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情说的产生以及代表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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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情说
“移情说”诞生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最早把“移情”作为一种美学观念提出来的是德国美学家费舍尔父子。父亲弗列德里希·费舍尔把移情作用称为“审美的象征作用”,说这种作用就是“对象的人化”。他把这种象征作用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神话和宗教迷信所用的象征作用;第二级是寓言所用的象征作用;第三级是审美活动中的象征作用。劳伯特·费舍尔把这种“审美的象征作用”改称为“移情作用”,意思为“把情感渗进去”。他们认为,我们对周围世界的审美观照,是情感的自发的外射作用。这就是说,审美观照不是主体面对客体的感受活动,而是外射活动,即把自己的心灵的感情投射到我们的眼睛所感知到的人物和事物中去。“它不是感受,而是移情。外射的动作是紧接着知觉而来的,并且把我们的人格融合到对象中去,因此,它不可能被说成是一种联想或回忆。在这种情况下,光线和颜色,看起来不是欢快的,就是悲哀的。当移情完成时,我们自己的人格就与对象完全融合一致了。”
当然,把移情说提高到科学形态的是活跃于本世纪初德国的心理学家、美学家立普斯。人们把美学上的移情说比作生物学中的进化论,把立普斯比作达尔文。在一般德国美学家看,移情说是美学上的最基本的原则,差不多一切美学上的问题都可以拿它来解答。他从以下三方面界定了审美的移情作用的特征。第一,审美的对象不是对象的存在或实体而是体现一种受到主体灌注生命的有力量能活动的形象,因此它不是和主体对立的对象。第二,审美的主体不是日常的“实用的自我”而是“观照的自我”,只在对象里生活着的自我,因此它也不是和对象对立的主体。第三,就主体和对象的关系来说,它不是一般知觉中对象在主体心中产生一个印象或观念那种对立的关系,而是主体就生活在对象里,对象就从主体受到“生命灌注”那种统一的关系。因此,对象的形式就表现了人的生命、思想和情感,一个美的事物形式就是一种精神内容的象征。
移情说在其他国家也很流行,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文艺批评家浮龙·李,法国的美学家巴希,中国的朱光潜、童庆炳、黄书雄等。
移情在西方的产生及特点:
西方的“移情说”是近代西方美学中具有巨大影响的理论,移情美学盛行于19世纪后半期的欧洲,移情理论是指人们在观照外界事物时,设身处在事物的境地,把原来没有生命的东西看成是有生命的东西,仿佛它也有感觉、思想、情感、意志和活动。同时,人自身也受到对事物的这种错觉的影响,和事物发生共鸣。移情论认为事物本身没有情感,物之所以看上去有情感,是由于人对对象作人格化的观照,是自己的情感的外射,是一种客观化的自我享受。
立普斯说:“审美欣赏的‘对象’是一个问题,审美欣赏的原因是另一个问题。美的事物的感性形状当然是审美欣赏的对象,但当然不是审美欣赏的原因。勿宁说,审美欣赏的原因就在我自己,或自我,也就是‘看到’‘对立的’对象而感到欢乐或愉快的自我。”①立普斯强调在进行审美观照时,审美主体所欣赏并为之触动的不是客观的对象,而是自我的情感。立普斯说:“移情作用就是这
里所确定的一种事实:对象就是我自己,根据这一标志,我的这种自我就是对象。也就是说,自我和对象的对立消失了,或者说,并不曾存在。”由此分析可知,在审美享受的瞬间,主体把自我的情感移入到与自我不同的对象中去,并且在对象中玩味自我本身。在这个过程中被审美欣赏的对象实际上就是那个自我,对象不过是对象化了的自我。移情说的主体不是与对象对立的、实用的自我,而是在对象里生活着的观照的自我。在审美移情的瞬间,人的主体交给了外物,得到了自由和解脱。这从对象里面发现、观照自我。这又有夸大主观的嫌疑。
西方移情论强调由主体移向客体,突出的是主体的作用。
移情说的指出与研究:
德国启蒙运动时期的J.G.赫尔德(1744~1803)指出:美是在艺术对象和自然对象中生命和人格的表现。1873年,菲舍尔在《论视觉形式感》文中根据其父F.菲舍尔的观点说明,没有不含内容的形式,那些没有自身灵魂的形式,必定会表现出观赏者把自己的情感转移上去的偶然作用所赋予它们的精神内容。他认为主体和对象的这种契合是情感和观念作用的结果。德国的K.格罗斯(1861~1946)从心理学的生物进化论观点出发对审美发生学进行了研究,他从生理学观点把移情看作一种内模仿。他在《动物的游戏》一书中举例说明,人在观看赛马时只能在内心里模仿马的跑动,这种内在的模仿产生的快感就是审美感受,带有游戏的性质。他把游戏看作审美欣赏的起源,认为审美体验的核心是内模仿活动,这是产生移情的根源。英国美学家V.李(1856~1935)在1897年发表的《美与丑》一文中,也提出了移情的概念。她指出,艺术创造虽然有多种动机,但它们的共同原则都是“趋向美而回避丑”。那么,是什么使形式显出美或丑呢?美的事物使我们把自身的活动投射到该事物中,其形象中加有我们自身的体验,而丑的事物则使我们的活动和生命受到挫折和阻碍。因此,人们对自己活动的体验是产生美感的必要条件。她把移情现象理解为自身对经验的反省,认为移情作用是长期的观念、情绪和意识积累而形成的心理过程。
移情区四种类型:
李普斯以移情原理为中心,在他的《美学》一书中对审美经验作了系统的论述。他指出,美的价值是一种客观化的自我价值感,移情是审美欣赏的基本前提。他把移情区分为 4种类型①一般的统觉移情,给普通对象的形式以生命,使线条转化成一种运动或伸延。②经验的或自然的移情,使自然对象拟人化,如风在咆哮、树叶在低语。③氛围移情,使色彩富于性格特征,使音乐富于表现力。④生物感性表现的移情,把人们的外貌作为他们内心生命的表征,使人的音容笑貌充满意蕴。在同期发表的《移情、内模仿和器官感觉》一文中,他指出:审美的享受不是对于对象的享用,而是自我享受,是在自身之内体验到的直接价值感。这种审美体验是产生于自我的,而与被感知到的形象相吻合。所以,它既不是自我本身,也不是对象本身,而是自我体验的对象形象,形象与自我是互相交融、互相渗透的。在这里享受的自我与观赏的对象是同一的,这是移情现象的基础。在审美观照中,对象的活动使人唤起了一种自我的意向,但是它又消融在全神灌注的观照中,为对象的活动所取代,由此使人获得了相应的满足。其心理机制并非观念的联想,而是由内模仿和运动感的中介作用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