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
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法律常识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类占有和使用企业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工作,为委托方特定经济行为所涉及资产提供相应类型价值的参考.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占有单位具有本办法所列评估事项时,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任何单位不得借故规避评估程序.第七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资产抵押、质押;(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转让、置换等;(五)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六)境内发行各种内资股(A股等);(七)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的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及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九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当事方认为需要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二)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与原核准、备案范围异同点
1、国务院批准经济为行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必须进行核准,需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范 围未变化;
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 不再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 作质量;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 为的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4、实际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国有股权设置、转 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必须评估 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 全国统一执行;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查; 4、国务院国资委对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项目 统计工作。
选择的评估机构一定要注意是否是工商、 证监会、国资委等特别关注对象;
选择评估机构后,承担评估项目的评估 师要有充分了解;评估机构一但确定参 加项目的评估师,则企业应要求其不得 中途更换相关人员。
不得与评估机构、评估师存在特别利益 关系。
企业在评估行为中的义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 匿或虚报资产。
要。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维护资产评估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资产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资产评估项目的承接、委托、实施、报告、审核、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资产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独立客观原则:评估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三)科学严谨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严谨的程序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四)保密原则:对评估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本单位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有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二)熟悉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具备丰富的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第七条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资产评估;(二)固定资产评估;(三)无形资产评估;(四)投资评估;(五)抵押贷款评估;(六)司法鉴定评估。
第八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承接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委托,明确评估目的、范围、方法和标准;(二)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可行性;(三)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组建评估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人员。
第九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二)现场勘查,核实评估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三)运用评估方法,确定评估价值;(四)撰写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和建议。
项目部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制度

项目部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制度1. 引言在项目部的运营过程中,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良好的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制度可以确保项目部的资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同时也可以为项目部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本文将介绍项目部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制度的相关内容。
2. 资产管理制度2.1 资产管理的定义资产管理是指对项目部所有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科学维护、安全保护的管理活动。
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登记、分类、计量、盘点、处置等环节。
2.2 资产管理的目标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管理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降低资产管理的成本。
提供准确的资产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2.3 资产管理流程资产登记和分类:对项目部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并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
资产计量和盘点:定期对资产进行计量和盘点,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
资产维护和保护:对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护,延长资产寿命。
资产处置:对报废、闲置或无效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理。
2.4 资产管理责任在项目部资产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资产管理责任。
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以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3. 资产评估制度3.1 资产评估的定义资产评估是指对项目部的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的过程。
通过资产评估可以了解项目部资产的实际价值,并为项目部的财务决策和资产配置提供参考依据。
3.2 资产评估的目的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评估资产的风险和收益,为项目部的资产配置提供参考。
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证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3 资产评估的流程资产调查和数据收集:对项目部的资产进行调查和数据收集,主要包括资产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价值等。
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根据资产的性质和评估目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模型。
资产评估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资产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计算出资产的估值。
资产评估报告编制: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资产评估报告,详细说明资产的估值和评估过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评估机构的要求和申请细则明确了评估机构的选择要求,包括必须具备独立、公正和专业的评估能力,并且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申请评估项目需要提交评估资质证明、评估机构人员资质情况、项目组成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二、评估范围和标准细则详细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国有自然资源等。
对于企业资产评估,细则明确了评估标准,要求评估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评估标准的制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并发布在评估机构的官方网站上。
三、评估程序和要求四、评估报告的要求和审查细则规定了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和步骤、评估结果和价值、风险和不确定性等内容。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上加盖评估机构的公章和签署评估专家的名字。
细则还规定了评估报告的审查程序和要求,评估报告必须由评估机构的评估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评估监管和处罚细则明确了评估监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评估机构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评估工作的年度报告和案例报告,并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对于违反规定的评估机构,细则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评估资质等。
六、附则细则的附则部分包括了评估机构的备案登记和年度报告的要求,评估项目的信息公开和保密管理等内容。
评估机构需要在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并按照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评估工作的年度报告。
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工作时应注意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评估对象的商业机密和国家秘密。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评估机构的要求和申请、评估范围和标准、评估程序和要求、评估报告的要求和审查、评估监管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这将有助于增加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购非国有资产:(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股权)划转、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除外)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为保证国有资产评估质量,规范国有产权流动行为,本着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科学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评价、审核工作。
二、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估报告须经专家评审后,再予以核准或备案:1.经市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2.凡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备案,总资产账面价值5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3.对于总资产账面价值5亿元以下,但评估减值异常或资产结构特殊以及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建立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专家库成员通过各有关单位推荐或网上招聘形式,从有关部门、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等方面人员中产生,并随着发展不断更新扩展。
四、专家主要从行业操作规范和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重点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审:1.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及与评估范围是否匹配;2.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3.影响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4.评估依据是否合理、充分;5.评估方法、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估参数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6.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重大影响事项是否披露.经专家审核后,对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并对报告书的质量作出综合评价。
五、专家评审方式: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具体情况国资委可酌情选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封闭式评审两种形式。
评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评审专家人数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资产构成的特点决定,凡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对企业和评估机构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并签订保密协议。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市(县)、区需核准项目,由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初审,报市国资委核准。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属于省国资委核准项目,由市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所有核准、备案项目要逐项登记。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五)资产转让、置换、涉讼;(六)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七)国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3003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fb.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 2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指企业就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申请、委托评估、审核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等,下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机构进行备案或核准等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办理备案;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含)以上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下属各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导监管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办理企业评估项目的备案,负责应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项目的上报工作。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一、背景与意义资产评估是指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权益、财富、风险、价值等方面的调查、评判和鉴定。
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全面了解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制定科学的管理策略和决策,提高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
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则是为了规范和规范资产评估活动的行为,保证资产评估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建立一套科学、严谨、有效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为资产评估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通过对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可以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提高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水平,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研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综合分析各种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优缺点,从而提炼出一套符合实际需求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原则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应基于系统性、全面性、准确性和独立性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规范性原则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评估程序和要求,保证评估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公正性原则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应确保评估活动公正、公开、公平,保护被评估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独立性原则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应建立评估机构的独立地位和独立审查机制,保证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五、保密性原则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应设立保密措施和保密机制,保护评估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
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一、组织架构项目管理制度应明确评估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规定各职责职能和权限分工,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高效、协调运行。
二、项目立项项目管理制度应规定项目的立项程序和要求,明确项目目标、范围、任务和要求,确保项目方向的明确和一致。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国资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统一选择确定中介机构:(一)须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资产评估项目;(二)省国资委确定的,需要统一选择中介机构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省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应具备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执业人员,具有承担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便利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资产评估机构固定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15名以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信誉。
近三年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所承担资产评估项目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五)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和队伍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在约定工作期间能够调配较强力量,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资产评估工作任务。
第五条申请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应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简介;(二)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经审计的前三年财务报表;(五)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需行业协会盖章证明);(六)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八)其它材料。
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苏财国资[20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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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苏财国资[2002]90号)第一条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主管单位是指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二)市、县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三)同一经济行为或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必须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由产权变动的一方按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进行的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各市财政部门要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将印模报我厅备案。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评估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准。
经市财政部门或市各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备案。
第四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实施。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五条市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出售、转让、置换;(五)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市级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市级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主管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七条市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性资产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资产评估业务的特定时点,即资产评估基准日,是指确定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一)评估基准日应尽量接近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年末、季末或月末;(三)特定经济行为的评估基准日,如破产企业评估,通常以人民法院宣告的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
第五条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中:(一)合法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包括主体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文书合法;(二)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人员应当运用自己的评估专业知识,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不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三)可行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制订的评估方案和使用的评估方法应当与相关评估项目紧密结合,切实可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第六条企业应按《办法》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其中:(一)备案资料完整性审核,是指企业应对《办法》中提供的《资产评估备案资料自查清单》所列项目逐一核对,确保备案资料真实完整;(二)企业申请资产评估备案时,统一由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集团公司申请,二级以下企业不得直接向集团公司申请资产评估备案;(三)其他应由企业负责的资产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出具相关承诺书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评估范围第七条资产评估范围确定原则:(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二)国有控(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股权结构及比例发生变化,需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如股权结构及比例不发生变化,可不进行评估;(三)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拟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方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如为吸收合并,只对被吸收方的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如为新设合并,需对合并各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五)一个企业依法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对拟分立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六)企业破产或解散涉及资产处置的,对纳入清算范围的资产进行评估;(七)集团公司所属非上市控(参)股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原股东或新吸收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只对股东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八)企业转让持有的整体或部分股权的,对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转让资产的,对拟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九)企业进行股权或资产置换的,对双方拟置换的股权或资产在同一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十)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对拟收购资产进行评估,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对拟收购股权单位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十一)在企业诉讼以及民事强制执行中涉及国有资产价值的,对诉讼或强制执行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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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一般包括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实施、审核及报告、归档、结算、考核阶段。
评估人员在执业中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逾越或简化评估程序。
第二章项目承接及委派
第三条评估项目承接及委派阶段主要包括承接人与客户的接触与洽谈、现场调研、风险评价、承接、签约及本公司承做人员委派等过程。
第四条项目承接的责任主要由合伙人(包括高级合伙人、合伙人)担任。
承接人在获取市场信息后,应与委托方进行接触与洽谈,了解被评估方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时间要求等,初步评价评估风险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决定项目承接。
视客户具体要求,提供资产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均有获取评估业务信息并提交评估合伙人组织承接的职责,提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可行性分析或其他。
第六条合伙人应就本公司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可供调配的情况、项目本身风险及成本效益等情况,对项目承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确定承接项目。
第七条合伙人确定承接项目后,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或根据情况委托项目负责人以承接人的名义代为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具体条款洽商程序。
员工个人承接的评估项目应由合伙人签约。
第八条本公司实行项目委派制,高级合伙人委派合伙人或副总经理为项目合伙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和解决重大问题。
高级合伙人根据项目情况也可由自己作为项目合伙人。
第九条高级合伙人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项目合伙人,项目合
伙人商部门经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签字评估师后将“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交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排项目组成员,填写完整“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
后报综合部备案、立项。
第十条综合部收到“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后,及时登记“评估人员动
态信息表”。
综合部不定期将“评估业务立项统计表”交财务部备案;并视合伙人需要随时提供“评估业务立项统计表”、“评估人员动态信息表”以供安排项目参考。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将签署完毕的评估业务约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交综合部备案。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编号为单独编号。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评估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评估项目的计划、岗前培训、客户
培训、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等过程。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接到“资产评估项目委派单”后,根据被评估资产
的规模、特点及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岗前培训,布置
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不论项目大小均应按规定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表”。
评估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制定,根据项目情况于进驻评估现场之前或最迟于进驻
评估现场3日内上交,经项目合伙人审批后,交综合部备案。
特大型项目或疑
难项目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较详细的资产评估操作方案。
未按规定时间报综合部评估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阐述相关理由。
综合部
会通过打电话、发邮件或其他方式督促项目负责人报评估计划。
没有充分理由
且经督促后仍未报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将由综合部登记并会影响其年终考核。
第十五条在进场评估前,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企业的
行业特点和评估范围,对企业相关配合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评估的基本原
理和流程,明确如何配合评估人员对企业资产进行勘查核实,并收集准备评估
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承做项目的特点,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岗前培
训,要求项目组成员熟悉、了解项目概况,做好评估前准备工作。
必要时提请综合部组织本公司或行业内专家对项目组成员实施培训。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评估项目的现场工作,并对项目组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评估方法的选用应科学、可行,与评估对象和所收集资料相匹配。
对实物资产应进行实地勘查或抽查。
对评估对象的产权状况及其合法性应给予充分关注和披露。
对评估结果应有分析过程和记录。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承做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本公司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决定是否利用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资产评估师应尊重和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是利用专家的工作,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发表和确认评估结论的责任。
对外聘专家编制的工作底稿应进行必要审核,对其他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价值鉴证报告等,在利用时应对其进行审核与评价,发现与自己的职业判断不符事项应及时沟通。
第十九条本公司建立分级督导制度。
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评估工作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以保证评估工作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评估执业规范。
督导人员是指对评估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审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高级合伙人、合伙人、副总经理、各级审核人员、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组组长。
项目负责人应对助理人员和专家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定其是否遵守了有关评估工作准则和规范,是否实施了必要的现场勘察和市场调查等评估程序,评估价值的确定是否具有充分的计价依据,以及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评估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及专业组组长以外的各级督导人员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应到评估业务现场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和审核,以保证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实行重大问题请示制度。
对执业中评估人员之间存在的专业分歧或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处理。
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超过其执业判断能力或重大风险问题,应与上一级督导人员进行沟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报告审核人、项目合伙人等督导人员提出“资产评估重大问题请示”。
项目负责人应就请示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各级督导人员审核。
报告审核人、项目合伙人等督导人员应尽快协商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特点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被评估企业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勘查鉴定记录、作价依据、评估结果和编制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及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审核及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核及报告阶段主要包括总结、审核、报告等过程。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核制度规定组织项目组成员撰写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并及时上报审核。
其中,项目组分组负责人进行评估项目小结,汇总相应评估明细表,撰写相应评估说明;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估项目总结,汇总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撰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专业组组长在结束现场清查鉴定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后,应当根据评估程序的实施情况撰写评估项目小结或总结,概括地说明评估计划的执行情况、资产价值的计算与分析情况、项目中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规范要求撰写评估报告、组织项目组成员撰写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并及时上报审核。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公司指定专业人员的一级审核、项目合伙人的二级审核、质量监管部门的三级审核。
各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及评估报告书时,应做出必要的审核记录,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名,最后填写评估报告三级审核声明书。
未经三级审核的报告不得出具。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后,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发,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第五章工作底稿归档
第二十九条工作底稿归档阶段包括纸质底稿的归档、电子底稿的归档、
评估业务台账的填写。
第三十条正式评估报告出具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整理评估工作底稿,及时归档。
一般不需备案的项目应于出具报告90日内将底稿归档,备案项目应于取得备案表复印件半月内将底稿归档;项目负责人应于报告完成后将电子底稿归档,同时完成评估业务台账的填写工作。
第三十一条评估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评估项目实施后期跟踪,适时了解与本评估项目相关的经济行为的实施情况,成交价与评估结果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等,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提高资产评估业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质量监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华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所有评估公司。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流程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流程。