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督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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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标准风力发电厂环保监督技术标准

2013——发布2013——实施—————————————————————————

**********公司发布

目录

前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总则 (5)

4 术语和定义 (5)

5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范围 (6)

6 风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标准 (6)

7 环保设施技术监督标准 (7)

8 环境监测管理 (8)

9 环保技术监督指标 (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环保监督应具备的资料 (9)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环保指标计算说明 (10)

附录 C 环保技术监督总结 (11)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各类污染物控制标准及监测规定 (12)

前言

本标准是在总结风力发电厂环保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环保设备监督和重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编写。

本标准遵守和执行了目前国家、行业最新技术规程、标准,内蒙古鲁能风电相关环保监督制度。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桑逢文

本标准审定人:张延运

本标准批准人:郑秀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相关内容、措施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随着国家污染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日趋严格,不断对一些环境监测标准、制度进行修订,本标准在制定中引用了下述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369 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8599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DL/T 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L/T 5046-1995 《火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DL/T 938 《火电厂排水水质分析方法》

3 总则

3.1 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的技术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3.2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任务是实现风电厂建设项目在初期可研阶段、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及环保设施在设计、选型、监造、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改造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3.3 风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的目的是以环保设施和污染排放等为对象,以环保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从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3.4 环境保护监督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

4 术语和定义

4.1 环保设施

是指污水处理设备。

4.2 环保设施投运率

是指环保设施实际正常运行的小时数占应运行小时数的百分比。

4.3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对风厂全方位的调查、分析,原材料、工艺、设备、管理、控制、产品及其原因,针对性地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并持续改进的过程。

4.4 三同时

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范围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即在项目(系统)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试生产以及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对影响发电、配电设备以及系统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及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使油、水等资源消耗达到较合理的水平,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建设项目及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具体范围:

5.1 基建工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5.2 原材料。

5.3 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5.4 各种噪声治理装置。

5.5 生活垃圾、生产废弃物处置。

5.6 辐射管理。

6 风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标准

6.1 风电厂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6.2 基建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新建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水土保持方案论证。预测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确定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6.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4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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