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研究生经济法考试复习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党校研究生经济法考试复习题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
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转投资不同: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也是最本质的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原因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区别:(1)、引起两种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的范围不同。(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4、税法的基本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二)、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三)、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四)、合理负担原则。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5、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具有经济价值(3)、具有实用性(4)、采取保密措施。
6、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两者都是请求权;两者都是相对权。
区别:(1)、税收债权是法定债权,私法债权是法定或约定债权;(2)、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实现债权的特别手段或权利,私法债权的债权人则没有;(3)、税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有平等成分及不平等成分,私法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
7、信托的基本法观念: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2、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3、有限责任。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1).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
其存续。(3).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8、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4)、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9、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对象: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0、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缺陷:1、立法体例上存在过度性、应急性问题。由于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致使大量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其规制范围,使得该法及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能力受到限制2、该法的封闭性、原则性并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所规定的"知名商品"一词就难以认定,有的商品驰名全球,有的誉满全国,有的仅在地方知名。到底何种程度的商品才能称为知名商品,法律没有明确,在法律实践中难以作出准确判断。3、执法机构的职权与执法手段不足。看法: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关为工商行政部门,显然隶属于政府,对政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进行规制,而期待"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只能是一纸空文,仅存在理论的合理性。
11、我国《证券法》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我国的证券市场?这些规定有何积极意义?
1、明确规定了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73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第77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第78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79条)
2、规定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第6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2、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有何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是一部规定了经济管理、民事规范与行政责任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促使了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该法中仍然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如产品及产品缺陷的概念不明确,关于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逻辑规则。产品缺陷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等等。
1、产品缺陷的重新认定。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缺陷的立法方向应该侧重于产品缺陷的认定,而产品缺陷的核心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应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有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产品划归为缺陷产品。
2、产品质量责任认定标准的完善。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为达设立产品责任之目的,对产品缺陷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实行以人为本原则。
3、产品质量责任赔偿范围的扩大。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13、评析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就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重塑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谈自己的看法。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正案对央行独立性予以认可和支持,主要表现在:1、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务院有一定的独立性。①拥有相对的人事任免权②享有一定的货币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③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2、中央银行相对于财政部具有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