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根据2008年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我市顺利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为下一步继续衔接做好日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现就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日常土地登记问题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因此,对土地总登记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
其具体要求如下:(一)初始土地登记不发布通告。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公告:1、对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的初始土地登记,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
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天,公告内容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三)土地总登记与日常土地登记衔接问题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
并做好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的衔接,确保土地登记的全覆盖。
(四)关于"划拨决定书"问题1、2008年7月1日前,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使用至今,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不需提交"划拨决定书",日常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使用权类型栏填写"划拨"。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

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农村⼟地等级确权⼤家最近听得很多,主要是为了构建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前,对农村⼟地与房产的⼤规模确权登记是⾸要任务。
那么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是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地⼆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
⼟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
对符合法定条件进⾏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制定调整⽅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可调整。
⼆、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地⼆轮延包时间为准。
起始时间,统⼀填写为2004年12⽉31⽇⾄2028年12⽉31⽇。
三、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因⼟地流转实⾏规模经营、⼟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积的⽐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确权登记。
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部门确定⼟地权属后再进⾏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母双⽅或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由的⼈员。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宁国土资[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446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以印发,并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开展专题讨论活动,深刻领会细则精神。
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土地登记相关业务系统升级开发,年底前完成市本级业务系统的运行测试和完善。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本细则在全局系统试行。
试行中所遇问题请及时与地籍管理处联系,以便不断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职能分工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第三条一般程序第四条初始登记第五条变更登记第六条注销登记第七条其他登记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第十二条土地其它情况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申请书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核查与受理第四章土地登记审查第十七条土地登记初审第十八条土地登记审核第十九条土地登记公告第二十条土地登记批准第五章土地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二十二条土地登记簿第二十三条土地归户卡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利证书缮制和颁发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注册文书填写要求第六章印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印章的种类及名称第二十七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七章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附件一:土地登记范本(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单位出让土地初始登记(三)单位划拨土地初始登记(四)个人(或单位)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六)单位租赁土地初始登记(七)土地作价出资初始登记(八)土地授权经营初始登记(九)出让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划拨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一)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十二)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十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十四)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十五)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附件二:收回国有(集体)土地权利公告附件三:各种土地登记类型初审意见附件四: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附件五:土地权利证书废止公告附件六:异议登记告知书及证明书附件七:预告登记证明书附件八:土地登记概念及分类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土地登记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1•【文号】国土资发[2002]23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豫政[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
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定西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

定西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定政发[2012] 26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定西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实施方案及技术指导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下发。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农民切身利益。
各市州要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工作思路,坚持“主体平等、村民自治”原则,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重点,按照“村提出、乡(镇)审核、县确认”的程序,抓紧完成1个试点县的1-2个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省政府成立了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各地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足额落实工作经费,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证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2014年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5600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90.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当前经济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和部署,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在总结各地土地开发整理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为使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补平衡,必须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制度。
在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经过论证审查,确定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不同规模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各层次的项目库。
制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可在项目库里筛选。
有条件的地区,运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的耕地。
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建设单位确实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可以购买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耕地相应核减,并反映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从项目组织实施到补充耕地储备,向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资金回收后再投入新项目滚动开发整理的循环运行机制。
二、实行土地置换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甬土资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土资发〔2014〕1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东部新城土地管理处:现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0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文件要求,结合储备土地管理和临时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管理方式,加强储备土地管护(一)储备土地是指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经过收购、征收等法定程序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及连同地上的建(构)筑物。
储备土地管理是对储备库中近期暂不出让的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管护和临时利用。
(二)储备土地管理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的方式。
自行管护指将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直接进行现场管理的方式。
委托管护指由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单位进行现场管理的方式。
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管护单位,或委托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管护。
临时利用指将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直接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交由土地使用者管护的方式。
(三)储备土地不具备临时使用条件的,且管理上具有特殊性的,储备机构根据管理的特殊要求制定委托管理方案,落实现场管护单位。
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公路用地土地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3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公路用地土地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公路用地土地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
(2000年1月1日国土资函[2000]33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公路用地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请示中的意见,即:由股份有限公司或责任公司等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公路线路用地应予登记发证。
申请公路线路用地登记的公路经营企业应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到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其他公路线路用地,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二、公路线路用地土地登记的地籍调查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二OOO年五月二十五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国土资发[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以下简称“中发〔2015〕33号文件”)精神,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全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总体不高,有的还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与中央提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的新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垦土地产权关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垦合法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按照《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是农垦建设现代农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重要物质基础。
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依法确认国有农场等农垦企业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物权。
这对于国有农场制止非法侵占、蚕食其土地行为,依法保护合法土地权益,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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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2008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自然资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合适的地籍测绘技术方法。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黑国土资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2〕21号)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省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友谊国土资源局:现将《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地籍管理处联系。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为加快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法制办《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有关问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宗地划分和编号1、属同一农民集体所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或其他所有权人的土地(线状地物)分割的,原则上分别划分宗地,但属于被单线线状地物分割的,可不单独划分宗地,统计面积时,应扣除相应面积。
3、对于飞入本村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单独划分宗地。
4、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土地,应单独划宗,待争议处理之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
5、宗地编号按照全国宗地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排,已经发证的,要建立新旧宗地编码对应关系。
农村土地确权有关政策

解读《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11月10日17时08分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字体:大中小】窗体顶端【E-mail推荐】窗体底端近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就相关政策要点,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定位:面上推进势在必行,点上难题留有余地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
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
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
在60号文件的基础上,《意见》集中解决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
《意见》起草过程中,经反复商讨研究,吸收采纳了法学界及实践层面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意见,在充分修改完善基础上,最终形成《意见》。
部地籍司负责人指出,鉴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通过一个《意见》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意见》定位在"面上推进工作、点上留有余地"。
《意见》主要就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把一些更具体的局部地区的问题留给地方解决,允许地方细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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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登记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划分宗地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
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二、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按照新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同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批准用途。
三、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四、规范储备土地登记
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材料。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办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能够细化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的,应当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填写。
未确定规划用途的,不予登记。
五、规范土地抵押登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
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六、进一步明晰有关超面积宅基地登记政策
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
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七、严格土地登记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由地籍业务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
八、依法审查土地登记申请资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理审慎审查。
九、建立土地登记会审制度
土地登记审查过程中涉及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起算时点无法准确界定的,土地登记人员认为上级作出的有关土地登记的决定或命令与国家土地登记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及其他超出地籍业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
各部门要协作配合,立足职能,认真审查,形成书面意见。
十、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
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应当由土地登记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在各业务部门、土地管理所分散保管。
土地登记资料以宗地为单位组卷,土地登记簿应专门管理。
已建立电子登记簿的,要同时保留纸质登记簿,并签字盖章。
要建立健全土地登记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安全保管、提供利用等制度。
各地要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成以土地登记和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地籍数据的更新维护机制,通过日常土地变更登记,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切实做到在线监管。
加快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拓展土地登记信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一、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
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审查人”与“负责人”,在签发审查意见时应当填写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
各地要加强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土地登记从业人员的素质。
十二、完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建设,促进地方行业协会的建立发展,真正发挥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的作用。
地籍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三、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切实推进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丰富查询方式,规范查询程序,明确查询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除提供纸质查询外,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信息化查询,并通过网络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
各地要依据本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