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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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⑤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脱轨事故的最大特点是,不论设备是否破损即构成脱轨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前五项分别独立存在,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含只要出现了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情况)后两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脱轨辆数、线别和中断行车时间)才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3 较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达到大破及其以上程度时,则构成调车冲突事故。
注:“人为失职”系指违反规定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放风不彻底、使用简易制动阀不当等。不包括正常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按规定使用非常制动或紧急制动阀等。
(5)调车作业中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一、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和等级(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1 .火灾。

2 .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o3 .丢失 (全部未到或者部份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

4 .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5 .误交付。

6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者顶件运输时。

7 .其他(污染、腐坏等) o(二)行李、包裹事故等级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普通事故三个等级以及事故苗子。

1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 )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达 3 人的;(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 3 万元(不含3 万元)的;(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2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2)物品损失价值 1 万元以上(不含 1 万元)至 3 万元的。

3 .普通事故(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2)物品损失价值 200 元以上(不含 200 元)至 1 万元的。

4 .事故苗子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 (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普通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 200 元(含 200 元)的; (2)被盗在30 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一)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1 .不可抗力;2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 .包装方法或者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者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4 .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 (因铁路责任除外);5 .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者其他自身的过错。

6 二)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1 .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道部令(第32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道部令(第32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一、事故定义铁路货运事故是指在铁路货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人身或财产的不测突发事件。

这些事件可能导致铁路车辆损坏、货物丢失、人员伤亡等后果。

二、事故责任1. 铁路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享有事故责任。

无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身的疏忽、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铁路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果事故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有第三方的参与,第三方也将承担相应责任,但铁路公司仍然需对事故负最终责任。

三、事故处理流程1. 报告事故:一旦发生事故,铁路公司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受影响的车辆和人员信息。

2. 调查事故:铁路公司将指派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这些调查结果将作为进一步处理事故的依据。

3. 救援措施:在事故发生后,铁路公司将立即采取救援措施来保护现场和人员。

必要时,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和医疗服务,确保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4. 赔偿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铁路公司应对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失的程度和相关的保险政策来确定。

5. 事故报告和记录:铁路公司应编写事故报告,并将事故记录保存在案。

这些报告和记录将用于事故的分析和预防。

四、事故预防和安全措施1. 定期检查和维修铁路车辆和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培训员工,提高其事故应对和紧急救援的能力。

3. 加强安全意识,促使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减少事故的可能性。

4. 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和演练,提前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统计和监督1. 铁路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统计和监督机制,定期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进展。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铁路公司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六、事故处理的挑战和改进1.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需要全面的资源和复杂的协调工作,这对铁路公司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铁路公司应不断改进现有的处理机制,提高应对事故的效率和能力。

2. 铁路公司应加强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应对事故处理中的挑战和困难。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
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 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判定和损失认定
• 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
第四十九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 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 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 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 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属设计、制 造、采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采用 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 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 责任。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
事故的,为一般B 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 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铁路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2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4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第5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6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款‎额5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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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 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 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 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其他交通车 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越过警冲标。(4) 违反《技规》279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 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 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 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 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
• 35.“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系指违反 《技规》271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紧急制动 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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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 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 “擅自发车”系指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出站 信号,运转车长未得到发车人员的发车指 示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转车长发 车手信号直接发车。
•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 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 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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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 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 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 体。
•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 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 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 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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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未准备好进路”:
• “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 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 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 一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 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 的一段线路。(3)通过列车时,为该列 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 的一段线路。
• “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未得到车站发车人员 或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而开车。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附则8章40条,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10•【文号】铁运[1994]18号•【施行日期】199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运(1994)18号1994年5月10日)一、条文修改内容第一条第二款中“铁路”改为“承运人”。

第五条第7项“误编”之前增加“误交付、”字样。

第六条第三之2项“500元”改为“1000元”。

“第三章货运事故苗子”标题取消。

原第四、五、六、七、八、九章分别改为第三、四、五、六、七、八章。

第七条全文修改为“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本规则第五条情况但未构成第六条规定货运事故条件的货损货差,其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九条取消第2项,原第“3、4、5、6、7、8、9、10”项分别改为第2、3、4、5、6、7、8、9项。

原第10项中“被盗”二字后增加“、被诈骗的”字样,“铁路运输货物”六字后增加“和钱款”字样。

第十一条第5项“;”前增加“(到站认为承运人有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字样。

第十四条“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修改为“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加盖带有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

第十七条第3项“损失”改为“损坏”,“500元”改为“1000元”。

第二十条第四款第4项“保价金额;”改为“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第三十条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三十四条“一批赔款额”后增加“(含保价货物事故特定条件下补偿的款额)”字样。

两处“500元”均改为“1000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货主”改为“托运人或收货人”。

铁路运输货运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货运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货运事故的处理办法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一、货运事故的分类、分等1.货运事故分为7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5)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6)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科寸,误编、伪编记录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2.货运事故分为下列3等:(1)重大事故:①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②货物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2)大事故:①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②货物损失款额10万以上未满30万元的。

(3)一般事故:①不属于重大、大事故的事故;②货物损失款额在2000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二、货运事故的处理程序铁路货运事故是衡量铁路运输质量的标志,是检验铁路负责运输好坏的一个重要内容。

要以预防为主。

处理事故,也是为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因此,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正确及时,反对推、拖、赖。

处理货运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不搞清责任,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过)。

要讲效率。

查明属于铁路责任的货运事故应及时赔偿,不得因铁路内部责任不清,迟迟不予解决,影响铁路信誉。

对货运重大、大事故,铁路局、分局领导要亲自参加处理,提出有效措施。

货运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铁路货运安全的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应健全货运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的安全工作。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物流管理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铁路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2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4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第5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6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款额5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篇一: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内容解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XX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运营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严重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二)繁忙干线旅客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的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二)旅客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四)旅客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繁忙的铁路干线交通中断24超过小时或其他线路上的铁路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的;(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繁忙的铁路干线交通中断24超过小时或其他线路上的铁路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二)旅客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四)繁忙的铁路干线交通中断6小时以上的;(五)其他线路上的铁路交通中断10小时以上的。

货运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货运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货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有货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等。

三、预案启动条件1.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2. 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3. 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货运安全事故。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应急救援工作。

2. 现场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包括人员救助、伤员救治、财产保护等。

3. 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建议。

4. 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情况。

五、应急响应措施1.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小组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到位,开展救援工作。

2. 人员救助:立即组织救援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3. 财产保护: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4.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5. 信息发布: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六、后期处理1. 事故善后处理:按照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受伤人员给予必要的关爱和补偿。

2. 事故原因分析:总结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应急预案修订:根据事故教训,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附则1. 本预案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旨在提高公司对货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司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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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铁路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2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4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第5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6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款额5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1.不属于重大、大事故的事故;2.货物损失款额在500元以上未满5万元的。

第三章货运事故苗子第7条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损失轻微的货损货差以及一般办理差错,属于货运事故苗子。

货运事故苗子包括:1.零担、集装箱的票货分离;2.零担、集装箱的误运送;3.误交付;4.违反营业办理限制;5.货物损失款额不足500元时;6.误编丢失记录或误编无货记录,自站及时发现并自记录编制之日起7日内发电报纠正时;或被他站发现自收到他站记录之日起3日内发电报纠正时。

第四章记录编制及调查第8条货运记录(《货规》格式十)和普通记录(《货规》格式十一)分为带号码与不带号码两种。

带号码的货运记录每组一式三页,第一页为编制站存查页,第二页为调查页,第三页为货主页。

带号码的普通记录每组一式两页,第一页为编制单位存查页,第二页为证明页,交给接方(包括收货人)。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号码均由铁路局或分局编印掌握。

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只限作抄件或货运员发现事故时报告用。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用纸均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制度。

第9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发现当日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1.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货规》)及其引伸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2.卸车发现施封锁站名或号码与运输票据或封套记载不一致时;3.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集装箱箱体损坏发生货物损失时;4.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或记载被划掉未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人名章,而实际无票据无货物时;5.货物运单、货票上记载的货物重量、件数、价格发生涂改,未按规定加盖戳记时;6.集装货件外部状态损坏,货件散落时;7.托运人组织装车、承运人组织卸车或换装,发生货物损失时;8.托运人自备篷布发生丢失时;9.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件补送或事故货物回送时;10.发生无票据、无标记的货物和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货物移交车站时,以及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第10条编制货运记录要如实记载事故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事故责任的结论。

货运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

事故详细情况栏应记明货车车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状态,事故货件装载位置,损失程度等。

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

车站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货运记录用纸,并按编制日期和号码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

第11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1.发生《管规》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2.事故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3.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4.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要求车站证明交接现状时;5.信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货物发生损坏时;6.依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

第12条编制普通记录要如实记载有关情况。

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

第13条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应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

第14条编制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须加盖站名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其所属单位全称。

记录有涂改时,在涂改处须加盖编制人员的名章。

第15条发站编制的货运记录,由发站负责处理,如确实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可说明理由将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

第16条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下列规定处理:1.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2.他站责任的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页连同有关材料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一批货物中部分货件发生事故时,须拴挂“事故货物标签”(格式一)继运到站。

损坏的货件继运到站前应整修包装。

3.发生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调查页分别按本条第1、2项处理。

事故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货主页留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事故不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但发现站(分局、铁路局)负责明确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17条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包括附有发站和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下列规定处理:1.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他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交收货人。

2.遇附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1)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货主页交收货人,另作抄件留存。

(2)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原记录货主页留存。

重新编制记录的货主页交收货人。

3.到站确认货物损失不足500元时,调查页暂不送查,待赔偿后连同“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格式七)一并送查责任站。

4.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按《货规》第49条4款办理(“事故货物鉴定书”,见格式三)。

鉴定后,将鉴定材料补送责任站。

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不应超过30日,特殊情况除外。

5.货运记录送查后,收货人领取货物时表示无意见,应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6.货运记录送查后,件数不足的货物补送齐全,在向收货人补交时收回记录货主页,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第18条送查的货运记录,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格式四)在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送责任站调查。

第19条货运记录送查时,按下列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和实物:1.使用施封环和铅饼施封的货车、集装箱发生货物被盗丢失,须附封印;2.重新编制的记录,须附他站原记录抄件;3.有站车交接记录的,须附站车交接记录抄件;4.个人物品发生被盗、丢失事故,货票未附物品清单时,须附经过车站检查的现有货件数量和包装特征的清单;5.整零车装载的货物发生事故,需要以运输票据封套、装载清单分析责任时,须附抄件或原件;6.其他有关资料(可按规定后附),如车辆技术状态检查记录、机车火星网检查证明、“事故货物鉴定书”以及事故货件的现场照片等。

一辆货车内多批货物发生事故时,上述资料可附于其中损失最严重的货运记录内,其余记录应在附件栏内注明“封印及某某附件及附于第××号货运记录内送查某某站”。

事故处理程序第20条车站发现货运事故,除编制货运记录外,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找出原因,避免扩大损失。

发生火灾、被盗须及时向铁路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处理。

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事故,应会同车辆段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火灾损失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剧毒、易燃、液化气体泄漏,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分局、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分局。

货运事故速报内容如下:1.事故等级、种类;2.发现事故的时间、地点;3.货物发站、车站、品名、承运日期;4.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金额;5.事故概要;6.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拍发事故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物事故速报”字样,1至6项加括弧作为各项代号。

发现重大、大事故后,在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前应立即用电话逐级报告,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铁路局应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21条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包括自站编制的记录)、货运事故速报和查询文电后,核对记录和附件是否齐全、正确,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编号登记于“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而影响事故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2.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转寄应寄送的车站,并抄知误寄站。

3.属于自站责任的,一般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自站发生的自发生之日起,以下同)由车站在10日内以“货运事故报告表”(格式五)报主管分局和铁路局;重大、大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由车站在15日内以正式文件连同全部调查材料报主管分局,抄报主管铁路局。

以上事故同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答复送查站,通知到站和到局(一般事故通知到达分局)。

对已明确为自站责任,但还需要向有关单位索取补充材料,了解货物损失、下落或到达交付情况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或拍发电报查询,不得将记录寄出。

4.属于他站责任的,以“货运事故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7日内将全部调查材料送责任站,并抄知到站和有关单位。

重大、大事故要抄报主管分局、铁路局。

5.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3项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

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

6.涉及托运人责任的,应取得托运人盖有公章的书面承责证明,并将其原件转交到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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