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强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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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复式住宅: 应注意每套户室从最远一 点算起(套内楼梯的一段 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倍计算),到户门的距 离不应超过20m;当超过 20m时,跃层楼面应开设 通向公共走道的门,则跃 层部分应计算入层数。
9.07+7.2+10.59=26.86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卧室内要采取隔声、减 震的构造措施。
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1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 门板; ------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6.6.2
轮椅通过的门扇要有观 察玻璃、横执把手、关 门拉手和0.35m的护门 板。
在设计中,建筑内通 道净宽应预留抹灰与 饰面厚度
图1 室外残疾人通道
图2 建筑内部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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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住宅建筑规范》GB 50096-2011 6.6.2
·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 应小于0.8m;墙高度要满 足0.8m。 ·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 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 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 的墙面宽度;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 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 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 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 门板; ·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 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 应以斜坡过渡。
22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10.4
错误案例:住宅出入口与 附建公共用房合用。 要求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 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 开布置,是为了解决使用 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 起时产生的人流交叉干扰 的矛盾,使住宅的防火和 安全疏散有了确实保障。
任一个入户门至安全
出口距离不大于10米。
08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佳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2.3
解析: 本栋工程层数在十九
层及以上,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
09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图示)。 ------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2.4
25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7.2.3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0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6.4.1
条文说明: 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易在楼梯扶手上做 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 井宽度大于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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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 构造措施。 ------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6.4.7
16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 : 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七层以下住宅 : 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6.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2001》
(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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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6.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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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1.5
窗地面积比: 图中卧室的面积为21.91 ㎡,卧室窗户采光面积为 2.84 ㎡。 2.84/21.91=0.130<1/7。
2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7.2.1
19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住宅建筑规范》GB 50096-2011 6.7.1
·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 套设置信报箱。
20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 通风。 -------《住宅建筑规范》GB 50096-2011 6.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0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 基本功能空间。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5.1.1
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的分户界线应明
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
住宅至少应包含卧室、起 居室(厅)、厨房和卫生
栏杆高度: 楼梯栏杆高度不小于900,当水平段大于 500时,栏杆高度应不小于1050,设计时 不注意会全部做成900高。 垂直杆件净空: 设计时满足要求,但由于施工问题,可能 人为减少栏杆竖向杆件数量或者计算失误, 造成栏杆净距大于0.11m,存在安全隐患。
13
楼梯井尽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图示)。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3.5
条文说明: 在同一建筑中,若两个楼梯 出口之间距离太近,会导致 疏散人流不均而产生拥挤, 还可能因出入口同时被烟堵 住,使人员不能脱离危险而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此, 建筑安全疏散出口应分散布 置并保持一定距离。
10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2.5
04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8.1
护窗栏杆高度: 图中栏杆虽然距地净高满 足0.90m,但是窗台宽度 超过220mm,为可登踏面。 按规范从可登踏面起算, 栏杆净高不满足0.90m。
1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3.1
楼梯净宽: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 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1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 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3.2
窗槛墙高度: 图中由于是由楼梯间直通 入户住宅单元,所以应该 是乙级防火门.
21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 通风。 -------《住宅设计规范》GB 50高度不满 足,容易造成下层火势蔓 延至上层住户,所以窗槛 墙高度要满足0.8m。 如果窗槛墙高度不够需要 设置水平挑檐来增加火舌 蔓延长度,或者用防火玻 璃代替窗槛墙达到保护上 层住户的效果。
07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时,或任一套房的户 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去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2.2
解析: 本栋工程层数在十层
至十八层以内,包含
十层,任一层的建筑 面积不大于650㎡,
间等基本空间,要求将这
些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 内,不得共用或合用。
02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5.3.3
错误案例: 没有预留排油烟机,热 水器安装位置的厨房是不符 合通风要求的。
0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096 – 2011 5.6.3
05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1.2
0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 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住宅建筑规范》GB 50096 – 2011 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