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委托加工的存货收回后成本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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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委托加工的存货收回后成本的确定
【案例】
我公司本月发出材料一批给某加工厂代为加工,材料价款15000元,支付加工费3000元,所发材料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消费税税率10%。请问:
(1)收回后直接出售或者用于加工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2)收回后用于加工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1)借:委托加工物资15000
贷:原材料15000
组价=(15000+3000)/(1-10%)=20000(元)
消费税=20000×10%=2000(元)
增值税=3000×17%=51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贷:银行存款 5510
借:原材料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0000
(2)借:委托加工物资15000
贷:原材料15000
组价=(15000+3000)/(1-10%)=20000(元)
消费税=20000×10%=2000(元)
增值税=3000×17%=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