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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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及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庆丰苑

坐落位置: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

总建筑面积:7259m2

物业类型:住宅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宏阳大厦小区;

南至袁影等住宅;

西至太和县滕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分公司;

北至太和天城服装有限公司。

第六条业主依法享有以下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共用部位: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房、空调机房、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屋顶等。

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围墙、绿地、会所、停车场(库)、化粪池、电子监控系统、公告栏、照明路灯等以及由单位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水泵、冰箱、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灯具、垃圾通道、邮政信箱、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注册资本

邮编:联系电话

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工域内,建设单位声明,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特别保留,单独由其所有或使用;

建设单位的上述保留权利,应尊重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业主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交纳装修管理费的标准

为,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装修验收完毕三个月后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应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或注意事项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7 时至

12 时,下午 14 时至 22 时),不得在午间或夜间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五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物业的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声;

7、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安装遮蓬、旗杆、招牌等物件,在非指定地点张贴告示,胡乱涂写刻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十九条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则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第二十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并征得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工作,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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