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机房距离规范及通风换气次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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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制冷和供热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m,与配电柜的距离不小于;
2机组与机组或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3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或低温发生器长度的维修距离;
4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小于1m;
5机房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4.5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
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可为。
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事件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
表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换热器间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13.3.7 各种设备的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如设计不明确时不应小于,辅助的操作通道净距不应小于。
《热网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10.2.3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个机组基础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电动机容量小于等于55kW时,不应小于;
2)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应小于。
2 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应留有大于水泵机组宽度加的通道。
3 相邻两个机组突出部分的净距以及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并不应小于;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应小于。
4 中继泵站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5 水泵基础应高出站内地坪以上。
10.3.5水泵基础高出地面不应小于;水泵基础之间、水泵基础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当地方狭窄,且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0kW或进水管管径不大于100mm时,两台水泵可做联合基础,机组之间突出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但两台以上水泵不得做联合基础。
灰堆距离锅炉房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0m。
锅炉房鼓、引风机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机械过滤器、钠离子交换器、连续或定期排污扩容器、除氧水箱等设备的突出部位之间的净距离一般不应小于,水泵基础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分汽缸、集水缸、水箱等设备前面应考虑有供操作、更换阀件用的空间,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7.8.3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2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
6.5.8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舒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次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2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表6.5.8所列的数值。
15.3.7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对于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12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换气量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9.0.2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离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0.3.17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
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确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条: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3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
和半地下室;
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2 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5m,弯头不宜超过4个(强制排烟式除外);
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