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表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外聘律师作为一种雇佣形式,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其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的管理。
三、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义务:- 为外聘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资源;- 落实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按时支付;-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护外聘律师的权益;- 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采纳。
2. 外聘律师的职责:- 忠实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提供详尽、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1. 合同签订:- 公司与外聘律师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薪酬标准、工作内容、保密义务等内容。
2. 合同解除:- 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时,合同自然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五、工作方式和成果评估1. 工作方式:- 外聘律师可在公司内部工作或远程工作,具体工作方式由双方商定;-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按时上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2. 成果评估:- 公司将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 外聘律师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六、费用支付1. 费用标准:- 公司与外聘律师约定费用标准,包括工时费用、项目报酬等;- 外聘律师应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
2. 支付方式:- 公司应按时支付外聘律师的费用;- 双方可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七、保密义务1. 外聘律师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2.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并保护其权益;3. 合同解除后,外聘律师应将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归还或销毁。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借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规范并强化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在实际业务中,需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合作,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办法旨在规定与律所合作的具体程序与要求,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公司与律所合作时对外礼聘律师的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礼聘律所的律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技能、经验、声誉、职业道德等方面均符合相应标准。
第二章礼聘律师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本公司在选择律所时,应当根据律所的大小、经验、专业性、声誉、服务水平、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并选择具备资格且能够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律所。
第六条与律所合作前,应当签订《外聘律师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保密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协议变更、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简历、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律所是否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核实律师履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确认后,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律师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与律所合作过程中,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其它与律师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律所应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保证提供的服务具备高品质、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支付服务费用,并与律所签订发票,保护律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明确各部门、人员履行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通报业务信息,并根据业务需要,在律所的匡助下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诉讼、仲裁等服务,以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律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应作为律所与本公司合作的主要依据。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外聘律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外聘律师的管理。
具体涉及管理权限、聘用条件和程序、评价与考核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根据学院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学院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诉讼、仲裁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别监督的原则。
外聘律师工作由学院统一管理,各部门在和外聘律师配合过程中出现任何疑问、建议或意见,均应上报学院统一解决和安排。
(二)公开、公正、自由、择优的原则。
除因保密需要外,外聘律师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方式,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学院办公室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
(二)根据申请和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
(三)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四)法律服务协议的审查、签订等按照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账单,办理付款流程。
(六)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学院办公室的邀请,参加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二)对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学院办公室。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办公室需聘用律师的,应填写《聘用律师申请表》(表格样式见附件3)报学院领导审核。
第三章管理权限第七条学院对外聘律师实行备案管理。
学院聘请外聘律师须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在集团外聘律师事务所入库名单中选择,备案报告应附拟聘用的律师的简历(见附件4《XX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简历表》)、与律师事务所拟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文本。
第八条学院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汇总所管理外聘律师情况,并报送上年度《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5)。
第四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为学院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在集团公司律师事务所入库名单中选择。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在特定需要时,为解决一定法律事务而按合同方式外聘的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坚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外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聘请单位应当依法对其赋予授权,明确聘期、聘用事务、酬金待遇等合同条款。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条件和资格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资格,拥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业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无不良的法律职业记录;(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外聘律师的聘任应当依法向律师协会申请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外聘律师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获得聘请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对象、材料和信息;(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接受委托人的案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四)依法获得应得的酬金待遇。
第九条外聘律师有以下义务:(一)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承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三)保守聘请单位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四)按时履行聘约,积极参与合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条外聘律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外聘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聘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外聘律师的职责、权限和权益,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应当自觉遵守聘约,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聘请单位的委托事项要保持忠诚、独立、保密。
第十三条聘请单位应当对外聘律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评估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和能力。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已审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根据《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三年法务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外聘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受公司聘用,为公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是外聘律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法务负责人负责各自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外聘律师情况上报公司法务办。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第六条根据公司需要,协助公司健全或完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应公司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第九条为公司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章、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第十条必要情况下,应公司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第十一条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发表有关法律事务申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
第十二条提供与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最新资讯,并向公司通报最新行业法制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诉讼、仲裁、资信调查等等。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外聘律师必须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费用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必须在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办有权随时了解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如外聘律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尽职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务办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造成损失的应依约追究其责任。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聘用外部律师的管理工作,保证外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指各公司在处理与生产、经营和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时,为弥补内部法务力量的不足,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聘请的依法有资格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根据聘用期限、聘用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个案代理律师三大类。
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监督指导、择优选聘、节省费用、控制成本、全程监督、动态考评的原则,着力提高诉讼案件代理效益,切实增强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包括建设集团、房产集团和各子公司的外聘律师工作。
第二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是外聘律师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聘用和管理。
建设集团、房产集团和各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的,应当报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备案。
第七条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建立并发布合格外聘律师名录;(二)选择、推荐和联络外聘律师;(三)下属公司外聘律师的备案;(四)签订或审核法律服务协议;(五)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服务工作;(六)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监督和评价;(七)对公司外聘律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管理。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是公司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其任务是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公司应与其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条各公司拟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应聘前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二)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三)为当地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已经为公司成功处理案件两件以上;(五)与公司无利益冲突。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聘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以下简称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准入,动态管理;(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四)强化监督,质量考评。
第四条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公司各级法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律师选聘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中需要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机构可建议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聘用律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管理的制度规定:(二)制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建立、管理、维护公司二级律师库;(四)组织公司机关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五)指导、检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二)配合开展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三)组织选聘本单位外聘律师,根据选聘结果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督促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四)检查、监督、评价本单位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2023修正版《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外聘律师的工作,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本文档制定了外聘律师的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是指由公司或组织雇佣的非全职律师,他们通常以委托合同的形式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外聘律师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忠诚和守信:外聘律师应对委托人忠诚并保持保密,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和法律事务。
2. 独立和客观:外聘律师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受外部压力和利益影响。
3. 专业和负责:外聘律师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尽力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协作和沟通: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合作,及时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培训和指导。
三、外聘律师的管理与约定1. 外聘律师的选拔和签约1. 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律师资历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外聘律师。
2. 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报酬、工作内容、保密条款等具体约定。
2. 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1. 公司向外聘律师指派具体的工作任务,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
2. 外聘律师应按时完成工作,并根据工作质量、效率和客户反馈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3. 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1. 外聘律师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和办案文件等。
2. 外聘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和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4. 工作报告和沟通1. 外聘律师应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进展、风险提示和建议等。
2. 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部门沟通和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培训。
5. 合作终止和纠纷解决1. 双方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后外聘律师应尽快移交工作和资料。
2. 若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1.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特殊案件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聘律师进行特别约定。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纷的;(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备案管理包括聘用备案管理和评价备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备案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聘用备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与外聘律师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利益,提高法律
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聘
第三条选聘原则
1. 外聘律师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 公司应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律师的选聘。
第四条选聘程序
1. 公司需经过内部评审确定需求,拟定律师选聘方案。
2.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律师参与评标。
3. 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最终选聘结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权利
1. 外聘律师有权依法开展相关律师服务。
2. 外聘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义务
1. 外聘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
2. 外聘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监督与评价
第七条监督
公司应定期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合规性。
第八条评价
1. 公司应建立外聘律师绩效评价机制,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2. 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外聘律师的服务范围或终止合作。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变更与解释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拔与任用第一节选拔条件外聘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资格;2. 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 无涉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节选拔程序1. 公司将发布外聘律师招聘信息,律师可通过简历及相关证件向公司申请;2. 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面试;3. 面试合格的律师将被纳入候选名单,并进行背景调查;4. 符合公司要求及条件的律师将被正式聘用。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权利1. 外聘律师享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利;2. 外聘律师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法律意见,并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3. 外聘律师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第二节义务1. 外聘律师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 外聘律师必须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3. 外聘律师应当秉承诚信、专业、保密等职业道德原则。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绩效考核与奖惩第一节绩效考核1. 公司将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案件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绩效考核;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决定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1. 对于表现优异的外聘律师,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奖金、晋升等;2.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工作迟缓等行为的外聘律师,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如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外聘律师费用公司将与外聘律师签订费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费用支付方式及金额。
第二节临时聘用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外聘律师进行特定工作。
第六章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敬请阅读并遵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外聘律师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和所属单位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的派出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原则上应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因办理特殊业务确需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经批准可以聘请经司法行政部门等级的职业律师。
第四条需要聘用社会律师的特殊业务主要指以下情况:(一)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办理的业务;(二)重大或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三)涉外法律事务;(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级等知识产权业务(五)其他特殊业务第五条公司法律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统一归口负责社会律师的聘用管理用作。
第六条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涉及特殊业务,认为应当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法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批准后聘用.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可建议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聘用律师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和所属单位的业务需要,结合有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建立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备选库。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原则上只能在公司规定的备选库中选择.因特殊业务需要,在备选库中没有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填写《公司聘用社会律师申请单》,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将申请单提交公司法律部门.第十条公司法律部门收到申请单后,应及时开展律师选聘工作.法律部门选聘律师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申请部门或单位的代表参加选聘。
第十一条选聘律师应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综合衡量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选择服务优质、报价公道、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和良好业绩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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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外聘律师:(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二)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三)重大疑难项目投资、合同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四)商务惯例需要的;(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四条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外聘律师从事常年法律服务的,应在法律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期限,并进行年度轮换。
第五条新组建企业成立一年内,可以使用外聘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同时应尽快完成本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管理”主要包括: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聘用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及程序、评价与考核等内容。
第七条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外聘律师工作按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分、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各分、子公司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外聘律师管理。
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系统各企业承担法律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归口外聘律师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545-2017 国家电网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其选派的律师(以下统称“外聘律师”)作用,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包括对外聘律师的计划管理、选聘、使用、绩效考评和对公司各级单位外聘律师相关工作的监督考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全资单位的境内业务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控股单位及集体企业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应遵循“严格、专业、择优”管理原则,实行“统筹配置、归口指导、属地管理、规范准入、绩效考评、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外聘律师在委托合同约定年度内为委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提供的法律服务,如特定法律事项研究、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为资产收购、处置等特定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一)按照法律政策或行业惯例,需由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二)拟外聘律师具备本单位确需且不具备的影响力等社会资源的;(三)本单位无相应法律资源的;(四)其他确需外聘律师的。
第七条公司实行公司外聘律师库(以下简称“外聘律师库”)名录管理制度和常年法律顾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外聘律师库中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年度计划管理;(三)组织建立并运维统一外聘律师库;(四)组织建立公司系统外聘律师评价体系;(五)组织制定外聘律师服务统一合同文本;(六)组织选聘总部部门和分部外聘律师;(七)组织总部部门和分部外聘律师合同签订、履行及绩效评价;(八)统筹配置公司系统外聘律师资源,指导省公司级单位与业务领域具有优势和一定影响力的外聘律师建立服务联系;(九)牵头与国际、国内及相关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权威的法律团队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机制;(十)组织监督考核下属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农商行外聘律师实施细则
附件农商行(农信社)外聘律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农商行(农信社)法律事务工作体系,规外部律师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农商行(农信社)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外聘律师暂行办法》,结合农商行(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农商行(农信社)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农商行(农信社)提供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调解、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文件的起草等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农商行(农信社)聘请的外部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委托律师。
(一)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农商行(农信社)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委托协议,在协议期限,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农商行(农信社)提供协议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二)专项委托律师是指农商行(农信社)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为农商行(农信社)办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外聘律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选聘、兼顾发展原则。
农商行(农信社)应将近期需求与长远发展相结合,根据业务需要,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应予以聘用,部法律事务岗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二)公开公平、审核把关原则。
农商行(农信社)应公开透明地开展外聘律师工作,并设定统一标准,择优选聘,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应严格审核把关律师事务所及选派律师的资质,确保工作的质量与成效。
(三)平等自愿、合同管理原则。
农商行(农信社)与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作的规与科学性。
第五条农商行(农信社)外聘律师工作主要由法律事务部统筹管理,具体包括外聘律师的沟通联络、聘用、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等。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商行(农信社)各部门及辖属各分支机构(含各农商行(农信社)各级支行、营业部、“三农” 贷款专营中心、分社、储蓄所,以下统称“农商行(农信社)各级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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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
用律
师简
历(可附页)
备案单位法务部门意见
备案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二级单位法务部门意见
二级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集团公司法务部门意见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意见
附表4
天津食品集团常年法律顾问评价表
填写单位:(盖章)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属律师事务所
服务期
年月 日至年月 日
类别
评价项目
评价分数
接受委托后,按协议约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及时调查取证,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按时参与诉讼、申请执行、按时完成尽职报告等(50分)
及时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15分)
是否满意专项法律服务结果(25分)
合计:100分
对外聘律师服务评价小结(可附页)
评价部门:评价人:
附表1
天津食品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审批表
送审单位(盖章):年月日
拟聘用律师姓名
性别
年龄
拟聘用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
专业特长
学历
年服务费
是否曾经为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
聘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主要服务内容(可附页)
拟聘
用律
师简历(可附页)
送审单位法务部门意见
送审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二级企业法务部门意见
二级企业分管领导意见
合计:100分
对外聘律师服务评价小结(可附页)
评价部门:评价人:
附表5
天津食品集团专项法律服务评价表
填写单位:(盖章)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属律师事务所
类别
评价项目
评价分数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与企业委托代理范围、内容、费用等进行充分沟通,签订正式服务协议,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出具税务部门的收费票据(10分)
集团公司法务部门意见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意见
附表2
天津食品集团专项法律服务审批表
送审单位(盖章):年月日
拟聘用律师姓名
温国彪
性别
年龄
拟聘用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
专业特长
学历
服务费
是否曾经为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
聘期(一审、二审、执行、仲裁)
专项服务内容(可附页)
拟聘
用律
师简历(可附页)
送审单位法务部门意见
送审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二级企业法务部门意见
二级企业分管领导意见
集团公司法务部门意见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意见
附表3
天津食品集团专项法律服务备案表
备案单位(盖章):年月日
拟聘用律师姓名
性别
年龄
拟聘用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
专业特长
学历
服务费
是否曾经为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
聘期(一审、二审、执行、仲裁、尽调等)担任来自常年法
律
顾
问
与企业委托代理范围、内容、费用等进行充分沟通,签订正式服务协议,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出具税务部门的收费票据(15分)
接受委托后,按协议约定提供法律服务(15分)
三项法律审核的效率与效果(35分)
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参加非诉活动是否尽职尽责(20分)
参与企业相关普法教育活动、培训工作(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