),及时消除隐患;3.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技术设备质量;4.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继续发生。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
事故性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营矿区铁路(包括露天矿铁路)行车系统。
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因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凡属交通肇事,矿外事故,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部。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第五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对行车的影响时间及事故性质,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分为特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30号)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8.28【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
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 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判定和损失认定
• 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
第四十九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 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 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 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 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属设计、制 造、采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采用 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 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 责任。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
事故的,为一般B 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 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救援列车的基本要求第四章救援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培训第五章职责第六章事故救援第七章作业安全第八章救援列车的整备、检修与保养第九章救援列车的设备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十一章其他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救援专用车辆配置表附件二特种物品配置表附件三救援设备、机具配置表附件四救援基地配置表附件五事故救援工作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车事故救援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铁路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行车事故,迅速开通线路,恢复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规定,强化救援意识,实行逐级负责。
行车事故救援中,在统一指挥下,严格纪律,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铁路局应制订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地起复救援方法和技能。
第四条新造、购置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整体救援起复的条件,对不具备救援起复条件设计的机车、车辆,不予批准生产。
在新型机车、车辆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将救援吊索具的设计方案及使用方法,一并交付运用部门。
第五条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铁道部运输局设救援专职管理人员,对铁路局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铁路局应根据管辖区段及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工作。
第七条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
救援列车的增设由铁道部审批;救援列车的调整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部核备。
救援列车的归属和管理,由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八条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救援起重机司机、副司机、救援起重工、救援机械司机和机车钳工、车辆钳工、熔接工等,技术工种的配备及救援列车的定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铁安监[1990]76号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正文:
----------------------------------------------------------------------------------------------------------------------------------------------------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铁安监(1990)76号1990年5月24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经研究,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四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或铁路工厂有关时,应立即(在三日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
修改为“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或铁路工厂有关时,应立即(在二十四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
二、第二十二条“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备案)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进行性能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
……”。
修改为“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核备)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必须在运营线上进行性能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问题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
……”。
三、附件二“人员死亡或重伤”解释中“(包括旅客携带的一米以下享受免费待遇的儿童,……”修改为“(包括旅客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
——结束——。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1]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车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列车碰撞、脱轨、火灾等意外事件。
为了确保铁路运营的安全和顺畅,各国铁路管理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地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一、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当一起铁路行车事故发生时,铁路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紧急处理措施来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和处置事故的需要。
紧急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铁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方能够高效配合,协调处置事故。
2. 抢修信号设备:事故后,信号设备可能会受到损坏,需要立即进行抢修,以便恢复铁路列车的正常运行。
3. 营救被困人员:如果事故导致列车车厢倾覆、车辆间连锁等情况,相关救援人员应立即展开行动,迅速救援被困人员,确保其安全。
4. 组织现场疏导: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引起人员聚集,需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疏导,确保车厢和事故现场周围通畅,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救援和调查。
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为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必须进行严谨的调查和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立事故调查组:铁路管理机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一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专业背景,能够全面、客观地进行事故调查。
2. 采集证据: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和分析事故现场的物证、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相关人员的口述证据等,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3. 分析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人为因素、设备故障、天气因素等,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和共同因素。
4. 追究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涉事人员和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
责任追究可以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甚至刑事责任等。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或者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铁路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均构成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1999年12月25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安监〔1987〕110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
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
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制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1.0.3条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第1.0.4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1.0.5条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1.0.6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第2.1.1条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节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第2.2.1条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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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机车、车辆大、中破范围
一、机车大破范围
1.蒸汽机车
下列各部件之一必须解体修复时:
锅炉、车架、汽缸(煤水车按货车办理)。
2.内燃机车
(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柴油机、转向架。
(2)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3.电力机车
(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主变压器、转向架。
(2)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二、机车中破范围
1.蒸汽机车
下列各部件之一必须更换时:
轮对、滑板托架(煤水车按货车办理)。
2.内燃机车
(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三台牵引电动机、轮对、主发电机、液力变速箱。
(2)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3.电力机车
(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三台牵引电动机、轮对。
(2)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三、客车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外墙、顶板需全部分解,并须更换铁立柱达2/3。
2.需要解体更换中梁。
3.中、侧梁垂直弯曲超过200mm或横向弯曲超过100mm。
4.两根侧梁折损或一根侧梁及两根端梁折损。
5.车底架扭曲,其倾斜度在车底架1m以内超过70mm或全部车底架超过300mm。
6.底体架破损程度较大或火灾事故后严重变形,以及旧杂型客车腐蚀、破损严重,经鉴定无修复价值。
四、车辆大破范围
破损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种弯曲或破损合计够二根(中梁每侧按一根计算)。
2.牵引梁折断二根,或折断一根加上述各梁弯曲或破损一根(贯通式中梁牵引部分按中梁算,非贯通式及无中梁的按牵引梁计算)。
3.货车车体(底架以上部分,以下同)破损或凹凸变形(不包括地板),敞车面积达50%,棚车、冷藏车、罐车、守车面积达30%。
火灾或爆炸烧损计算车体面积时,包括地板在内。
0.8m以下低边车和平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烧损面积达90%(包括端、侧板及地板)。
4.客车、机械冷藏车、发电车车体破损,需施修车棚椽子、侧梁、侧柱、通过台顶棚中梁、车棚内角柱、端柱之任何一项。
5.机械冷藏车、发电车、柴油机、发电机破损任何一项需要大修时。
6.客车、发电车火灾或爆炸内部烧损需要修换的面积达20平方米(包括顶、端、侧、地、门板以及间隔板)。
五、车辆中破范围
破损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根弯曲或破损。
2.牵引梁折断一根(牵引梁定义与大破同)。
3.货车车体破损凹凸变形(不包括地板),敞车面积达25%,棚车、冷藏车、罐车、守车面积达15%。
火灾或爆炸烧损计算车体面积时,包括地板在内。
0.8m以下低边车和平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烧损面积达50%(包括端、侧板及地板)。
4.转向架的侧架、摇枕、均衡梁或轮对破损需要更换任何一项。
5.机械冷藏车、发电车的冷冻机、柴油机、发电机破损任何一项需要段修时。
6.客车、发电车火灾或爆炸内部烧损需要换修的面积达10平方米(包括顶、端、侧、地、门板以及间隔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