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世界心理服务技术指导中心招聘公告.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海南省三亚市社会心理服务技术指导

中心招聘公告

一、三亚市社会心理服务技术指导中心简介

三亚市社会心理服务技术指导中心,是经三亚市政府同意,依托三亚中心医院、市皮肤性病与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和市健康教育所等部门成立的心理服务中心。中心主要承担全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专业性工作,包括心理服务相关的专业性工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健康教育宣传,人员培训,起草相关专业标准,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见附件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需要的其他具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失信被执行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四、报名时间、地点、材料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2.报名时间:2019年11月11日8:00至2019年11月13日17:30。

3.报名地点:三亚中心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楼五楼公共卫生科

4.联系电话:186*********

5.现场报名提交材料:

①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聘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②《三亚市社会心理服务技术指导中心2019年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表,表中“报名人签名”处必须手工签名);

③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色照片;

④有相关工作经历者,提供有关证明;

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xlcx/lscx.jsp)打印的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⑦应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6.报名要求

①报名人员所填报名登记表内容和提供的证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岗位所需条件,否则取消报名或聘用资格。

②每名应聘人员在此次招聘中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③请应聘人员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五、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公示,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程。

六、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根据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名单及体检有关事项将在三亚中心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网站上公布。

七、体检

入围体检人员自动放弃或经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面试综合成绩排名由高至低依次递补。体检要求在三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公示、聘用

根据面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三亚中心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九、被聘用的人员将与三亚市社会心理服务技术指导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明确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十、纪律要求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对违反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三亚市社会心理服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发布日期:2000-10-25

执行日期:2000-1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税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农垦系统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省农垦系统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帐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第六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接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确认缴人数,依率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按统筹级次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明细情况;催缴社会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核算和

管理;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银行应当将征收机关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征收机关、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等单位须建立严格的收入对帐制度,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十条征收机关依据经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依率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后1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缴纳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