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第5部分清分结算规则-北京市地方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T1165.5—2017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5部分:清分结算规则

Network toll collection system for toll highway

Part 5:B rule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2017-XX-XX发布2017-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1)

3.2 (1)

3.3 (1)

3.4 (1)

3.5 (1)

4 缩略语 (2)

5 业务逻辑 (2)

6 清分结算原则 (2)

7 清分规则 (2)

7.1 交易记账 (2)

7.2 争议处理 (3)

7.3 清分处理 (4)

8 结算管理 (4)

9 名单管理 (4)

9.1 状态名单管理 (4)

9.2 白名单管理 (5)

参考文献 (6)

前言

DB11/T 1165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系统构成及硬件技术要求;

——第2部分:基础数据元和编码规则;

——第3部分:收费系统介质技术要求与数据格式;

——第4部分:拆分结算规则;

——第5部分:清分结算规则;

——第6部分:数据通讯接口;

——第7部分:数据库设计;

——第8部分:信息安全;

——第9部分:应用软件技术要求。

本部分为DB11/T 1165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的起草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5部分:清分结算规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范了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清分结算业务总体框架、清分结算原则、清分规则、电子参数管理规则和结算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新建、改建或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610—2006/ISO/TS 14904 :2002 《道路运输与交通信息技术电子收费(EFC)参与方之间信息交互接口的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参与方[1] operator

参与到整个电子收费运营的单位或实体。

3.2

清分 clearing

统计各参与方应收/付款金额并与相关参与方核对数据操作的过程。

3.3

清分方 clearing operator

执行清分操作的单位或实体。

3.4

清分日 clearing date

清分方对原始交易进行清分处理的日期。又称为T日。

3.5

争议交易 dispute transaction

收费系统不是在线交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重复数据、TAC验证失败、用户状态更新不及时等情况,进而导致服务提供方要求发行方按交易信息划拨服务费,但发行方拒绝支付的情况。出现此类情况的交易称为争议交易。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TAC:交易认证码(Transaction Authorization Cryporgram)

5 业务逻辑

本部分描述收费总中心与清分方之间总体业务框架。二者之间的业务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清分结算业务关系图

6 清分结算原则

在联网收费系统中,联网收费交易的清分与结算遵循如下原则:

a)根据北京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收费

公路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按同一标准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b)确定公平合理的清分与结算规则,按同一标准计算各收费公路投资主体的应得收益;

c)确立统一的清分与结算模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清分与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d)清分范围是所有记账成功的交易、争议支付和争议拒付的交易。

e)不能重复清分,清分的结果不能修改。

7 清分规则

7.1 交易记账

a) 收费总中心定时向清分方发送原始交易。

b) 发行方负责对接收到的原始交易进行记账处理,包括对交易的认证及确认是否可以从用户账户中扣除通行费。

c) 清分方负责将发行方的记账结果转发给收费总中心。记账结果分为两类:确认付款或争议交易。记账结果信息包与原始交易包一一对应。

确认付款的交易状态为最终状态,不会发生变化;争议交易处理参见7.2。

7.2 争议处理

争议的主要类型[2]:

争议处理遵循以下规则和过程:

a) 争议交易由清分方负责协调处理。生成的结果由清分方输入,产生报表由收费总中心和发行方盖章确认。

b) 经过各方确认后的争议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所处理的交易最终被确定为确认付款或拒付(坏帐)状态,不会再发生变化。

c) 清分方将处理结果发送给收费总中心。

d) 收费总中心根据争议处理结果将相关交易的状态设置为确认应收或坏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