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社区矫正社会工作_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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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了几个研究热点,其中包括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的研究,矫正对象个案社会工作研究,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方法研究。通
过文献综述,也发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薄弱点,妇女、老人等矫正对象研究较少,缺乏微观的“社区矫正社会
工作”研究等,仍需研究者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 C916
为了使大家对以上所述有一个更直观的认识,我们用一 个图示来表示它们之间的关系。
①http://baike.baidu.com/view/3359947.htm 百度百科 司法社会工作 ②http://www.legalinfo.gov.cn/moj/sqjzbgs/content/2011-12/01/content_3148126.htm?node=24073 改进矫正社会工作 推动社区矫正发展 司法部网站
中国知网中主题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文献很多,有 1586 条,文献中没有发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准确定义,但大多数 文章所指代的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在社区矫正中开展的工 作,这些工作既可以是社会工作的内容,也可以是管制、监控 等司法工作的内容,佟丽萍在《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工 作探讨》一文中提到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主体的角度对 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12]其中社区矫正工作则是指在社区矫 正内开展的工作,郭伟和在《社区矫正工作亟待创新的三个 问题》一文中提到社区矫正工作是指整个社区矫正中需要做 的工作。[13]而刘洁莹的《创新社区矫正构建和谐社会——政 府购买服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一文中则将社区 矫正工作认为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14]有学者指出,社区矫 正 工 作 者 是 执 法 者 ,具 有 执 法 权 ,与 社 会 工 作 者 是 有 区 别 的。 面 [15] 对学界对社区矫正工作这一词汇使用不准确不清 晰,有必要对此予以确定。笔者同意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所 谓的社区矫正工作既是指在社区矫正中开展的工作,可以包 括社会工作的内容,也包括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其他工作,比 如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工作、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等等。所 以社区矫正工作不等同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社区矫正工 作是一个外延更广的词汇。
赵玉峰,范燕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00)
[摘 要] 本文使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指代在社区矫正领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并指出它与矫正社会工作、社区矫正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工作、司法矫正工作的区别和联系。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进行整理分类,可分为两类,一类侧重于探讨社会工
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另一类着重探讨社会工作该如何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作用。随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深入,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这个短语已经有研究者使用过,但 是还没有研究者专门论述。费梅苹在《社会互动理论视角下 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中使用“青少年社区矫 正社会工作服务”这个词汇,意指对青少年社区矫正所提供 的社会工作服务,她仅仅在文中使用这个词汇,但是没有予 以界定。苏州大学的史俊也曾在他的硕士论文《社区矫正工 作研究》[9]中使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关键词出现,但 是没有专门的论述。还有学者在文中有意或者无意地使用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这个词汇。[10]这也可以看出研究者们开 始意识到社区矫正领域内没有专门词语指代社区矫正中开 展的社会工作的不便,以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一词所特有 的指代性。笔者也是在进行研究过程中,发觉没有一个词专 门指代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用其他词又不能概括,所以提 出这一词语。
一、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概念的提出
(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内涵 “社区”一直是社会学领域内争议很大的词汇,有的资料
称,社会学家给社区下出的定义有 140 多种。对这一词汇明 确的界定缘起于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也有译者将其译为 《共同体与社会》,这里的社区是相对社会而言,它是指人们 有密切交往的有机团结的地理范围或者互动空间,[4]按照这 种意思,网络中的共同体也可以称之为社区。而社区矫正中 的社区是指矫正对象居住生活的地理空间,主要强调在地理 空间上的限定性。社区这个概念放在国内社区矫正的范畴 内,则具有更明确的意义,所谓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就是指矫 正对象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辖区。
处遇”指的就是社区矫正,由此可见,矫正社会工作包含社区 矫正社会工作,或者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矫正社会工作的 组成部分。
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 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 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 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 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①矫正社 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用于矫正体系中,由专业社会工作者,在 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和方法、 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 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 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 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 的一种福利服务。②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社会 工作属于社会工作的一种,但它的范围比较大,包含矫正社 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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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分类
社区矫正仍在试点当中,至今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确 定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所以有关社会工作介入社 区矫正的争论便不会停止,为此有大量的文献论述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然这也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存在的基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一个跨学科研究领域, 应当各学科协力探索,但法学界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不 多,只有在讨论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时才会发出声 音。如何加强学界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重视也是 各位社区矫正研究者努力的方向。虽然社会工作介入社区 矫正的适用性还在讨论之中,已经有学者结合具体的实践探 讨社会工作如何做才能更好的推动社区矫正的开展。
第 25 卷第 3 期 2012 年 3 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25 No.3 Mar.201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述评
社区矫正的定义,政府给出了官方的解释,但学者们对 此存有争议。2003 年 3 月,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对社区矫正做 出如下界定:“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 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 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 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 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 动。”[5]该定义成为社区矫正政策实施过程的官方依据,被转 化到 2003 年 7 月两院两部下发的通知当中,并在各种文件、 文献和研究报告中广泛引用,这种侧重于社区矫正是非监禁 刑刑罚执行的过程论述,成为国内关于社区矫正性质定位一 时流行的论述。但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张昱和费梅苹认 为社区矫正是以社会为平台,以科学的价值观念和工作方法 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刑 罚执行制度和过程。[6]显然后者的定义相对于前者更侧重于 社区矫正的社会福利的一面。但未丽对此作出了更详尽的 解释,她认为社区矫正的定义并非一个纯理论问题,而是与 社会现状、社会基础及社会实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她在 对社区矫正概念的广义说和狭义说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 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社区矫正是兼有刑罚执行和 社会工作属性,由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共同对符合条件的犯 罪人在社区实行监管、教育与帮助,致力于追求促使犯罪人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与司法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 作、社会矫正工作的关系
虽然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这个概念专门指代在社区矫正 领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但是对它的范围予以界定,指出它 与其他范畴的区别联系之处,有利于学者使用这一词汇。
矫正社会工作的定义也有很多,但大多意义相近,笔者 认为王思斌在《社会工作概论》中对此的定义有代表性。矫 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到矫正体系之中,由专业人员 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 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 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 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 种福利服务。[11]定义中提到在“其他社区处遇”,这里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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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再社会化并过上守法生活的个别预防目的且兼顾一般 预防的刑罚执行制度。[7]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比较适合中国 社区矫正的定义。
社会工作目前在中国还处于新生期,其定义也为数不 少。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同样作为舶来品,在中国有其本土 化的过程,也应当赋予其本土化的含义,但笔者目前尚没有发 现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笔者同时发现一位美国学者的定 义适用于中国的社区矫正,他认为社会工作是指在社会福利 的制度安排下,秉承专业价值与规范,运用科学的知识和方法 帮助社会上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和群体,以增进个人、群体乃 至社会福祉为目标的职业活动。[8]在中国,社会工作的推动是 由政府主导的,这应算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安排。定义还强调 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群体,以社区矫正为例,社区矫正对 象算是有需要的个人,但是这个个人背后有着一个家庭,同样 需要帮助,从整体上来看,社区矫正对象就是一个大的群体, 需要政策关怀等社会工作的推动,以增进其社会福祉。
[文献标识码] A
[基金项目] 教育部基金规划项目矫正社会工作在中国社区矫正中的本土化介入模式研究 (10YJA840006)
[作者简介] 赵玉峰 (1986-),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政策。
2002 年 8 月,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 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率先在全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 2003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 等六省(市)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市。2005 年 1 月, 两院两部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 河北等 12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2009 年两院两部出台《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将社 区矫正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的研究也 逐渐增多,根据中国知网的文献检索,到 2011 年 10 月份止,共 有主题为社区矫正的文献 10733 篇。上海大学的刘强教授是 研究社区矫正的先行者,他在 2002 年就提议中国的刑罚适用 模式应该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重点转移。[1]而后他又著文论 述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他提 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学会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的工作能力和 工作方法,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创新意识。[2]
随着社区矫正的开展,学者们意识到社会工作对于社区 矫正的重要性,并对此进行研究。张昱的《论社区矫正中刑 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统一性》是论述这一问题的较早的文 章,在文中他探讨了社会工作与刑罚执行的相互关系,并对 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予以肯定。[3]到 2011 年 10 月为 止,在中国知网中社区矫正的文献里检索主题为社会工作的 文章有 145 篇,占社区矫正的研究文献的 1.4%,比例比较 小。这一方面说明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研究还不是社区 矫正研究的重点,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另一方面虽然比例 比较少,但是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公正研究开展近 7 年的时间, 近 150 篇的研究文献,也是很丰硕的成果。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在社区矫正这一刑 罚执行和社会福利过程中开展的,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方法, 帮助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社会融入的职业 活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特指在社区矫正领域开展的社会 工作,而进行此类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可称之为社区矫正社会 工作者,简称“社矫社工”,同现在使用的司法社工、社区矫正 工作者、矫正社会工作者,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