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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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套利新模式研究
王大贤发表于:《深圳金融》2012年第1期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人民币跨境结算量不断增长,跨境人民币流入呈爆发性增长。自2009年7月试点开始到2011年10月底,短短两年多时间里,跨境贸易结算量累计已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出口付款人民币结算比例已超过10%。人民币跨境结算在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帮助涉外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当前人民币升值压力明显、境内外利率差异较大的背景下,不少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跨境套利,不仅加剧了当前“热钱”流入的严峻形势,而且制约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长远发展。为掌握目前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套利情况,笔者对人民币跨境结算套利新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总体状况及套利的界定
从人民币跨境流动的渠道来看,主要是通过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转口贸易和关联公司借款的方式流入。人民币跨境流动反映了人民币跨境结算行为的变化,隐含了企业和银行充分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方式,绕开国内信贷紧缩限制、规避外汇监管规定、套取境内外汇差和利差等真实原因。
当然,笔者认为,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套利”的行为必须与企业和银行的“套资金”(绕开国内信贷紧缩限制)、“套政策”(规避外汇监管政策)以及正常的套期保值和资金摆布等行为区分开来。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将人民币跨境结算套利定义为:在无真实贸易背景或融资需求背景下,绕过监管部门管理,通过人民币跨境结算来获取利差和汇差的行为。二、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存在的套利行为分析
根据本文的套利定义和人民币跨境结算中企业、银行的业务行为特点,结合外汇局在日常监测监管中发现的情况,笔者梳理了自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以来企业存在的套利行为,并归类整理为贸易结算、贸易融资和境外融资三类。
(一)贸易结算项下存在的套利行为
1、转口贸易项下。企业利用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先收人民币,后付外币,逃避转口贸易收入进入待核查账户监管的规定,并套取汇兑收益。不少企业通过转口贸易先收人民币、后付外币的方法主要是为了规避政策限制从而获取人民币升值收益,实现套利则是间接产生的结果。
2、对外支付货款。企业以对外支付货款的名义对外支付人民币,然后在境外离岸市场购买更低廉的美元,获取汇差。当前境内外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存在不小的差距,一般在100个基点以上。如2011年10月12日,汇丰银行香港市场要价为6.3387人民币/美元,而汇丰银行太原分行要价为6.3629人民币/美元,两者相差0.38%。据外汇局统计,2010年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我国企业以人民币对外支付货款的70%以上流向了香港,侧面验证了这种套利方式可能被为数不少的企业运用。
3、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转汇款业务。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相关产品,将人民币支付到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由境外分行在国外购汇支付给国外出口商。银行通过主动提供此类产品,帮助企业利用境内外汇价差异,套取汇兑收益。《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4、中间商人民币转汇款业务。境内企业通过贸易合同将人民币汇往境外中间商或关联公司,
由境外中间商或关联公司在境外购汇付给贸易最终收款人。企业办理此类产品,也是为了利用境内外汇差获利。目前,人民银行已禁止此类业务,但无法鉴别企业是否使用该方法进行转汇,因为银行在审核跨境人民币进口业务时,无法审核交易真实性,企业可用转口贸易方式或与境外关联公司运作,办理类似转汇的交易。
5、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转收款业务。中国银行于2011年7月向企业推出“人民币转收款业务”,该业务糅合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和海外结汇业务,是指境内中国银行应境内企业申请,将其对外收款由中行海外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汇率和费用兑换成人民币后支付给境内企业。在人民币离岸结汇价格优于在岸结汇价格的特定市场条件下,境内企业可利用“人民币转收款业务”产品套利,但据中国银行反映,目前该类产品使用较少,但不排除在未来离岸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情况下迅速发展的可能性。
6、利用延期付款套利。具体产品如中行的“协议付款”。操作方式为:境内企业出口收取人民币货款并存一年期定期存款,再与境内及境外行协定,由企业在境内行的人民币存款作质押,境外行向境外出口方支付外币货款,一年后企业人民币定期存款到期购买等值外汇用于支付境外行贷款。境内企业通过境内人民币存款与境外外汇贷款利率差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套利。
7、通过境内与境外的汇率差获得收益。产品有中国银行的“汇利通”。操作方式为:境内出口企业通过境内行及其境外代理行协定,由境内行在境外的代理行将境外进口商支付的外汇货款结成人民币汇入境内。
(二)贸易融资中存在套利的行为
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扩大,各银行相继推出了相关的金融配套产品,品种覆盖表内外,一些组合型人民币产品设计存在明显套利性质。
1、人民币全额质押的人民币海外代付类组合产品。境内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结算时,利用境外机构及代理行的人民币资金,在客户全额人民币质押的条件下,提供的短期融资服务,分为进口代付和出口代付两类。此类产品将境内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转变为境外关联银行提供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从而变成境内企业对境外银行的人民币负债。在当前境内外利差明显、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未纳入外债管理的情况下,此类产品具有明显的利率套利和政策规避特征,企业获得利差收益,规避了外债管理规定,而银行也获得了中间业务收益,突破了短债指标规模控制。
其一,人民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进口代付类产品。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存入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保证金,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发送人民币代付指令,境外银行收到指令后即向国外客户支付货款(人民币或转化为等值外币),到期时境内银行发放人民币保证金偿还境外银行的代付资金,或由企业用自有人民币资金偿还。该产品在满足境内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需求的同时,利用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境外人民币融资利率之间的差异获取套利收益。
其二,人民币订单融资等出口代付类产品。订单融资等出口代付类产品,主要是在境内企业货物出口后将全套出口单据交给境内银行,在企业提供全额人民币质押的条件下,境内银行的海外分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融资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将人民币净额预先付给境内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该类产品同样是利用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境外人民币融资利率之间的差异获取套利收益。
2、人民币全额质押的人民币进口保付。银行对进口代收(D/A)项下远期商业汇票在进口商全额质押的基础上,以保证人身份对汇票全部或部分金额加具保证,保证到期在付款人拒付或迟付情况下,银行将保证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币种按时支付给收款人,同时境外银行收到保付电函后向境外出口商发放外币融资款。到期后境内进口商支付人民币货款,境外出口商收到款项后兑换为外币归还融资款。人民币进口保付的融资成本较低,企业能获得套利收益。
3、人民币远期信用证。远期人民币信用证具有的融资功能,客观上为部分企业套取本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