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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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 二条 受 托人 、账户管理人、托 管人 、投 资管理人和其 他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纽织 必 须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义务 。 第十 三条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 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 行监管。 第 二 章 受 托人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所称受托人 ,是 指受托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 的符合 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管理 公司等法人 受托机构 (以 下简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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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 一 个托 管 人 ,可 以根据资产规模 大小选择适量 的投 资管 理人 。 第 六 条 同 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 投资管理人不得 为 同 一人 ;建 立 企业年金计 划 的企 业成立企 业年 金理 事会作 为 受托人 的 ,该 企 业 与托 管人不得为 同 一人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投 资管理人 、投 资管理人 与其他投 资管理人 的总经理和企 业 年金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 兼任 。 同一企业年 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构具各账 户管理或者投 资 管 理业务 资格 的 ,可 以兼任账 户管理人或者投 资管理人 。 第七条 法 人 受托机 构兼任投资管理人 时 ,应 当建 立风 险控 制制度 ,确 保备 项 业务 管理 之 间的独 立 性 ;设 立 独 立 的受托 业务 和投 资 业 务部 门 ,办 公 区域 、运 菅管理流程和 业 务制度 应 当严 格 分 离;直 接 负责 的高级管理人 员、受托 业 务和投资 业 务部 门的工 作人 员不得相互 兼任 。 同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 构对待各投 资管理人应 当 执行统 一 的标准和流程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则。 第 八 条 企 业年 金基 金 缴费 必须 归集到 受托 财产 托 管账 户 , 并在 45日 内划入投 资 资产托 管账 户。企 业年金基 金 财产 独 立 于 委托人 、 受托人 、账 户管理人 、托 管人 、投资管理人和其他 为 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 固有财 产及其管理 的其他财产 。 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取得 的财产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发布时间:[2004-4-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六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提高职工福利水平,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设立并经营的企业年金基金,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管理机构可以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也可以由专业机构代为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2. 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有关年金基金的信息;3. 投资组合的选择和调整;4. 定期向参保职工披露基金运营情况;5. 管理基金的资产和负债;6. 审计和监督基金的运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正、合规和透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进行多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房地产、基金等。

第八条投资运营应当秉持稳健、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基金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 精选优质投资标的,提高收益;3. 充分考虑投资期限和流动性需求;4. 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组合。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向参保职工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四章参保职工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公平、公正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任何参保职工。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基金账户余额、缴费和福利情况,并可以随时查询。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投保比例和投资标的,但需符合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参保职工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参保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本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五、定期报告(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年度报告。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 号令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资产管理、风险控制、投资决策等。

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运作。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目标应当以保值增值为核心,风险与收益相互匹配。

2.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选择适当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

3.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章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评估与估值1.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应当定期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准确估值。

2.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估值应当依据权威市场数据和业界公认的估值方法。

3.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估值。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参保职工披露基金运作情况。

2.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供规定的信息报告。

3. 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应当遵循透明度原则,保护参保职工知情权。

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风险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和控制风险。

2.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加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

3.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风险事件。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为参保职工开立个人账户,记录缴费和投资情况。

2.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应当随着职工流动同步调整,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害。

3.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应当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章企业年金基金评估审计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审计,保证业务合规性。

3. 企业年金基金评估审计结果应当如实披露,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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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解读【新版精品资料】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解读【新版精品资料】

南方基金张雪松:关注企业年金新办法三大变化来源:中国证券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南方基金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张雪松表示,对比新旧办法,新办法在管理机构的选择、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费用、计划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着不小的变化,比原先的23号令更加完善和切合实际。

他认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11号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南方基金(174502)最新价:-— - 0 0行情走势基金分红基金净值基金重仓基金经理最新公告首先,顺应资本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明确了可转换债投资包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保险产品投资包括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等内容。

投资范围的扩展为企业年金资产投资领域的扩展提供了基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保值增值的空间。

其次,针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最大的变化是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至95%,并且取消了国债20%最低配置比例。

这一变化为企业年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空间,提高了固定收益投资在年金投资中的重要性。

第三,新增对“单只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投资上限为不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这一规定的明确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开辟了新的领域,为适用于企业年金投资而设计的“养老金产品”提供了法规依据。

这样的产品提高了企业年金组合的管理效率,增加投资管理机构的资源整合,使得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产品设计和投资。

据张雪松介绍,南方基金早在一年多前就着手加强固定收益投资研究方面的力量。

首先,扩充了固定收益研究团队,对研究进行精细化管理。

其次,经过多年的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南方基金目前有5位投资经理专职负责年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自2005年8月第一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以来,到2011年2月底,南方基金被超过200家企业选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委托投资管理规模超过220亿。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强企业凝聚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自愿参与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企业不得强制职工参与企业年金。

(二)公平、公正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风险控制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透明度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保持透明度,及时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一)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定期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企业年金的相关信息。

(四)处理企业年金参与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接受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监督。

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一)企业依法成立并正常运营满一年。

(三)企业有明确的年金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重要经济保障之一,对于提高职工的养老待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则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增值。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其中,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1、受托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核心主体,承担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等重要职责。

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2、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设立、登记、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记录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投资收益以及权益归属等信息,并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3、托管人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以及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工作,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

4、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1、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2、投资比例限制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不同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企业年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和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依法设立,用于支付企业年金的责任。

企业可以自行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且专业地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合理分配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稳健经营。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缴存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计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金的计划,明确各项规则,包括参加条件、计划费率、申领年龄等,并向职工进行公告和解释。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参与与申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在达到申领年龄时申领企业年金。

第十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年金参与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方的责任企业年金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费用,并按时支付企业年金给参与者。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益和义务职工享有参与企业年金的权益,并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等。

第十三条注销与清算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应当及时进行注销与清算,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管机构的职责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的正常运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与组成2、管理机构的职责与义务3、基金投资的范围与限制4、风险控制与监督机制5、费用收取与支付方式6、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内容7、权益归属与转移规则8、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11 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11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1)企业缴费。

(2)职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12 管理机构的职责与义务121 受托人职责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3)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4)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

122 账户管理人职责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3)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123 托管人职责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2)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3)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124 投资管理人职责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3)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13 基金投资的范围与限制131 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详细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详细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详细解释解释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是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规范,它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该准则的详细解析:一、适用范围该准则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包括企业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确认和计量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三、账户设置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具体来说,需要设置以下几个账户:资产类账户:包括“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账户,用于记录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情况。

负债类账户:包括“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账户,用于记录企业年金基金的负债情况。

净资产类账户: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等账户,用于记录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情况。

四、运营过程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过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交由托管人托管,并收取托管费。

托管人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托管,并收取托管费。

投资管理人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营,并收取投资管理费。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交易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作为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净资产的10%时,可不再提取。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和运作,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1)公平公正,保障职工权益;(2)安全稳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3)规范运作,确保企业年金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建立与缴费2.1 建立程序2.2 缴费主体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盈利情况、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职工自愿参加,按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2.3 缴费额度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工资的4%。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4 缴费方式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可以采取月度、季度或年度缴费方式。

企业年金缴费应直接划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与运作3.1 管理机构企业应选择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作为企业年金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3.2 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应遵循安全、稳健、长期增值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投资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并合理配置资产,分散风险。

3.3 监督与报告企业年金管理人应定期向企业和职工报告企业年金的运营情况,包括资产状况、收益情况等。

企业应设立企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四、企业年金的支付与转移4.1 支付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时,可以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4.2 支付方式企业年金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年金化支付等方式。

职工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支付方式。

4.3 转移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离职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继续保留在原企业年金管理账户中,或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析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析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析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3号令”)开始实施,经过六年多的市场实践,以及在新形势下的对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要求,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3号令同时废止.11号令是对23号令的内容补充及细节的明确,尤其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及比例上做出了重大的调整,以下为23号令及11号令的实施细则对比、分析,以及受托人后续操作的建议。

一、主要修订的内容1。

对受托管理人的资格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对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作了明确规定。

3.各管理人的职责发生调整。

4。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发生调整。

5。

规定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条件。

6.增加账户管理费的变通收取方式。

7.规定保留账户的管理方式。

8.对计划变更、终止做了规定9.调整了企业年金基金审计及信息披露规定。

二、投资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放宽更能满足委托人的投资需求,从长远来看,也更能增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盈利能力。

具体来说此次调整解放了大量的流动性资产,结合上述受托人职责的调整,受托人应当重新修订当前的投资策略,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并审核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策略。

三、风险准备金原《试行办法》23号令对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条件及方式不明确,但《管理办法》11号令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第六十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第六十一条:“当合同终止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低于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用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至该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弥补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弥补后有剩余的,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养老金来源之一。

作为一种基于职业年金制度的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旨在为员工提供退休和离职后的经济保障,同时也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一种有效的员工激励和留住人才的手段。

然而,如何有效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遵循合规原则。

合规管理既是企业责任的表现,也是对员工福利的保障。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和投资规则,并进行定期的审计和披露。

同时,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等,并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制度。

其次,优化投资运作是确保企业年金基金长期稳健增值的关键。

企业应选择合适的投资策略,根据基金规模、风险偏好和市场情况等因素,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组合。

确保资产的分散化配置,可以降低系统风险和单一资产波动的影响。

同时,建立专业的投资团队,以专业的投资理念和风险管理能力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此外,加强公平公正原则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企业应确保制度设计公正透明,避免出现不合理的福利差距。

具体而言,企业应根据员工权益来设定缴纳标准和福利待遇,且应提供明确的方案和计算公式。

此外,企业还可以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的实施。

此外,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信息披露和沟通交流也非常重要。

企业应定期向员工披露年金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资金状况,包括各项收入、支出和投资收益等。

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员工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信任,同时也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和关注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最后,社会化服务也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应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提供更加完善的养老金服务。

通过与社会化养老保险相结合,可以为企业年金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员工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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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

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三)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四)具有决策能力;(五)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方的干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理事应当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或者理事会章程,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企业年金理事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全体理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三)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四)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六)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责终止,由委托人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第(一)、(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组成,或者由委托人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45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三)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五)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六)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四章托管人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三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五)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六)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七)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八)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十)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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