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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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行政主体的种类在治理体系中,行政主体是指负责管理和实施行政事务的组织机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主体种类和结构各不相同,但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在国家政府体系中起着决策、管理和领导的作用。

在一些国家,中央行政主体通常是总统、国务院或类似的机构。

中央行政主体负责制定国家政策、制定法律法规以及监督和管理地方行政主体的工作。

2.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中央行政主体下属的具体行政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地方行政事务。

地方行政主体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例如市政府、县政府等。

地方行政主体负责解决本地区的具体问题,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 地方自治机构地方自治机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主体,其特点是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力和自主管理能力。

地方自治机构通常设立在地方行政主体内,例如自治区、自治县等。

在地方自治机构内,地方居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地区的法律、政策和规划,以满足地方居民的特殊需求和利益。

4. 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是负责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公共资源的行政主体。

公共机构包括各种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等。

公共机构的职责是为公众提供教育、医疗、交通、安全等各种基本服务,并促进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5. 司法行政机构司法行政机构是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司法活动的行政主体。

司法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狱管理、刑事侦查、法律援助、司法培训等。

司法行政机构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确保司法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公正实施。

,行政主体的种类多种多样,其分工和职责各不相同,但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的重要组织。

不同类型的行政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行政主体是什么

行政主体是什么

一、行政主体是什么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如下: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二章  行政主体

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警察的任用
1.人民警察的任用条件。 1.人民警察的任用条件。 2.人民警察的任用原则。 2.人民警察的任用原则。 3.任用途径。 3.任用途径。 4.任用程序。 4.任用程序
(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1.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 1.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2.人民警察的救助义务、帮助义务和公益义务。
2.是确定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行 政赔偿义务机关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三)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四)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含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因为接受享有某方面 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一定行政管 理职权的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2.受委托组织的范围。 (1)行政机关。 (2)行政机构。 (3)除行政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
本章思考题
1.试述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1.试述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3.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3.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4.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4.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5.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5.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二)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性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地位和性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职权。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主体分为哪三类

行政主体分为哪三类

行政主体分为哪三类行政主体分为三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

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机关和特设行政机关。

1. 中央政府机关:中央政府机关是指中央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其各部委、委员会、办事机构等。

2. 地方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政府机关,包括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办事机构等。

3. 特设行政机关:特设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殊行政机构,例如国家安全机关、外交机关等。

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依法独立核算、非营利性、为实现公益目标而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科研、医疗、文化、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单位。

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国家事业单位和地方事业单位。

1. 国家事业单位:国家事业单位由国家机关直接管理,例如国家大学、国家研究院所等。

2. 地方事业单位:地方事业单位由地方政府管理,包括地方各级教育、医疗、文化等单位。

三、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由自愿加入的个人或组织自行组织开展的社会活动组织。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1.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由自愿加入的个人或单位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例如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

2. 基金会:基金会是指以一定财产为基础,追求公益目标的社会组织,例如慈善基金会、科研基金会等。

3. 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社会福利、救助、服务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组织,例如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等。

附件:1. ABC行政机关组织结构图2. XYZ事业单位管理制度3. 123社会组织登记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权力: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解决问题的权力。

2. 非营利性: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收入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活动,而非追求盈利目的。

3. 自愿加入:指个人或单位以自己的意愿参与社会组织的活动,并受其管理和组织。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是什么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是什么?行政主体,顾名思义,是指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或个体。

它在行政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既是政府的一部分,也是公民的重要接触点。

行政主体通常被划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两大类,它们在国家治理中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一、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即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其职责是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事务。

在中国,中央行政主体的核心是国务院。

国务院是中央行政主体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各部门领导组成。

国务院行使颁布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措施、管理中央机关和国家事务的职权,它是中央行政主体的决策中枢,负责协调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工作。

此外,中央行政主体还包括其他部门和机构,如公安部门负责公安管理,外交部门负责外交事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管理等。

这些部门和机构与国务院相互配合,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实施国家治理的责任。

二、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指的是在国家层面下设立的各级地方机关,包括省、市、县等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

地方行政主体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日常事务,履行国家政策和法律在地方的具体执行工作。

地方行政主体的组织架构和职权由地方政府负责。

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主体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及其部门组成。

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管理本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地方行政主体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保障,它们在国家治理中具有灵活性和操作性。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改善。

总结:行政主体是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或个体。

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行政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事务;地方行政主体则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日常事务,履行国家政策和法律在地方的具体执行工作。

行政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概念1. 概念定义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以依法行政为核心职能,负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利益的主体。

2. 重要性行政主体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不可忽视,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主体负责维护社会秩序,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市民的正当权益。

(2) 促进经济发展行政主体负责执行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供公共服务等措施,行政主体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繁荣。

(3) 提供公共服务行政主体负责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等公共服务,行政主体通过设立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为人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4) 保障公共利益行政主体负责保障公共利益,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社会福利、国土规划等领域,行政主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稳定,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应用(1) 政府政府是最典型的行政主体,具有最高行政权力。

政府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维护国家政权稳定。

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社会政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政府的具体执行机构,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承担行政管理职责。

例如内政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等,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监督和管理相关事务。

(3) 公司企业公司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也可视为一种行政主体。

公司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或者是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行政授权)的。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所谓“以自己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例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委托乡政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罚款决定,尔后发现处罚违法,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承担。

这说明乡政府并非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主体包括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处于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

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仅限于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个法律概念,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行政机关,系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机构。

狭义上的行政机关,则仅指各级人民政府。

而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个动态概念。

因为它不是根据某个组织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而定,而是根据该组织是否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否代表国家并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能否承受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效果而定。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是:(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而不是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或机构,它是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具体实施者。

行政主体的成立和存在是为了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主体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形式和职能,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对行政主体进行更详细的解释和探讨。

一、行政主体的分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主体的分类方式有所不同。

根据权力结构的不同,行政主体可以被划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通常指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如中央政府、总统办公室等;而地方行政主体则是指各个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如省级、市级、县级政府等。

二、行政主体的职能和责任行政主体作为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实施者,其职能和责任主要包括政策决策、执行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

首先,行政主体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民生福祉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

其次,行政主体负责管理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再次,行政主体提供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如教育、医疗、交通、环保等方面的服务。

行政主体还需要积极响应社会民众的诉求和意见,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保障人民的权益。

三、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各不相同,但通常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和行政法人三个层次。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和法规、决策和执行具体事务。

行政部门则是依托于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行政法人是指具有行政管理功能的事业单位或公共机构,如邮局、公园管理局等。

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运作都有助于行政主体更好地执行其职能和责任。

四、行政主体的权力与限制行政主体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实施者,其权力是必要存在的,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督,以防止滥用和腐败。

首先,行政主体的权力应当遵循法律的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其次,行政主体要接受上级行政主体、人民群众、利益相关方等的监督和制约,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2第二章行政主体

2第二章行政主体

(三)与行为主体


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一是受委托的机关、团体; 二是行政人、公务员。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类型和地位




一、类型 (一)依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外部行政 主体(按地域对社会相对人)和内部行政 主体(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的管理) 各级政府内外兼具; 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内部行政主体。 意义在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行政行 为的被告。
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 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 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 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 要有: 1.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主管行政事项处理权。
二、认定方法



区分(1)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 (2)内 与 外 方法(1)按行政职权确认 (2)按行为性质确认
三、特殊情况的认定



1、在行政职权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问题:一是依法律法 规设立;二是依行政授权。授权方主体授权,使被授权主 体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委托 3、行政联合 4、行政派出关系 5、临时行政机构的主体 6、越权 7、假象行政主体 8、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 9、党组织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 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 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 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 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 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

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

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
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资格: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条件。

2. 政治条件:行政主体必须具备政治素质,确保行政主体能够履行公共权力,并推动实现国家的政治目标。

3. 经济条件: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履行其职能和使命,并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4. 专业条件: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胜任其职能和职责。

5. 良好的声誉: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声誉和行为规范。

6. 法律制约:行政主体必须接受法律约束,包括法律责任、透明度和监督等。

这些条件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为了确保行政主体能够履行其职责和使命,服务于公众利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行政主体名词解释

行政主体名词解释

行政主体名词解释行政主体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管理、监督、服务等行政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行政主体是政府的具体化身,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特定地域所设立和设置的具体单位。

行政主体的建立和运作,是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

行政主体一般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两个层级。

中央行政主体是指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具有全国范围的行政管理职能。

中央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等。

国务院作为中央行政主体的核心机构,是最高行政机关,具有全国范围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力。

各部委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特定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是中央行政主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机构,分为中央政府办公厅、中央直属机关、中央行政机关等。

地方行政主体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或单位。

地方行政主体包括省级行政主体、地市级行政主体、县级行政主体等。

省级行政主体是特定省份内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包括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级部门等。

地市级行政主体是特定城市或地区内行使地市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包括地市政府、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市级部门等。

县级行政主体是特定县级行政区域内行使县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包括县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县级部门等。

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的行政职能和权力,包括决策、管理、监督、服务等方面。

行政主体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首先,行政主体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载体,负责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政策和计划。

其次,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的执行者,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如执法、信息发布、市场监管等。

再次,行政主体是社会管理的主要力量,负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等。

最后,行政主体还承担着监督和监察的职责,监督和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和权力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行政主体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和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公正、透明和有限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行政主体的种类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的组织机构。

根据不同的属性和功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在世界各国的行政组织中,通常可以看到以下几种行政主体。

1.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也称为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体系的最高层次。

它负责制定国家政策、指导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以及管理国家的重大事务。

中央行政主体通常由总统、国务院、内阁等机构组成。

不同国家的中央行政主体具体构成和职责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中国,中央行政主体是国务院,由国务院总理、国务委员、部长等组成。

国务院负责制定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决定重大事务以及其他与国家运行有关的事宜。

2.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指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下级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地方行政事务。

地方行政主体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主体。

不同级别的地方行政主体具有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在中国,地方行政主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组成。

地方行政主体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指示,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等工作。

地方行政主体还管理地方行政区划和地方财政,确保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

3. 特别行政主体特别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管理上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力的行政机构。

这些特别行政主体通常是由国家为了解决特殊地区的问题而设立的。

在一些国家,特别行政主体还可以享有特殊行政管理权力和自主立法权。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它们分别享有高度自治权和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体是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体是行政长官和行政委员会。

4. 自治行政主体自治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自治权的行政机构,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和管理权。

这些自治行政主体通常主要包括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宗教等背景的地区。

自治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制定本地区的一些特殊规定。

西班牙的巴斯克自治区和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都是自治行政主体的例子。

行政主体有哪些-

行政主体有哪些-

行政主体有哪些?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中央机关与机构;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授权的事业单位;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应当是由行政主体实施,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是可以对其进行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

行政主体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哪些

行政主体包括哪些

一、行政主体包括哪些行政主体包括:1、中央机关及其机构。

2、地方机关及其机构。

3、非政府组织及个人。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范围十分广泛,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物、智力成果、行为。

1、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2、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3、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

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即纳税、不纳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其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享有行政权力: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这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基本条件。

只有享有行政权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具有独立性: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性的组织,能够独立地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参与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3. 行使行政权:行政主体必须能够行使行政权,这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核心特征。

行政权的行使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具有管理、调控、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管理、调控和监督。

4. 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必须能够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这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政主体不能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就无法成为有效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种类是多样的,以下是几种主要的行政主体类型:1. 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这些机构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2.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等。

这些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3. 基层行政机关:基层行政机关也称为第一线行政机关,是指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

这些机构是最接近人民群众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种事务。

4. 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区域各项行政事务的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是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立的,具有较为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5. 授权组织:授权组织是指根据授权而获得某种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各种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章 行政主体

第四章    行政主体

1.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 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领导和管理 全国行政事务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 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领导各级行政机 关并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其违法或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规章和决定的权力,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够代 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诉 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 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
首先,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其次,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再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 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 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 第二种途径,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 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取 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 织;社会组织。
2.精简原则。 3.高效原则。行政上的高效率,是指用最少的时间来
完成最多的工作,以最少的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是 否达到行政上的高效率,由三个标准来衡量,即节约 、迅速和有效性。 4.依法设置原则。
三、中央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中央行政机关与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单位、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国务院办 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 协调机构、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在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组织机构,其职责主要是执行公共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及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种类:1.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指国家级的行政机构,通常由国家领导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组成。

中央行政主体拥有最高行政权力,负责国家的整体统一、决策和执行。

在不同国家中,中央行政主体的名称和组织结构可能存在差异,如总统、政府、行政院等。

2.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指国家下属的行政机构,在国家行政体制中处于中央和基层之间。

地方行政主体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负责实施地方事务、管理地方资源,以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地方行政主体的名称和组织结构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省、州、市、县、乡等。

3. 特区行政主体特区行政主体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或满足特定需求而设立的行政组织。

特区行政主体通常在国家法律框架的特许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和特殊管理权,以便更好地适应该区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特点。

特区行政主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设立方式和权力范围各不相同,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

4. 自治行政主体自治行政主体是指拥有一定地区自治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自治行政主体由国家法律或宪法授予地方一定程度的自治权,负责本地区的内部管理和事务处理。

自治行政主体通常设立在具有特殊地理、文化或族群特点的地区,如自治州、自治县等。

5. 基层行政主体基层行政主体是指直接接触和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行政组织。

基层行政主体负责履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决策,执行民生工作,管理基层社区事务,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

基层行政主体通常由乡、镇、街道等组成。

,行政主体的种类包括中央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特区行政主体、自治行政主体和基层行政主体。

这些行政主体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职能,共同构成了现代行政管理体系。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
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是一种有特定职能的政府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法令,受政府统治的组织者。

它们在各自的职能
中担任行政命令、监督、组织实施政策、决策、执行衔接小领域的关
系等职能,并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它们
包括省级、地方、县市行政机构,也包括政府机构、官方机构、行政
性质的企业、非政府机构,以及有被授予行政形式的社会组织等。

行政主体的特点有:1)它们受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法令的
约束,在其职能范围内发布行政命令;2)它们是官方机构,所以其行
为必须服从政府的指导和审核;3)它们对政府政策、行政决策、衔接
各种事务以及其他重要关系扮演着重要角色;4)它们行使监督权,负
责监督政策和行政决策的执行;5)它们负责衡量、比较、分析政策问题,形成有效的行政决策;6)它们有权做出符合国家立法及政策的行
政裁决;7)它们有权依照国家立法及政策实施行政处罚;8)它们有
权履行政府的执行职能。

行政主体的职能主要为:1)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行政命
令和制度;2)制定国家重要政策方针,实施政策;3)监督行政决策
的执行;4)对政府政策决策及行政性质的政务提供决策分析依据;5)为其他行政部门提供衔接性服务;6)实施行政处罚;7)负责执行政
府政策。

行政主体贯彻党和国家的一切政策方针,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
政命令和制度,监督行政决策的执行,实施行政处罚,执行政府政策,是实施政府政策、推动政府政策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
发展目标的基础。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行政主体的种类1. 简介2.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指国家行政管理层面上的最高级别行政机关。

在各国的政治体制中,中央行政主体通常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行政部门担任,并负责执行国家的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

在中国,中央行政主体是由国务院和其下属机构组成,如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

3.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下属行政机关。

在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中,地方行政主体担任地方行政管理的职能和责任。

在不同国家的地方行政组织中,常见的地方行政主体包括省级、市级、县级行政机关,如中国的省级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等。

3.1 省级行政主体省级行政主体是担任省级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

根据国家的行政区划,省级行政主体在各国有不同的名称,如中国的省级政府、美国的州政府等。

省级行政主体通常由省长或行政首长领导,并负责本省的行政管理和决策。

3.2 市级行政主体市级行政主体是担任市级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

市级行政主体通常由市长或行政首长领导,并负责本市的行政事务、城市管理和经济发展等。

在某些国家,市级行政主体还可以被称为市政府或市政委员会。

3.3 县级行政主体县级行政主体是担任县级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

县级行政主体通常由县长或行政首长领导,并负责本县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会事务。

在中国,县级行政主体还包括县级市、县级市代管区和自治县等。

4. 特区行政主体特区行政主体是指在特定地区设立的具有特殊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

特区行政主体通常由特派机构或特别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其管理范围和政治经济制度往往与其他地区有所区别。

著名的特区行政主体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5. 其他行政主体除了中央、地方和特区的行政主体之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行政主体。

例如,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等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力的机构也可以被视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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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班刘元歆1490701026
行政主体
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于“行政主体”这一名词从常识和字面上来理解,既是拥有权力执行能力的机关机构或组织形式自身权力的主体。

对于我们学习行政法而言,则需要我们更科学的,具体的理解这一概念。

对于这一概念可分为三方面:1,行政主体应当享有行政权力其意义在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必须有法律法规授予,才能具有支配他人的权力。

2,行政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意义在于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只有这样才能让行政的权力行使具有规范性,规范化的行使权力。

3,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能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才有存在的必要,也是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必要要求。

基于学理上的这些对行政主体的初步认识,我阅读了【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薛刚凌】,对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学习。

论文中,我得知了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是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产物也是行政分权和自制的法律技术。

我国的行政主题概念形成是在20世纪80年代,其理论对应的是一元利益框架下公共行政的需要,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转型,以及经济实力的发展,在政治法律上也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建构以多元行政利益为基础的新型行政主体制度, 是中国行政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 也为我国国情之所需。

在学理上,行政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职权性、授权性的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公务组织。

从不同法系上看,在大陆法系,行政主体可分为三类:1国家,2地方性行政团体,3其他行政主体。

然而在英美法系中,虽然没有系统的行政主体理论,但却存在着行政分权和社会自治的实体制度,而且已发展相当成熟,溯其根源,在中世纪的英国各大城市便已成为大的自治性城市,各个自治市的权利不同,主要有自主管理权、财产权、选派代表出席全国议会权和成立市法院权。

在近现代,英国采取分级制度,即地方政府分为郡(郡区)和区(乡区、非郡市)两级,由地方选举的议会管理。

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都是独立的法人。

由此可知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城市形成之时便有了行政的实践活动,城市自治,分级管理,独立的法人都已实践成立,并未依靠理性的学理理论作为支撑,对此我认为英美法系国家依靠实践达成了成熟的行政分权和自治制度,在发生的时间截点上是和欧洲的新思想的萌发和启蒙思想的两大运动密不可分的。

虽然学者并没有对于行政主体制度做出针对性的研究,但伴随的新思想的解放和启蒙,无形中形成了分权自治的行政意识,因此在实践中才得以迅速发展,在实践中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这和中世纪学者所做思想贡献密切相关。

由此,在现在针对性的学习行政主体的理论的同时,我们还认识到了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思想要紧跟时代,甚至超前于时代。

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行政制度理论的成型让我们知道了思维思想内在潜移默化的作用。

在认识了英美法系成熟的行政制度后,可归纳其表现出的功能:1保证行政分权和自治的功能,2确认和保障多元行政利益的功能,3建构公共行政秩序、规范外部行政的功能。

在宏观上,行政分权能相互制衡,避免独裁,自治又在制度上体现了自由的精神,提倡多元化的行政功能,能促进管理模式选择和创新、制定规则和公共政策、决定辖区内的重大事项、设定行政机关、确定编制规模、管理财产和公务员、与其他横向社会利益团体的平等竞争以及行政救济权等。

强调行政利益的目的是通过其内部民主、理性、公正、高效的管理和构建外部平等、有序的竞争秩序来谋求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发展,进而满足社会利益公共体成员的需要,也符合了社会利益多元化这一客观事实。

提倡秩序和规范既限制了自由又保护了自由。

由此可对比,在我国行政制度任然是一元化为主,这和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在考虑这类问题上不能盲目的学习,必须要建立在根本的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考虑。

由于社会背景不同,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行政制度及功能学者并未能真正的了解原始意义的行政主体被略去,独立的行政利益没有被作为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而是强调代理意义的行
政主体。

以是否有法律授权为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

西方国家行政主体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与行政利益相联, 而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强调的是行政职权。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经济转型带来了社会多元利益的形成,这貌似是当年中世纪是西方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老路,然而在政治上,我国也不能落后于经济发展步伐。

具体来说,我国在这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影响我国行政实体制度的转型。

第二,忽视了多元行政利益的存在。

第三,不利于行政主体制度的建设。

第四,漠视社会行政的发展。

在认识到了这样的局限性后,欲使行政制度改革发展,对于我国来说,既是在多元化背景下的行政主体发展的方向是否走向多元化的探讨。

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在多元化背景下的明显不足已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针对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种种缺陷,学界提出了三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完全否定现有行政主体理论,退回到对行政组织的研究;第二种主张是保留行政主体概念,借鉴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制度,建立以地方自治、公务分权为核心的行政主体制度;第三种主张是以现有行政主体理论为基础,完善或者重构行政主体理论。

经济多元化、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行政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社会大量冲突的产生正是一元的行政体制和多元的经济、社会不匹配所导致。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行政已在逐渐走向多元,地方在公共行政上已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创新权、基层村民自治、社区自治、行业自治、国立高校的自治也在逐步发展,但行政的多元化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我们没有确认多元的行政利益主体的法律资格,没有界分和明确各类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利益的实现。

其结果是行政利益主体不清, 利益界分不明,竞争规则缺失,管理成本高昂,并引发大量的短期行为。

上诉的这些并不能成为我国直接学习西方英美法系国家的分权与自治,基于不同的社会制度,我国还不能全面推行这样的分权和自治。

然而,是否建立以多元行政利益为基础的行政主体制度直接影响到我国行政实体制度的发展方向。

因而,重新审视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并建构新型行政主体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坚持走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只有对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进行新的界定,才能避免盲目。

从行政多元的角度考虑,可将行政主体界定为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行政利益,享有权利(权力)、承担义务,并负担其行为责任的组织体或该类组织体的代理主体。

和传统界定相比,新的概念不是着眼于行政外部关系,而重在行政主体制度的自身建构;不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而是强调行政利益。

行政利益是人主体性原理辅助性原则和建构理性主义的要求。

简而言之就是重视人在行政中的重要意义,重视人的价值,既是强调人的主体性,,简单地说,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

人的主体性强调人作为人而具有的终极意义和自由意志,要求对个体的价值予以尊重,要求对个人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认可, 要求社会的发展应以不断扩充人的自由空间为目的。

以多元利益为核心的行政主体将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更加充分的空间。

辅助性原则主张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存在一界限, 在界限的一侧属于个人领域范围内的事务,国家不能干预,只有对个人无法解决的事务, 个人才能介入。

在对于行政主体制度的建构上,可分为几个方向:1. 在法律上确认行政主体制度,2. 行政主体内部制度的构建,3. 行政主体外部制度的构建。

建立以多元利益为基础的行政主体制度是时代的需要,但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许多困难。

在行政主体制度的建构过程中,归纳出了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1,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障碍,2,中国的国情,3,公共行政改革的需要。

因此,如果要真正建立新型的行政主体制度,必须从法律上突破。

当然,立法的推进可以是渐进的,新型行政主体制度的建立需要逐步完成。

在推从人的主体性时,必然也要考虑到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内涵,人在社会中的身份的多样的,所从事的活动也是自由多样的,因此,我认为在强调行政主体制度的发展上的人的主体性时,其中的核心便是人的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分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人的民事能力范围的拓展扩大也是国家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结果。

行政主体作为一项行政法律制
度普遍出现于西方社会, 无论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或日本,或在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都无一例外地采用了行政主体制度。

从主体的内涵考虑, 作为一个行政主体, 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两人以上的组织体,而不能为自然人个人。

第二,享有自身的利益。

第三,存在独立的权利义务。

独立的权利义务是由行政主体的利益派生而来的,是其利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探讨上,对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弊端可做简单的归纳:混淆了行政机关和个人在行政领域的地位。

不利于我国对西方国家行政主体制度的吸纳。

忽视行政管理统一协调的内在要求,掩饰了我国行政组织无序的现状。

在吸收外国的优秀成熟的制度同时,也要秉持着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原则,考虑到其中观念,文化差异所具有的内在冲突,不可盲目的学习,在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成熟的行政制度只是为我国发展建立更完善的行政制度提供参考模式,其中可行性原则是必须要坚持的。

所参考的论文有————【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_薛刚凌】,【行政主体之再思考_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_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_薛刚凌】【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杨解军】【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属性——胡建淼吴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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